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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itswo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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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范本] 很迷茫,到底要怎样组织现场踏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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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优秀新人奖

21#
发表于 2013-4-28 13:56:27 |只看该作者
帖错了一帖,有灌水嫌疑了。请版主原谅。谢谢!
招投标初学者,欢迎大家指正。 我的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u/3090380675 我的QQ:2305566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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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3-4-28 15:44:44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认同张作智老师的观点:不得分批次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条例28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如果招标人可以分批次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那么踏勘的每一批次投标人,都是“部分投标人”,严格说起来就已经违背了“不得组织部分投标 .. (2013-04-25 18:03) 
那三司为何要做此解释?很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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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徽章

23#
发表于 2013-4-28 15:57:41 |只看该作者
请大家注意,《条例释义》一书是由发改委法规司、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司、监察部执法监察司这三个司编著的,释义人员是三司中参与起草条例的有关工作人员和专家,其对法律法条解释的效力是高于协会组织的培训平台的,也就是说,按三司对这一条款的解释内容,分批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是可以的,至少在一定条件下是被允许的

我提出这个问题的初衷是想提醒协会,培训中对法律条款的解释应与国家相关部门的“权威”解释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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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24#
发表于 2013-4-28 16:40:05 |只看该作者
本来一直都认为不能分批次组织踏勘现场,现在被搞得乱呀!!![s: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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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8 19:04:29 |只看该作者

回 lixshan 的帖子

[paragraph]
lixshan:
[blockquote]

感谢您的回复。
首先,我没有感觉到“区别不大”与某方法“值得肯定”之间存在必然的逻辑关系。可能是我表达有欠清楚。第一批一第N批之间的确在客观上有可能存在信息的遗漏,但这是完全可以通过一些方法补救的。招标人可以把情况介绍制成文本,保证每个投标人(包括参与踏勘和不参与踏勘的)都能正常获取。
踏勘期内,尽量做到现场情况不发生变化。——如果现场已经开始施工了,那根本就是应招标未招标了。
.......
  先说说这个道路改造工程,在城市建设中,一条城市道路,双向八车道的,在保证双向4车道通车的情形下对道路进行改造(排水管改造,自来水管道迁移等等),很正常啊!
  早上十点,第一批到场的潜在投标人见到,车流量不大,SO......
  早上十一点,第二批到场的潜在投标人见到,车流很大,非常堵塞,这交通疏导费得多考虑,必要的时候,还要先迁移绿化带借道,以保证双向4车道通车,SO......
  这就是分批次组织获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的问题所在,招标人提供给他们有差别的招标信息。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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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3-4-28 19:12:03 |只看该作者

回 lixshan 的帖子

[paragraph]
lixshan:
[blockquote]

感谢您的回复。
首先,我没有感觉到“区别不大”与某方法“值得肯定”之间存在必然的逻辑关系。可能是我表达有欠清楚。第一批一第N批之间的确在客观上有可能存在信息的遗漏,但这是完全可以通过一些方法补救的。招标人可以把情况介绍制成文本,保证每个投标人(包括参与踏勘和不参与踏勘的)都能正常获取。
踏勘期内,尽量做到现场情况不发生变化。——如果现场已经开始施工了,那根本就是应招标未招标了。
.......
   我说过:招标人组织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的时候,首要注意的是不要提供给各潜在投标人有差异的招标信息,其次要保证不能在主观行为上造成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和数量等信息。
   所以,我不认同您的这句话:只要招标人主观上能够做到不泄露投标人信息,那么就能够做到不提供给投标人有差异的信息。
   按照您这个观点,若招标人每次组织单个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即当然能够做到不泄露投标人信息,但这样能够做到提供给投标人的不是有差异的信息?
  答案很明显,当然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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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8 19:18:26 |只看该作者

回 lixshan 的帖子

[paragraph]
lixshan:



感谢您的回复。

.......
招标人如果不组织投标人到现场踏勘,是否会存在这样的问题:1.如果有一个或多个投标人坚决要求踏勘现场,招标人组织不组织?组织,就是刚才我们一直讨论的问题;不组织,那么由于招标人与各个投标人没有同时出现在一个现场,那么当投标人提出问题时,招标人能否保证正确回答?或者说,能否保证二者说得是同一回事?

1、 第一个问题,不存在,是否组织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是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有权自行决定。

     2、对于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在规定时间内,招标人当然要书面回答,并.......(省略点,饿了),而且不管是否正确,都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保证二者说得是同一回事?”这点不明白你说的是啥意思。
    3、提个建议,把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的概念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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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8 19:20:02 |只看该作者

回 michale_wolf 的帖子

michale_wolf:你的观点我非常同意,不过,7天长假?我们怎么只有3天啊。 (2013-04-28 12:43)
  哈哈,我在广州,您在?
    广州基本上都是这样处理的,过年就初八上班。
     祝节日快乐!天天逛论坛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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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8 20:32:56 |只看该作者

回 itswonder 的帖子

itswonder:请大家注意,《条例释义》一书是由发改委法规司、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司、监察部执法监察司这三个司编著的,释义人员是三司中参与起草条例的有关工作人员和专家,其对法律法条解释的效力是高于协会组织的培训平台的,也就是说,按三司对这一条款的解释内容,分批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是 .. (2013-04-28 15:57)
    我对《实施条例释义》评价是非常高的,这么厚的一本书,错漏还是难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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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9 09:39:28 |只看该作者

回 lixshan 的帖子

lixshan:
个人认为《条例》28条语义上存在歧义。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可以理解为招标人不能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投标人踏勘,而不组织剩余的部分投标人。这里的重点是组织的对象
也可以理解为招标人不能有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投标人这种行为,不论招标人是否顾及剩余投标人。这里的重点是行为
参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这里就比较明确地限制了招标人组织踏勘的行为。而最新的修订也没有对此做出调整,估计修订者认为与《条例》28条的内涵应该是一致的。

.......
   《实施条例》第28条: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您提到的问题,其实板凳zzj0102总版主已解释,我认为他的解释是到位的。
     但他在12楼的跟帖又认同了你的观点,即认为第二十八条存在歧义。

     如何理解第28条,其实,我在10楼已解释。即一是对上位法的规定进行细化;二是立法的本意和目的就是强调公平,一视同仁,不要因此活动造成给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提供了有差别的招标项目信息。
   
《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我看不出第28条存在歧义,因为在逻辑分析上,板凳已分析到位了。
       就算第28条存在歧义,根据立法者的本意,立法的目的,你同样可以“善意”理解这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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