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楼主: 学以致用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国际招标] 请教学习商务部13号令之后的30点疑问

[复制链接]

436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21#
发表于 2012-10-1 08:40:57 |只看该作者
关于“质疑”问题,同意钱总版主的意见;

此外,看一下有关质疑的过去的统计报道,可以进一步了解情况:
(什么是质疑;如何进行质疑;以及2002年到2006年的质疑情况和处理结果的统计)

http://www.chinabidding.com/zxzx-detailHotspot-550811.html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22#
发表于 2012-10-1 09:35:07 |只看该作者
      继续请教
      11、第29条:如果投标人认为已公开发售的招标文件含有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应当在开标日五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
    “投标人”改成“潜在投标人”是否更合适点?
     12、第32条第2款最后一句:"投标总价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产品或服务,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
   “评标时不予核减”改成"评标时评标价格不予核减"是否更合适点?
     另"不予核减"而已 ,得用上"牛刀":"不得"和"否则"?怎么理解这法条的强制性规定?  
     13、第33条:评标由依照本办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相关领域专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代表等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实践中,若是5人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2名招标人代表,3名技术、经济方面专家?或者2名招标机构代表,3名技术、经济方面专家?

     14、第35条 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商务、技术条款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任何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评标委员会的每位成员在评标结束时,必须分别填写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意见表(见附件三),评标意见表是评标报告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在商务、技术条款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评标价格最低者为推荐中标人;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综合得分最高者为推荐中标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是否改成“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更合适点?直接推荐中标人嘛?还是中标候选人,并排序?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23#
发表于 2012-10-1 09:49:21 |只看该作者
      继续请教
    15、第36条第2款: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前款所列文件应当提供原件,并且在开标后不得澄清、后补,否则将导致废标。
      所列文件应当提供原件,看了看前款所列的8项,貌似很多是没有原件说法的。“废标”这里不说了,当时环境下就是这样理解的。
    将导致”让我感觉特别扭,是若在开标后澄清、后补,就会导致投标文件被废标吗?整段话是不是应该换中表述方式?
   16、第39条: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提供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由其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的银行资信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要通过书面方式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澄清后满足要求的按有效投标接受。
   疑问:(1)两款貌似没有任何关联的要求,为何放到同一法条里。为什么不另起一条呢?
             (2)为什么一定要银行资信证明?这个不懂了,要专家解释下了(开信用证?)
            (3)澄清要通过书面方式,书面方式?是不是应该用“书面形式”?
             (4)“澄清后满足要求的按有效投标接受”,这点怎么理解呢?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24#
发表于 2012-10-1 09:57:36 |只看该作者
第七章 公示及质疑  感觉就是乱,不知道招标人充当什么角色。
想看看修订征求意见稿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25#
发表于 2012-10-4 08:01:47 |只看该作者
    继续请教
    17、 第14条 随机抽取专家人数为实际所需专家人数。一次委托招标金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国际招标项目,所需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应从国家级专家库中抽取。 (“及”字是不是多余?)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26#
发表于 2012-10-4 08:11:40 |只看该作者
  继续请教
      18、第24条 评审专家组在审核招标文件时,主要审核商务、技术条款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条件及招标文件编制内容是否构成三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并将审核意见填入专家审核招标文件意见表(见附件二)。
     “招标文件编制内容是否构成三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建议删除这段话会合适点,不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条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ok了,若采购的机电产品本来可供选择的潜在投标人就有限,专家怎么能审核到这点呢?这条,更多的是 保证招标文件条款要做到公平和公正。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27#
发表于 2012-10-4 08:20:32 |只看该作者
  继续请教
       19、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在收到招标文件备案复函后,除应国家指定的媒体以及招标网上发布招标公告也可同时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招标公告。
          (“除应”、“外”、“也可”在这条看来貌似没有逻辑关系,删除“除”字?“外”字“也”字?)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28#
发表于 2012-10-4 15:54:49 |只看该作者
继续请教
   20、第19条 如果投标人认为已公开发售的招标文件含有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应当在开标日五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
     对投标人所提问题,招标机构或主管部门应当在开标前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相应的投标人。
    疑问和建议:(1)建议删除”已公开发售的招标文件“。投标人能看到招标文件,即招标文件已公开发售,而且否则也不叫”投标人“。不删除,意味着:某些潜在投标人有可能看到没有公开发售的招标文件。不知道是不是这样理解。
    (2)异议是向主管部门提出,这就是我本人在前面提到的:异议、质疑的定义和处理程序乱!向主管部门提出,主管部门我理解就是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这样岂不是投诉?
   (3)招标机构,若异议是要求对主管部门提出,为何又变成”招标机构应当在开标前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相应的投标人。招标机构是处理异议的主体之一了?
   (4)整个法条出现两次投标人,建议第一个改成”潜在投标人“,第二个改成“异议人“或者”潜在投标人“。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29#
发表于 2012-10-4 16:14:20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晕,居然是我们必联网的![s:104]
  晕啊,刚刚才真正搞清楚“中国国际招标网”、“必联网”和“中国招标采购社区”的关系!
   吓出一身冷汗!
   抱歉了,新人不懂礼貌(我也纳闷啊,13号令都颁布施行这么多年了,社区居然没有人请教这些问题),请原谅!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30#
发表于 2012-10-4 16:17:56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继续请教
   20、第19条 如果投标人认为已公开发售的招标文件含有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应当在开标日五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
     对投标人所提问题,招标机构或主管部门应当在开标前进行处 .. (2012-10-04 15:54) 
  (1)建议删除“已公开发售的”,不是建议删除“已公开发售的招标文件”。(更正下)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5-3 01:03 , Processed in 0.073052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