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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之研究》读后体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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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4 15:57:0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此文原在本栏目出过一个初步体会,后感觉比较简单,又重新改写了一版,第一部分发表于《中国招标》周刊2013年第8期。
何录华

        《美国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之研究》原文见: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3591


             一、这是一篇5万字的论文,首先感慨是认真详尽,做为政府公务出国报告达到如此详尽的程度,让人钦佩,对比国内某些人出国游山玩水,回国无所交待,好的只写几百字交差,差距是太大了。出差的时间地点,一清二楚:

       行政院所属各机关因公出国人员出国报告书
      
出国类别:八十八年度公教出国专题研究
      
人: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王秘书丽凤
      
出国地点:     美国华盛顿特区
      出
国期间:    八十八年五月廿二日至九月四日
      
报告日期:    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1999930日)

       由此看来,是十几年前的作品,美国法规变动不算大,报告的参考价值还是很高的,如果引用时把握不大,可在具体条文上再核对相关美国政府采购法规。

      
二、其次感到内容十分丰富,美国政府采购的每个方面几乎都有较为详尽的介绍,作者在美国研习三个多月,走访了政府采购涉及到的有关部门,资料很全面,作者仅仅是一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秘书,让人叹服,可能该秘书一直负责相关工作,是一个内行,带着问题去美国研习,报告的针对性强,实用性强,正好是我们做实际工作所关心的,所以了解的很细很全面,象一个宝库一样,一次只能取出部分宝物,没能力一次取完,这次先就看到的和国内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相关制度的不同拿出来和国内对比一下,斜体字是研究报告原文。

       反观国内某些论述发达国家采购制度的文章,就太简单,原则性的叙述,不知如何操作,不得要领,这篇研究就很细很具体,作者在文中还时时对台湾政府采购法加以对照比较,可以设想,作者回台湾后研习的成果也会对她的工作有很大帮助,报告公开到网上,对我们这些同行也有很大帮助,也在此表示感谢。
   
       三、相关审批制度。面对国内多的数不清的招标的审批、审查、市场准入交费等等制度,我们来看美国招标审查制度,几乎没有,美国有相当多的后续质疑处理审计等要求后面还要说到。

    是否需公开招标不需要审批,只要达到一定金额就必须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公告媒体要求在每日商业公报刊登即可:
   
       每日商业公报除例假日外,每日发行。刊登内容包括招标公告、决标公告、征求厂商公告及多余财物变卖公告。得标厂商亦可利用公报公开征求分包厂商。每则公告刊登费用为18美元,网络公告须付费5美元。每天约有500-1,000个公告,公报须付费订阅(挂号寄送者一年为275美元),但网站则免费提供厂商及社会大众查询。

       1 . 小额采购门坎(Micro-purchase threshold):指财物或劳务采购金额未超过2,500美元,工程未超过2,000美元之采购。此种采购具有最大运用弹性,由机关自行决定采购对象。小额采购,鼓励使用采购信用卡采购,不必考虑购买国货法、中小企业法或竞争法,但是采购对象不可固守单一厂商,宜轮流向不同厂商采购。小额采购门坎也是竞争门坎,超过小额采购者,无论为共同供应计划之采购或简易采购或契约采购都必须考虑竞争,找二家以上厂商(标准为三家)参与竞争,独家厂商采购者必须载明理由。
   

       2. 公告金额(Dissemination of Information):超过25,000美元非法定来源之采购,即向商业市场公开招标、决标都必须刊登每日商业公报;

       四、招标评标定标组织制度,美国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基本上是有资质和授权的采购官个人负责的行为,根据采购金额的大小有一定的核准程序,但也是上级官员个人核准与法规部门适法性核准,如果金额较大,核准的级别高一些,不是机构或委员会核准,当然如有问题可向相关机构投诉和质疑,采购官员对项目承担永久责任,其廉政要求规定到退休后的安排后面还要说到。
   
       公开招标之决标系以资格及规格符合之最低标为决标原则,最低标得包括各影响整体成本因素,如运输、产品生命周期、租或购之价格比较、后续扩充权利、产地(国货或进口品)、联邦或地方税等,但计算公式应于招标文件中载明。决标前应先审核价格是否合理,得比较机关内部预估价格、竞标情形、过去相同或相似产品价格、市场价格等。有两家报价相同之最低合格标时,依下列优先级决标:

       (1) 决标予劳力过剩地区之中小企业厂商。
       (2)
决标予其他中小企业厂商。
       (3)
决标予劳力过剩地区之其他厂商。
       (4)
其他招标文件规定之优先情形。
     

       同一优先级下标价仍相同者,抽签决定之。
   

       公开招标之决标,因系采取最低合格标原则,较具客观性,不需要经过核准程序,但一般决标前仍提交法规部门就其适法性审阅,除非采购官的决定明显错误,否则不包括审阅其主观判断的决定。
      

        机关因上述未采取完全公开竞争方式(即未采公告竞标方式开标或商议者,包括独家及限制家数)之特殊情形办理采购时,必须备具事实及理由,报经下列相关授权人员核准:
     
         1.     500,000美元以下,由采购官确认理由正确且符合机关最大利益,并经由高一阶人员核定。
     
         2.     500,000美元以上至10,000,000美元以下,由机关首长指派之竞争专员核准(不得授权)
     
