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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fjsxwzbl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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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招标] 国际招标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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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发表于 2013-5-19 17:06:30 |只看该作者
  咳,法律规定里那么明确的事项,都还有这么多争议,当初关于“定标权”的辩论,持续7、8年才落幕也就不足为怪了。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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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9 21:13:21 |只看该作者
22年招标评标的所见所闻告诉我,在国际招标中,真正对采购设备的性能和技术规范了解的,是招标人的技术人员;对国际贸易了解的,是招标人中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例如,马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江淮汽车集团公司等招标人。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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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013-5-19 22:11:03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
22年招标评标的所见所闻告诉我,在国际招标中,真正对采购设备的性能和技术规范了解的,是招标人的技术人员;对国际贸易了解的,是招标人中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例如,马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江淮汽车集团公司等招标人。
  您在楼上的发言说明:您也认为招标机构的代表不属于经济、技术专家之列。
  因此,楼主的问题和由此引申出来的2/3问题,就已经解决了。也就是说:“1+1+3的构建是不合法的”。

  至于法律这么规定是否合理,那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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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0 09:47:33 |只看该作者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对,这个真恐怕不仅仅体现在招标、评标阶段,而是在资格认定、审验阶段就开始了吧??!!专家比例可以差0.0667,业绩就可以差几个亿,人员就可以差几个,当然,人民币是不能差的!关于招标代理的资质审批权取消为何头一个就是商务部,值得反思,而不是为之辩护、歌颂! (2013-05-19 13:21)
1+1+3模式应该是用的最多的,国际招标也确实是最规范的,最真的。至于为什么第一个就是商务部,我觉得或许是商务部比较好欺负,或是国家总理脑子进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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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2013-5-21 11:05:05 |只看该作者
关于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有关法律法规条文

  《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七部委 12号令

【第二章 评标委员会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具备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确定评标专家,采取随机抽取和直接确定两种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别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财政部18号令

   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第四十六条评标专家应当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行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招标纪律,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商务部13号令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依照本办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相关领域专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代表等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开标前,招标机构及任何人不得向评标专家透露其即将参与的评标项目内容及招标人和投标人有关的情况。】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四十六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四十七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

请关注:

第一,在12号令和商务部的13号令中提到了“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第二,财政部18号令明确规定:【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两者的意见是截然相反的。

第三,有关法律法规都没有提到“法律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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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13-5-24 16:20:58 |只看该作者
关于跟帖阐述,由于过长;准备另发。

已经另发,请看:

斗胆再说 专家库 2013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7867&ds=1&page=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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