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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镇采

如果投标人在某地被行政处罚三年不得参加当地政府采购活动,那该投标人在另一省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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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最爱沙发

发表于 2012-8-16 15:47:03 |显示全部楼层

回 镇采 的帖子

镇采:不管外界对政府采购有什么样的误解,但我清白做人明白做事,项目在经我手的这个阶段我保持它的清洁。 (2012-08-16 12:48)
你以为清洁了并不等于这个项目就清洁了,只不过你问心无愧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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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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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6 18:57:28 |显示全部楼层
违反者应该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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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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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6 19:30:27 |显示全部楼层

回 tl6166 的帖子

tl6166:
前段时间参加《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学习,李小林老师讲过这个问题,李小林老师的观点是在一个地方的处罚不影响在其他地方投标的有效性,我个人理解如果招标文件对此问题有规定应执行招标文件的规定,如果招标文件没有具体这方面的规定,不应该拒绝。
这个问题应该上升到,他们犯事是否在中华人民共和共境内。

这位领导的解释太让人费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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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6 20:35:39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不能做情绪化的理解,而应从严谨的法律定义是来处理问题

1、首先说异地处罚不得参加当地三年的政府采购,所以如果你说这一处罚能否全国通用,回答是不能全国通用,困为异地的处罚没有全国法律约束力,何况不是法院判决全国执行,也没有判决全国适用,只是说不能参加异地三年政府采购;

2、如果你问那能否在本地投标,这个问题要看全国性的政府采购适用法规和当地法规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如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而该企业的串标行为认定属于重大违法记录,所以该投标人不能参加当地政府采购。所以注意该投标人不能参加本地政府采购不是由于异地处罚决定,而是由于其行为违反了全国性的法律;

3、至于串标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记录,不能凭感觉,而要有法定理由支持。最好有权威部门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上述法规法律,属于条例上述四条的串标行为才认定为违反招标法情节严重的行为,似可认为是重大违法行为。大家注意,这里情节严重能否与重大违法划等号也还未看到明确的定义,似可做这样的个人主观判断,楼主在当地如找不到明确的定义可请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各位网友可广泛找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看有无这样的法律法规定义和权威解释。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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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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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6 21:27:29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规定的就可以,否则算歧视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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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友好讨论、责任回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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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6 23:17:51 |显示全部楼层

回 镇采 的帖子

镇采:
1、重大违法行为,他这个串标行为算的上吗?
如果串标等不算重大违法行为,在招投标市场还有什么算违法行为,杀人放火吗?我市还真有某个采购人领导因反对供应商围标串标的被供应商打断了腿。非要闹到刑事案件才算重大违法行为?
2、地方行政处罚,只管地方,管不了其他地方。
这个我咨询过有关司法机构,他这不算地方行政处罚,因为处罚他的法律依据是全国人代会通过的政府采购法,公告原文节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3、有正好套在他头上的紧箍吗?
.......
政府采购真不熟悉,但是我也找不到 相关类似的法律条文来解释。
版主HELUHUA回帖我也看了,我感觉上他要表达的意思也是和我是一样的:就是说什么话,做什么事,都要拿个证据出来,要有个可以评定的标准。
不知道我是不是说话有点冲。。。。
如果是的话,请包涵。
再说一下,你回答我的3个问题:
1、重大违法行为的判定上,我只搜索到了个行政处罚法及详细解释。(参考资料第八页http://wenku.baidu.com/view/0a7eab3167ec102de2bd8922.html
见附件图片,对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解释,责令停产停业的解释,说明了为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采取的行政处罚,也没有说为重大违法行为;对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只有法律法规才能设定这种处罚。

提出这个解释得出处及观点并不是直接证据,只能算是旁证。我这个论点上也站不住脚。大家都找找,看能不能找到直接证据,也能给楼主解决实际问题;
解决办法:如果能找到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的规定,那就可以依据招标文件规定,那家就不能进入下一轮评审了。
2、为什么地方的处罚是在某某地方禁止政府采购三年,因为地方就是地方,你不是处罚机关的国家字头的总局,所行使的管辖权和处罚权也只能限于地方。如果你们相关的单位出个证明,也认可这个处罚,那么就有效。
所以投标人被其他地方处罚,被禁令在那个地方投标,就是这个道理。
你说的那条我也看了的。
3、征求意见稿,是没有效力的。
上次回帖也没有认真去查资料,答复草率了。
题外话:大家争论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尽量大家都说点有理有据的东西出来。争论更能使问题明了,找到解决问题的关键。
争论基本原则:不伤和气。我都有点怕争论了。。。。
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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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发表于 2012-8-17 00:00:33 |显示全部楼层
1、招投标是合同关系,如果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人因遭受行政处罚等违法事项而资审不通过,或者予以否决投标文件的。个人认为,这是招标人的自主权利,这道理,就像大姑娘坚决不嫁坐过牢的一样。

  
       2、在1的前提下,招标人的约定必须明确且能直接认定,否则,极易引起投诉。我就处理过类似的案子,招投标监督部门查案认定证据的能力接近于零。否则,吃亏的必然是招标人。


       3、在1、2的情形下,个人不太赞同“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做法,尤其不太赞同政府机关运用行政权力推行什么诚信认定。
        诚信不诚信,不是国家说了算,市场才有最终的判断。一个孩子品行端不端正,街坊邻居最有发言权,何劳街道办事处发证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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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发表于 2012-8-17 11:25:30 |显示全部楼层
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可没规定任何地区地域限制,既然该投标人有了违法记录就不满足22条的要求,投标无效。
2、该投标人有违法记录并未如实告知,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证明证明自己无违法记录,就违反了 第三条的 诚实信用原则,可以按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可以参考 中国政府采购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四十五号)、(第四十四号),里面就有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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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发表于 2012-8-17 12:50:07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感谢楼上各位给的观点和提示。特别感谢23和27楼。当时拒绝理由就是如27楼所述一样,倒不是说在执行他省他市的行政处罚决定。

其实我能找到的能明确解释和支持我的观点的依据主要就是“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相关条款,但因条款还是在征求意见阶段,所以不能要求所有人都按照执行。

我碰到的这个问题请示过省政府采购管理处了,给的答复是可以拒绝。本省其它城市也有类似案例,当时处理结果也是资格初审不通过、拒绝其投标,被拒绝者没提出任何异议。

但我们政府采购体系不是直线管理,省采购管理处也只是建议拒绝。我这个案例困难的是被拒绝者拒绝接受被拒,态度强硬、也能感觉到其背后有较强硬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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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7 17:29:55 |显示全部楼层
被拒绝者有意见可以按程序提出质疑处理,交由相关部门解决。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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