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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k9616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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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下午中的标高兴还没来得及晚上就被取消了,大家来讨论下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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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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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7 18:30:25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四家投标人投标评标后只有一家有效标是否应重新招标的问题
            我对这个案例有以下看法:

       1、进入评标后,评审发现有两家报价过低,而做无效标处理,值得商榷。不知你们依据什么标准认为报价过低?如果是属于“拍脑袋”,这可千万要不得!如果你们认为低于“成本”时,成本是如何核定的,请告之一二?

       2、你讲的“办理了压证手续”是否意味着已经发了中标通知书?如果已发,就意味着招标人改变了中标结果,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不满足三家合格投标文件,无法形成报价竞争,所以应重新招标”的看法,值得商榷。开标后评标时发现“不满足三家合格投标文件,无法形成报价竞争”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是否形成“竞争”不在开标以后,而是在投标准备阶段,即投标截止之前。开标以后有四家投标,就是有竞争的。如果投标报价合理,就已经体现了有效竞争。就是有一家投标报价合理,也是因为有多家投标的结果,不能认为“无法形成报价竞争”。我对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的理解是:“明显缺乏竞争”是指,投标价格过高,招标人无法接受!而投标价格合理,招标人可以接受,就是不缺乏明显竞争!就是有一家投标价格合理,也不能否定。因为他是响应招标文件,有能力和资源完成合同任务,投标价格合理。为何要否定他?如果否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是不公正的!何况通过开标他的投标价格已经公开,如果重新招标会使他处于极其被动局面!

       结论:对楼主提出的“第2种观点”我认为是正确的。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只有一个)是正确的,招标人应当将标授予唯一有效标的投标人。不能重新招标!

       4、招标办不能替代招标人,不能强加于招标人接受招标办的决定!如果招标人违法,行政监督部门(主管部门对招标办有监督授权时)可指示招标人去改变违法行为,而不是直接去指挥!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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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沙发
发表于 2013-2-28 10:33:44 |显示全部楼层
再谈四家投标人投标评标后只有一家有效标是否应重新招标的问题

             1、我认为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必须推荐三个中标候选人”是不合理的。因为在投标人少的情况下,特别是投标只有5家的情况下,有效标达到3家时都比较困难。这很容易造成招标失败。《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中也只是讲
:“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这里讲的:“不超过3个”,也就是说1个至3个都是允许的。

       2、关于招标办的问题。招标办是一个招投标行政管理单位,如果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又作为该地域的行政监督部门时,才可以对本地域招投标进行监督工作,如果招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时,应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改正,而不能具体干预评标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请注意“依法”和“违法行为”。就是招标文件中规定了:“评标委员会必须提出3个中标候选人”而评标委员会只推荐了1个中标候选人时,这只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并不违法。所以行政监督部门不应去干预,何况直接要求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审。如果招标项目确有严重违法事件时,也应责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重新招标;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如果地方主管部门未授权对招投标活动进行依法监督时,招标办就不能直接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我想这里指的“单位”是包括无被授权监督的招标办。

       建议:无论是行政监督部门或者是招标办,对招标活动有异议时,不要抛开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毕竟招标人是项目的所有者、实施者、管理者、资金的筹集者、招标项目的法人!而招标代理机构又是在招标人授权范围内代表招标人进行工作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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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板凳
发表于 2013-3-13 11:31:19 |显示全部楼层
再谈四家投标人投标评标后只有一家有效标是否应重新招标的问题
  
            不能认为:“评表委员会评标时发现有2家报价过低,决定废标。那么就剩一家,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这正说明有四家投标是有明显竞争的,而不是“明显缺乏竞争”。是否有明显竞争不在于合格标只剩一家,而是看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只要投标价格偏低并合理,就是有明显竞争!竞争是发生在投标截止之前,而不在其后。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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