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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镇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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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救:合伙企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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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10:51:12 |只看该作者
     所以,我说在没有见到权威解释或者《政府采购法》对此修改前,在实际工作就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原则去做,那是《政府采购法》的错,不是执行人的错,只要您是善意去执行的,知道自己是本着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去开展工作即可。
     但在《政府采购法》本身前后矛盾的前提下,认为“法就是法,..... 既想当婊子,又想立牌坊的做法是根本不存在的” ,强求两全其美的做法,这样只有令您开展工作起来寸步难行!
    个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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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发表于 2013-4-1 11:10:13 |只看该作者
按照法律上的定义:合伙企业是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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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发表于 2013-4-3 11:55: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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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3 12:33:35 |只看该作者
http://www.ccgp.gov.cn/llsj/sjts/201304/t20130402_2675329.shtml.
刚刚在政采网上看到的 不知道能不能解决你的疑问。共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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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3 17:27:10 |只看该作者
113楼的网友,你给的链接 打不开 ?

请参考:网友转贴:
非法人企业能否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法律专家回答问题)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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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4 21:26:21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前者是谁可以成为供应商(21条),后者是谁是法定的合格供应商(22条),采购人在22条的基础上,还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再规定合格供应商的特定条件。 (2013-03-21 17:29) 
顶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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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4 21:42:51 |只看该作者
顶什么顶呵

你这话改成“前者是谁可以成为供应商(21条),后者是谁是法定的合格供应商(22条)。第22条的第一款(一到六项)与第二款是相对独立的条款,第二款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还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另行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且无需建立在第一款的基础上设定。”还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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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发表于 2013-4-4 22:41:22 |只看该作者

回 镇采 的帖子

镇采:
顶什么顶呵

你这话改成“前者是谁可以成为供应商(21条),后者是谁是法定的合格供应商(22条)。第22条的第一款(一到六项)与第二款是相对独立的条款,第二款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还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另行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且无需建立在第一款的基础上设定。”还差不多。
   这就看你怎么理解第一款的“应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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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发表于 2013-4-4 22:44:32 |只看该作者

回 镇采 的帖子

镇采:
顶什么顶呵

你这话改成“前者是谁可以成为供应商(21条),后者是谁是法定的合格供应商(22条)。第22条的第一款(一到六项)与第二款是相对独立的条款,第二款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还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另行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且无需建立在第一款的基础上设定。”还差不多。
   领导,您还是再结合政府采购法第23条思考下吧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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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4 22:51:40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分别适用,分别处理!

       法条是你家的,喜欢用哪条就用哪条来处理?
   其实,我再把法条搬出来都是白搭,因为对于法条,您是喜欢用哪天就用哪条来处理问题,解释问题。
   正如您对22条的“应当”的理解:
“二十二条用“应当”二字可以说是当初立法人狡猾精明之处。”(您的原话)

     所以,我提出第23条的“和”,估计您也是呲之以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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