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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招标] 同一母公司下的子公司能否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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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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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0-16 20:55: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请教一下大家,A公司下有子公司B、C、D,
技术服务项目招标,50万以下,自主邀请招标,能否邀请B、C、D三家公司参加投标,这样做是否有串标的嫌疑?
希望大家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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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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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10-17 09:56:23 |只看该作者
《条例》规定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存在管理关系的,估计您这个不行。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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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板凳
发表于 2012-10-17 21:45:48 |只看该作者
谢谢~~~~~
邀请投标商都是国企,因为国企都整合成大集团,有些行业里可以说是垄断了市场,问了实际情况,基本事先都内定了,然后再走招标程序,也是同一母公司的几家子公司一起投标。
照以上情况看,条例规定,认为平行的子公司之间不存在管理、控股关系吧,虽然实际上这样招标无法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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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地板
发表于 2012-10-19 10:00:09 |只看该作者
原则上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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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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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10-21 19:43:22 |只看该作者
公路项目对此有明确的禁止规定: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交公部发[2006]57号)
第二十条: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得同时申请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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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6#
发表于 2012-10-22 11:00:39 |只看该作者
《条例》规定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根据以上,我是这样理解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但是同一母公司下的不同子公司,他们互相之间是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可以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也就是母公司参加的时候,子公司肯定不能参加,只要母公司不参加,子公司就都可以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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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7#
发表于 2012-10-22 15:37:22 |只看该作者
B、C、D之间只要不存在相互控股或管理关系,可以参加同一个项目的投标。
虽然他们之间的关系让人觉得比较敏感,除非有证据证明他们存在条例中对投标人串通投标内容中的某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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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8#
发表于 2012-10-22 19:46:48 |只看该作者
5楼说的基本正确,但是缺了一条,就是没人提出意见的时候是可以的,只要有人提出意见,就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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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中建担保—专业工程担保供应商

金点子奖

9#
发表于 2012-10-23 09:59:15 |只看该作者
本身就没有其他人投,也不会有人提出抗议,自然就过了
专业为企业提供投标,履约,预付款,业主支付等各类工程保函   www.chinabaoh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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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行业报记者。欢迎提供各种业内话

10#
发表于 2013-1-29 14:47:41 |只看该作者

回答

中国政府采购报就此问题做过一篇专家在线。http://www.cgpnews.cn/dlfc/15679.htm


邀请母公司下的3家子公司参加投标,是否合法?


本期在线专家: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顾放

问:我公司是一家从事招投标代理业务的公司。最近应业主要求,开始着手准备一个邀请招标项目。经过精挑细选,我们发现最合适的供应商是来自同一家集团的3个子公司。虽说子公司是独立法人,但是如果同时邀请同一集团下的3家子公司,是否有不妥之处?请问我们可以同时邀请这3家子公司参加投标吗?

答:该案例的核心问题是在邀请招标中如何防止供应商围标串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4条第2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也就是说,母公司和子公司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但如果同一母公司下的不同子公司互相之间是不存在控股或管理关系的,则可以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因此,如果这3家子公司是不存在隶属、控股、管理等关系的平级单位,且分别为独立法人,那么同时邀请这3家子公司的做法就不违反此条规定。

此外,关于邀请招标中防止供应商之间相互串标围标的还有一些其他规定,现整理如下,仅供参考:

一是《政府采购法》第34条规定,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如果上述项目是政府采购项目,那么拟邀请的这3家供应商是否是通过随机方式选择出来的,就是一条判断依据。

二是一些法规或规章针对特定采购内容在采购程序上提出了一些供应商之间避嫌要求,应当遵守。

例如,《财政部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59号)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中,“凡为整体采购项目提供上述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整体采购项目及其所有分项目的采购活动;凡为分项目提供上述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分项目的采购活动。”如果上述案例中的采购内容属于此类,则须排除参加过相关整体采购项目或分项目的供应商。

再比如,《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交公部发[2006]57号)第20条则明确要求,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得同时申请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

三是无论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还是招投标法律体系或者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均对招标人(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避嫌做出了规定。因此代理机构在邀请时须判断这些子公司与采购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文字/张静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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