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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范本] 招标文件的要求前后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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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6 16:10:27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所以LZ这种情况,是需要发澄清文件的。而且,澄清文件需要以书面的形式发出。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行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所以,LZ所说的情况,电话通知不属于书面形式,邮件属于书面形式,可以采用。
我的梦虽然看上去很遥远,但不是不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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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7 09:20:40 |显示全部楼层

回 shiguankun 的帖子

shiguankun:如果是在开标前,时间来得及,应当发出书面的澄清,将此问题更正为前后一致。

如果是开标后,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或者发出澄清后会导致时间来不及的,招标单位不愿意发出澄清的),那么应以前附表规定为准。
(2013-05-17 09:12)
我个人认为也不能完全这么说……如果LZ的项目不是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且原招标文件中也没规定说以前附表为准呢?也是以前附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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