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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晓汀:营造和谐的政府采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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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0 09:00: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正确处理好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与供应商的关系。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供应商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框架下,应该做到相互尊重、彼此信任。从本质上来讲,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就是要构建一个和谐的政府采购环境。

  对于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来讲,供应商既是监督管理的对象,又是提供服务的对象。一方面,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代表国家履行政府采购职能,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供应商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实现国家的采购目标,具有引导和规范供应商行为的作用,体现着一定的管理职能;另一方面,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又要将供应商作为服务对象,为供应商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广开方便之门,将办事程序、制度、方式、标准置于公开透明的环境下,公平地对待每一位供应商。虽然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与供应商从事采购活动的出发点不完全相同,但从为采购单位服务的角度来讲,两者的目标是统一的,都是要为各采购单位提供质优价廉的产品和服务。

  此外,两者的利益也是相关的,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意味着供应商营业收入的增长,政府采购质量的提高反映着供应商服务品质的提升。只有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才能促进和谐采购环境的形成,才能树立政府采购的良好形象。为了更好地开展政府采购工作,应通过多种渠道搭建与供应商沟通、交流的平台,了解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多听取供应商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供应商的监督。遇到有争议的问题,双方尽量友好协商解决,不轻易对簿公堂。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要树立服务意识,尽量简化采购流程,积极为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信息、免费远程下载招标文件等方面的服务,减少旅途奔波,减少中间环节,尽可能地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此外,要加强对供应商的培训,使供应商进一步熟悉和掌握招投标的各项规定和技巧方法,提高投标文件的质量,减少投标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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