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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构建采购预算工作的“制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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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1 09:28: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众所周知,采购预算是科学分配财政资金、公平和高效配置财政资源、促进源头防腐的重要行政行为,各个经办环节都必须要体现出客观公正性、公平合理性和廉洁高效性的原则。对此,构建采购预算工作的“制衡机制”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更有迫切性。

  一、采购预算工作缺失“制衡机制”的主要弊端

  1、导致采购预算的编制质量不高,在实际执行中经常发生调整和追加等现象。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发现一些部门向政府打报告,反映其部门采购预算与客观实际情况有出入或发生“脱节”等现象,并列举了大量的财政或业务事实加以说明,因难以再严格执行年初确定的采购预算而要求调整或追加,在“事实”和“道理”面前,有关方面也只得忙碌于采购预算的追加或调整。

  2、导致少数采购人养成了随时向政府打报告要钱的恶习,严重地削弱了采购预算的严肃性。正是由于采购预算的有关工作环节之间缺乏应有的制约措施,从而使得少数采购人总是伺机向政府“打报告”,巧立名目向财政要钱,而其中有些采购预算的“追加”,其操作人员的范围很小,程序也简单,有的地方人大等监督部门也不知道,透明度较低,从而使得采购资金的使用丧失了公平合理性。

  3、导致采购预算执行上的随意性,擅自调换采购项目、肆意扩大采购范围的现象经常发生。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采购人总是采取“偷梁换柱”等手段,变相调整其采购支出项目;有的采购人以采购支出总额不变来掩人耳目,擅自采取降低采购规模、提高采购项目技术档次的采购方案;有的采购人干脆就擅自采购,不向有关部门列报采购支出等。从而使得采购预算的执行偏离了原定预算的约束。

  4、导致采购预算的绩效评价功能无法有效发挥,浪费财政资金的现象无法得到及时的披露和纠正。实际工作中,有少数部门的领导甚至于一些政府的分管领导等,他们“建议”或“安排”采购项目时,往往过多地考虑非经济因素,而对资金的使用效益考虑得很少,这样,财政部门如果不再对采购预算支出开展“绩效评价”,那么,财政资金被浪费的现象就无法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更难以得到有效地解决。

  二、采购预算工作缺失“制衡机制”的主要原因

  1、财政绩效评价职能开展得相对滞后,导致绩效评价职能无法对采购预算的编制起到实质性的评价、校验作用。不少的地区,特别是在县一级,普遍没有设立专职的预算绩效评价机构,对采购预算的编制质量也从不作任何评价,即使有时也开展了一些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那也是就事认事的事后评估,而没有对采购预算的编制质量进行实质性的评价和解剖,从而使得采购预算的编制工作缺少了评价职能的“校验”。

  2、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资产管理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地发挥,直接削弱了其对采购预算编制工作的制衡力度。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因其职能原因或工作需要,闲置了一部分原来配置的资产;而同时,也有些单位为了工作需要,急需购置这类资产。对此资产状况,有些地区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因其没有发挥统筹调拨或有效配置资产的管理职能,与预算编制机构也没有形成制衡关系,从而出现了一边是资产闲置不用,一边又重复购置的铺张浪费行为,这就白白地浪费了采购资金。

  3、有些地区的执法和监督部门对采购预算编制工作的监督不力,对其内控环节和制度建设也重视不够。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地方的人大、监察等部门,他们都将采购预算工作的各个环节看成是财政部门自己的事,因而对其重视不够,评议不多,接触较少,忽略了自己的监督身份和监管权利,没有对采购预算编制的内控制度提出过高的要求,这就对采购预算工作制衡机制的形成难以起到推动和促进作用。  

  4、政绩和形象工程,以及行政干预的影响,使得采购预算的编制工作难以接受绩效评价职能的反馈意见。在预算编制之际,不少地区都有不同程度的反映,财政部门的采购预算编制工作时常受到来自于不同方面的干扰,特别是一些政绩工程,党委或政府说了算,财政部门不安排资金不行,一些特别的活动或支出项目,面对政府领导的意见,预算编制部门不能不予理睬,这就使得预算的编制难以再考虑到采购支出的效果,更无法接受包括绩效评价在内的任何形式的反馈意见。

  三、采购预算工作需要构建的主要“制衡机制”

  1、追加或调整的采购预算必须要实行“听证制”,以广泛接受各有关方面的质询和监督。采购人如果在预算执行中要求追加或调整预算的,财政部门必须要组织举行“听证会”,并邀请人大代表、相关的专家、原来编制预算的人员等共同参与讨论,以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而不能由少数人说了算,对确实需要调整预算的,要由参与“听证”的人员共同签字认可,并作为预算调整的依据,否则,财政部门就不予安排财政资金。

  2、编好的采购预算在向人大、政府等部门报审之前,必须要接受专职预算审核人员的事前预审。采购预算的编制,既要照顾到一些部门的特殊性,向重点方面倾斜,又要体现出公平合理性,将一碗水端平,这就要求采购预算的编制过程必须要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公开透明。为此,对编制好的预算,在提交人大、政府等部门审议之前,必须要先行送交给专职的预算编制审核机构或岗位进行逐部门、逐项目的预审,只有在预审通过后,才能提请政府和人大部门审议。

  3、采购项目的确定,必须要征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意见和建议,以充分利用和有效配置国有资源。由于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本级国有资产都有统筹调配和科学配置职能,因此,对一些预算单位提出申请需要采购资产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如果认为这些部门不需配置的,或能够从其他部门调剂解决的,可不予批准采购,对确实需要通过重新购置方式配备的,也必须要从严控制其采购的规模、标准、档次等。

  4、采购预算的编制必须要主动接受绩效评价人员的评价指导,以对其质量能起到促进和校验作用。面对众多的预算单位,复杂多变的情况,预算编制人员在短短的几个月内编制出来的预算,难免不会发生一些轻微的“不切”实际情况。因而,对预算的编制质量就需要通过“绩效评价”职能来给予验正,对不合理或不科学的指标分配方案,必须要调整到位,这样,通过“绩效评价”职能的制约,就能从源头上防范各种人情预算、不公平预算、低效预算的发生,就能达到制约和促进预算编制机构提高预算编制质量的目的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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