         3.     10,000,000美元以上至50,000,000美元以下,由采购单位主管或其授权人员(位阶不得低于军方之将级或公务员16职等)核准。
     
          4.     50,000,000美元以上,由机关首长依据联邦采购政策委员会法规定指派之最高主管采购首长核定(不得授权)

        五、评标专家的组织和作用。对比国内越来越严的评标专家库的组织,评标专家的抽取,评标专家的保密制度,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权利,招标人必须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顺序第一名中标等等越来越多越来越严的要求,美国没有评标委员会,没有专家库。评标专家的作用,只是根据招标项目的需要可聘请若干专家,或可分成技术与价格两组,个人也可,评审小组也可,电话咨询也可,评审是辅助采购官提供分析建议资料,评审意见是咨询性的,供采购官综合评价之用,评审专家不承担其它责任。台湾的政府采购法也是类似的要求。
   
       评选阶段通常需要寻求专家协助,视个案的复杂专业程度或为个人或成立评审小组,分技术与价格两组审核,技术评选多包括有请购单位之技术人员。评选系以任务分组会议方式讨论,最简单之个案甚至以电话咨询即可,如洽询稽核人员有关成本意见,或洽询法务人员有关契约文字等。采购官仅可交付各组评选之必要资料,故仅提供各厂商技术相关资料予技术标评审小组人员,至于价格标,组织较大之机关设有成本分析部门,一般则由采购官自行查核,必要时咨询财务部门或稽核等相关人员。
   

        技术标评选必须依据建议书内容及招标文件规定之评选项目审核,而不是与其他厂商进行比较,评选结果或为分数或排序、或为形容词评语、或以颜色区分优劣层级,并应叙明(1)接受与否(2)各厂商优点及缺点(3)待澄清项目(4)或建议决标对象。采购官依据技术评选意见,并价格标综合评选。价格标须与技术标分开处理,不宜以分数评定,特别是成本计价型之采购,易鼓励厂商低估成本获取高分。价格标应分析其相关性及真实性,比较各标成本与作业方式等差异。

    招标文件如载明得不经商议,即办理决标者,得不经任何讨论或澄清办理决标。如决定采取商议措施者,必须选定入围竞标厂商,除因采购效率(此为1996年改革法修订)外应纳入最多可能竞争家数。故机关得排除价格过高,或技术不足,或评选小组评定不接受(该等厂商甚至不予开启价格标)等认为不可能决标之厂商,以提高采购效率。但除因技术标评定不可接受厂商外,选择入围竞标厂商时必须先对照价格标综合考虑后再决定。并通知未入围厂商(除特殊理由外,应于决标前),书面告知其建议书未被接受之主要项目及理由,但不得告知评选内容及入选家数及厂商。
   

       与采购有关之招标文件及建议书内容均可商议,采个别洽商方式,商议时告知其优劣及待说明项目,禁止协助厂商将技术拉高达到他厂商之水平,不得泄漏机关评选情形有助于特定厂商改进其建议书内容,亦不得泄漏其他厂商报价或告知可能得标之减价程度。

         六、投标保证金要求比国内高,由采购官确定金额
   
       押标金额度由采购官决定,不得少于标价的20%,但最高以3,000,000美元为限。押标金系保证厂商决标后不决标或不缴纳履约保证金签约致机关另决标予较高价厂商之差价损失补偿之用。

         七、采购人员资质管理
      

        采购人员有明确的关资质要求,有确定的责任和授权,但也没有国内如招标师职业考试持证上岗类那么严,还是讲究实际能力而不是各种证件,由主管委任,受其监督。                                                                              
   

        依据克林-柯恩法(即联邦采购改革法)规定,采购人员必须具备较高之资格能力,具有下列基本资格之一者始可担任采购专业人员:
     

      1. 相关科系之学士学位。
     

       2. 受有24小时以上相关业务之课程训练。
     

       3. 人事局认可之检定考试合格。
     

       4. 具备一年以上相当于次一阶之工作经验。
     

        机关并应制定政策管理采购人员,定期施以教育训练。除法律另有禁止规定者外,机关首长负责代表美国政府办理采购,得授权采购官(联邦政府称为Contracting Officers,地方政府称为Purchasing AgentBuyer)办理采购,代表机关进行交易及签约,采购官人数视机关组织大小而不同,但都由采购部门主管指派,受其监督。
   

       采购官之职权包括参与招标、签约、管理及终止契约,但仅限于机关委任书之授权范围之内,而且必须符合法令及机关规定之采购程序办理。采购官办理采购时,应确认有足够的经费预算、公平公正合理地对待各厂商,并且视需要与技术工程、法律、稽核、运输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
   

      采购官之选任,应考虑采购金额大小、采购性质的复杂程度及人选的工作经验、教育训练、专识、判断、个人特质及品德操守。联邦政府采购官委任时授以书面的委任证书(Certificate of Appointment),载明授权的工作范围及授权限制,行使职权范围之采购事项时,应提示该委任书并影印并案存档。机关因调整工作指派或因采购官离职或有不适任情形时,得解除其授权,除委任书载明自动终止委任之条款外,机关应以书面通知。但小额采购,机关得授权个人,无须委任书依规定程序办理即可。地方政府之采购人员并无采购官授权书,但分采购助理、一至三等采购专员及采购经理,须经过不同等级及专业之训练,获有训练合格证明者始可担任或晋升特定采购职位。无论联邦或地方政府,都规定有未经授权之采购,机关得向采购人员索赔,或采取法律行动,或自采购人员薪资中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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