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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投标人在某地被行政处罚三年不得参加当地政府采购活动,那该投标人在另一省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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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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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7 00:00:33 |显示全部楼层
1、招投标是合同关系,如果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人因遭受行政处罚等违法事项而资审不通过,或者予以否决投标文件的。个人认为,这是招标人的自主权利,这道理,就像大姑娘坚决不嫁坐过牢的一样。

  
       2、在1的前提下,招标人的约定必须明确且能直接认定,否则,极易引起投诉。我就处理过类似的案子,招投标监督部门查案认定证据的能力接近于零。否则,吃亏的必然是招标人。


       3、在1、2的情形下,个人不太赞同“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做法,尤其不太赞同政府机关运用行政权力推行什么诚信认定。
        诚信不诚信,不是国家说了算,市场才有最终的判断。一个孩子品行端不端正,街坊邻居最有发言权,何劳街道办事处发证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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