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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镇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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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投标人在某地被行政处罚三年不得参加当地政府采购活动,那该投标人在另一省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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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6 20:35:39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不能做情绪化的理解,而应从严谨的法律定义是来处理问题

1、首先说异地处罚不得参加当地三年的政府采购,所以如果你说这一处罚能否全国通用,回答是不能全国通用,困为异地的处罚没有全国法律约束力,何况不是法院判决全国执行,也没有判决全国适用,只是说不能参加异地三年政府采购;

2、如果你问那能否在本地投标,这个问题要看全国性的政府采购适用法规和当地法规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如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而该企业的串标行为认定属于重大违法记录,所以该投标人不能参加当地政府采购。所以注意该投标人不能参加本地政府采购不是由于异地处罚决定,而是由于其行为违反了全国性的法律;

3、至于串标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记录,不能凭感觉,而要有法定理由支持。最好有权威部门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上述法规法律,属于条例上述四条的串标行为才认定为违反招标法情节严重的行为,似可认为是重大违法行为。大家注意,这里情节严重能否与重大违法划等号也还未看到明确的定义,似可做这样的个人主观判断,楼主在当地如找不到明确的定义可请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各位网友可广泛找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看有无这样的法律法规定义和权威解释。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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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8-17 17:29:55 |显示全部楼层
被拒绝者有意见可以按程序提出质疑处理,交由相关部门解决。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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