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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范本] 很迷茫,到底要怎样组织现场踏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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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我是蜗牛的那个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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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4-25 16:37:1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很迷茫,到底要怎样组织现场踏勘?

招标师继续教育培训网站,招投标实施条例解析 第三讲第33分钟,主讲张作智称:不得分批次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三司编著,计划出版社)第74页第21行,“招标人可分批次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

都是权威解释,但自相矛盾的解释,以哪个为准呢?

咱很迷茫。求解,求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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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4-25 17:42:17 |只看该作者
现实中你招标人不组织所有投标人现场踏勘,就必然有人私下带投标人现场踏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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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4-25 18:03:14 |只看该作者
  认同张作智老师的观点:不得分批次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条例28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如果招标人可以分批次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那么踏勘的每一批次投标人,都是“部分投标人”,严格说起来就已经违背了“不得组织部分投标人”踏勘现场的规定,个人观点是释义中的表述不正确。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张志军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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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4-26 14:13:48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认同张作智老师的观点:不得分批次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条例28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如果招标人可以分批次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那么踏勘的每一批次投标人,都是“部分投标人”,严格说起来就已经违背了“不得组织……部分 .. (2013-04-25 18:03)
支持张版主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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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6 14:15:07 |只看该作者
释义错了。这点是毫无疑问的,无需迷茫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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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6 18:03:26 |只看该作者
不是权威的意见:

我赞成张总版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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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4-26 21:30:31 |只看该作者
个人拙见:其实分批次连续组织(几批次全部组织,都能轮流到且时间控制在2天内)倒对保持秘密性有好处,如果同时组织,目前许多项目的投标,大家都是熟客,来了就都认识了。只要做到分批次组织的时候能够在最短时间内,且多批次的问题都能反馈至所有投标人,倒比一起组织有一定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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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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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7 08:10:37 |只看该作者
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不合适。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存在极大的泄露潜在投标人的可能性。
建议      有意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自行勘察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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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3-4-27 08:25:34 |只看该作者
现在都不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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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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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3-4-27 09:33:03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条例》28条语义上存在歧义。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可以理解为招标人不能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投标人踏勘,而不组织剩余的部分投标人。这里的重点是组织的对象
也可以理解为招标人不能有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投标人这种行为,不论招标人是否顾及剩余投标人。这里的重点是行为
参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这里就比较明确地限制了招标人组织踏勘的行为。而最新的修订也没有对此做出调整,估计修订者认为与《条例》28条的内涵应该是一致的。

个人认为,对招标人行为的限制是比较理想化而且难以实现的。这里面有一个如何操作的问题,因为:
1.全部投标人均到场的情况下,给投标人串标造成了一种理论上的可能。
2.有的投标人就是不想踏勘,但没有他招标人就不能组织别的投标人踏勘。
3.被组织踏勘的投标人踏勘已经结束,尚未开标或者尚未答疑,但这时又出现了新的投标人。

所以,个人拙见还是比较倾向于分批次组织全部投标人踏勘。
招投标初学者,欢迎大家指正。 我的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u/3090380675 我的QQ:2305566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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