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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投标人在某地被行政处罚三年不得参加当地政府采购活动,那该投标人在另一省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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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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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 15:05: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前两天开标,现场碰到一投标人被举报在异地因被认定串标而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在三年内不得参加当地政府采购活动,那该投标人在本地也应被拒绝吗?如果应该,依据什么理由;如果不应该,又依据什么理由?欢迎大家讨论,并提出自己的观点,谢谢大家拉!
原本发政府采购版块的,但那边人气不旺呵,我特想知道大家是怎么样的一个想法。
当时采购人要求拒绝,我也是支持拒绝的(在跟当地确认行政处罚确有其事后支持),但奇怪的是个别评委力保,非常坚持地说在他省的处罚在本地完全可以不采信。即使我请他们理解财政部18号令有关条款后仍坚持。
就为了这个情况整个评标中断几小时,虽然最终请示领导后拒绝,但过程真的让人很累很累,我还被指责作为政府采购中心作为采购组织者不应发表自己的观点!

结束时间: 2012-8-31 14:54 裁判: 镇采

正方观点 (13)

可以

反方观点 (9)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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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 3 发起有关 异地处罚是否本地有效问题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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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签名,写一个吧~不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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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8-2 16:20:18 |只看该作者
可以参加,但分基本被扣光!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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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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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8-2 16:25:19 |只看该作者
可以参加,条例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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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地板
发表于 2012-8-2 17:00:07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中对供应商有“(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八条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或者邀请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不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还没有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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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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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 21:33:47 |只看该作者

回 镇采 的帖子

镇采:气愤的是这个供应商显然不接受教训,在现场态度强硬得一塌糊涂,个别评委竟然明目为其撑腰,找出万般理由或者说就是直接站在该供应商一边,坚持不废。而采购人再三明确这种才被处罚的供应商他们肯定不要。想想我们在现场多难办?要是bz黄河在现场这事可能解决得就快了。 (2012-08-02 21:14)
也不是一定要阻止专家这么干,也可以不管。反正有录像的。

到了后面,问题严重得多的时候,后悔都来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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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6 08:41:01 |只看该作者
全国一盘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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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6 15:47:03 |只看该作者

回 镇采 的帖子

镇采:不管外界对政府采购有什么样的误解,但我清白做人明白做事,项目在经我手的这个阶段我保持它的清洁。 (2012-08-16 12:48)
你以为清洁了并不等于这个项目就清洁了,只不过你问心无愧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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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6 18:57:28 |只看该作者
违反者应该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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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6 20:35:39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不能做情绪化的理解,而应从严谨的法律定义是来处理问题

1、首先说异地处罚不得参加当地三年的政府采购,所以如果你说这一处罚能否全国通用,回答是不能全国通用,困为异地的处罚没有全国法律约束力,何况不是法院判决全国执行,也没有判决全国适用,只是说不能参加异地三年政府采购;

2、如果你问那能否在本地投标,这个问题要看全国性的政府采购适用法规和当地法规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如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而该企业的串标行为认定属于重大违法记录,所以该投标人不能参加当地政府采购。所以注意该投标人不能参加本地政府采购不是由于异地处罚决定,而是由于其行为违反了全国性的法律;

3、至于串标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记录,不能凭感觉,而要有法定理由支持。最好有权威部门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上述法规法律,属于条例上述四条的串标行为才认定为违反招标法情节严重的行为,似可认为是重大违法行为。大家注意,这里情节严重能否与重大违法划等号也还未看到明确的定义,似可做这样的个人主观判断,楼主在当地如找不到明确的定义可请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各位网友可广泛找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看有无这样的法律法规定义和权威解释。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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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7 17:29:55 |只看该作者
被拒绝者有意见可以按程序提出质疑处理,交由相关部门解决。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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