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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hait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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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评标办法暂行规定里的一句话,让我很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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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3 09:40:39 |只看该作者

回 mickangel 的帖子

mickangel:实际操作中,只要唱标时够三家,就代表具备竞争性。评标时评委不能根据有效标少于三个而重新招标。详见招标法 (2012-08-13 07:33)
能不能麻烦回答下是招投标法那条?能不能说具体点代表具备竞争性的依据?

我再次看了招投标法(没找到你说的那条)和7部委令:
20条;围标、串标原因之类的被废;
21条:低于成本报价的;
22条:资格不符合要求或拒不按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23条:未实质性响应的;
25条:重大偏差情况;
27条为综合叙述:20~25(无24)规定剩下的投标报价才为有效报价。有效投标不足3个且缺乏明显竞争性,依据这个,评委会才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在实际操作中,评委会评审主要依据的7部委令。开标时,出现比如参加开标的有10家,最后评分部分就只剩2家的情况(开标顺序方面和其他一些地方不同,资审、技术、商务),如果评委会一宣布因缺乏竞争性,否决全部投标,对于代理机构来讲,重新招标的费用是难于接受的,所以问清楚,能有什么具体的细节、依据可以和评委会争论、争取,不流标。再次看了9楼推荐贴,现在的情况就是帖子说的情况,决定权在评委会手里。
感谢各位朋友提供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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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2#
发表于 2012-8-13 18:02:34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下[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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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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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3 19:32:39 |只看该作者
又再次看了9楼推荐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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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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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4 17:52:43 |只看该作者
细细消化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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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15#
发表于 2012-9-24 14:23:27 |只看该作者
一般情况下,只要技术上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剩余的不是最高价,者都可以认为有竞争性。我就是这样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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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6#
发表于 2012-9-24 15:10:07 |只看该作者
关于投标的竞争性问题.
    “有效投标”是指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的要求,即满足(1)响应招标文件;以及(2)有能力和适当资源完成合同任务,即是“有效投标”。
  “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是指投标人所报投标价格与市场价格相比是不合理的,招标人不能接受的,而且大大高于预算(现时的)。也就是说所报投标价格与市场价格相比是合理的,招标人可以接受的,就是“投标有明显的竞争”,因此不能废除这些投标,缺乏竞争性也不应仅仅以有效标的数量来确定。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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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7#
发表于 2012-9-25 22:50:40 |只看该作者
“评委会经过评审后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力”中的“竞争力”到底如何界定,确实是个问题!谁能提供理论根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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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8#
发表于 2012-9-26 08:04:26 |只看该作者
这个争论很好,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
好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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