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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fjsxwzbl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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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招标] 国际招标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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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5-12 19:10:00 |显示全部楼层
据个人了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实践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是按照1+1+3的结构执行的。
但严格来讲,这种做法的合法性一直是有争议的。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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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5-18 21:31:31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其实无需论证,有那么复杂吗?
一句话:按照法律规定,就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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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5-19 10:08:47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的规定是明确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2/3。
  这个规定没有什么歧义,实践中的“1+1+3”的习惯做法,严格来说是不合法的。

  也许有人会说,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招标机构的代表就不能算在专家之列”呀。
  大家知道,招标机构是招标人的代理人,也就是说,招标机构实际上属于招标人的角色范畴。因此,应该把评标委员会中“招标机构的代表”视为“招标人的代表”,而不能列入“经济技术专家”的范畴。

  个人意见,请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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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5-19 12:36:44 |显示全部楼层
实践中通行的习惯做法,与合法不合法是两回事。
衡量一种做法是否合法,唯一的标准就是该做法是否违背法律的明确规定和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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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5-19 17:06:30 |显示全部楼层
  咳,法律规定里那么明确的事项,都还有这么多争议,当初关于“定标权”的辩论,持续7、8年才落幕也就不足为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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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5-19 22:11:03 |显示全部楼层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
22年招标评标的所见所闻告诉我,在国际招标中,真正对采购设备的性能和技术规范了解的,是招标人的技术人员;对国际贸易了解的,是招标人中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例如,马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江淮汽车集团公司等招标人。
  您在楼上的发言说明:您也认为招标机构的代表不属于经济、技术专家之列。
  因此,楼主的问题和由此引申出来的2/3问题,就已经解决了。也就是说:“1+1+3的构建是不合法的”。

  至于法律这么规定是否合理,那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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