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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招标] 论国际招标中评委会1+1+3组成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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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 12:15:1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论国际招标中评委会1+1+3组成的合法性




       10多年来,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以下简称国际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组成通常都是由招标人代表、招标机构代表和在中国国际招标网随机抽取的相关技术专业的技术专家组成,即,1+1+3模式。由于国际招标的特殊性,在评标委员会中,需要有一位国际经济商务专家。该专家必须精通英文,必须熟悉国际贸易法则及国际惯例,必须熟悉国际贸易实务,必须熟悉国际招投标法规。但十分遗憾的是,在现有的技术专家库中,无法抽取到符合此要求的国际经济商务专家。因为,至今,这样的专家库尚未建立。为解决这个难题,通常由招标人直接指定并要求,招标机构的代表必须是国际经济商务专家。
       如上所述,国际招标的招标人在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时,要求招标机构的代表必须是国际经济商务专家,是十分务实的做法。10多年的实践表明,这样的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国际招标得以顺利进行的原因之一。这样的评标委员会组成既合法也合情合理。

       近来,有人提出,国际招标评标委员会的1+1+3组成是违法的。提出这种论点的人认为,招标机构的代表不能算作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因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因而,是违法的。

       让我们来看看,国际招标评委会1+1+3的组成究竟是否违法?

        国际招标组建评委会的依据是《招标投标法》及其《条例》和商务部《13号令》。让我们来看看这些法规是是如何规定的:

        1.《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
     
        3.商务部《13号令》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依照本办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相关领域专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代表等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人们从上述法规规定中可以看出:
             1.《招标投标法》并没有规定,招标机构的专家不能算在三分之二中。既然如此,那种认为招标机构的专家不能算在专家中的观点就缺乏法律依据。
             2.笔者认为,关键是,招标机构的代表是否是真正的专家,如果不是真正的专家,那当然不能算在三分之二中,如果是真正的专家,是真正的国际经济商务专家,不算在三分之二中就缺乏法律依据。
            3.国际招标相对于国内招标而言,有一定的特殊性,国际经济商务的专业性较强,特别是在国际经济商务专家库尚未建立的情况下,无随机抽取之源。因此,只能由招标人直接指定。这种指定是合法的,合理的,合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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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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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9 12:30:3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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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chan:抽5个不是经济的做法,要增加2个评委的评标费。
经济的做法是,1+4 , 招标机构的代表不当评委,当主持人。例如,政府采购国际招标。
(2013-06-12 15:17)
钱老师,您说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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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7 16:26:07 |只看该作者
  是否合法,不能只看13号令中的一个法条,特别是不能只看同一法条中的部分内容,且只取其自己“乐见”的表述,而对其他相关表述视而不见。

  该组成模式的“合法性”问题,其实已经很明了,没有必要再辩论、再争论。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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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7 16:23:15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
你可能已体会到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中的作用。
至于是否合法的问题,老朽认为是合法的,老朽已在主题贴中作了阐述,至少是符合商务部13号令要求的:“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依照本办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相关领域专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代表等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请看13号令的如下法条:
  第十一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活动中所需专家必须由招标机构及业主在招标网上从国家、地方2级专家库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依照本办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相关领域专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代表等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再看商务部《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已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标。如与招标人、投标人、制造商或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
  评审专家理应知晓本人与招标人、投标人、制造商或评审项目存在利害关系但不主动回避的,主管部门将依法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且当次评标结果无效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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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7 15:05:34 |只看该作者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看来楼主(以下略去500字)……商务部关于国际机电招标资格的行政许可都被取消了,部令还有效吗?铁道部的部令还需要执行吗? (2013-08-27 12:02)
你真紧跟形势呀!
不过在现阶段,虽然13号令与《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有一些冲突,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要遵从13号令的大框架,其中冲突部分,商务部已作出相应调整,只是目前尚未形成XX号令而已。
你所说的取消行政许可,是不是指国务院取消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批”?这是两码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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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7 14:55:45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你可能已体会到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中的作用。

至于是否合法的问题,老朽认为是合法的,老朽已在主题贴中作了阐述,至少是符合商务部13号令要求的:“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依照本办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相关 .. (2013-08-27 10:30)
您老太客气了!
实际在这里,咱讨论的主要是法律法规与实际工作中的一些矛盾和冲突。

作为招标机构,必然是对相关法律、法规非常熟悉,而且要对招标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合法、合规性控制和管理,不进入评委怎么控制?!
再有,如您所说,国家的专家库中并没有国际经济商务专家,无法抽取独立专家,而恰恰大多数招标机构拥有这样的人才,完全可以担当这一职责。

我所谓的悲哀,主要是针对国际招标中"五人"评委的:
1、三分之二的专家,限定了必须四人;
2、从国家或省市专家库抽取,则无法满足国际经济商务专家这一要求-----即只有技术,无经济专家;
3、招标机构这个人是不能以专家身份进入评委的,虽然他实际行使的是经济专家的职责!因为招标机构与招标人之间是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关系,也就是存在利害关系,所以,严格上是不符合专家评委要求的。
因此,目前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尽量避免五人评委(成本高吧)!实在没办法了,就在抽取四人专家时,选一个兼有经济师等类似职称的专家,但实际评委里,经济方面的意见主要由招标机构的那个人提出(悲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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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7 12:12:05 |只看该作者
据老朽所知,尚未有正式文件证明,“商务部关于国际机电招标资格的行政许可都被取消了”。

另据悉,修改后的《13号令》有可能在年内颁布。至于是几号令,颁布后才知道。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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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签名,写一个吧~不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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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7 12:02:01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你可能已体会到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中的作用。

至于是否合法的问题,老朽认为是合法的,老朽已在主题贴中作了阐述,至少是符合商务部13号令要求的:“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依照本办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相关 .. (2013-08-27 10:30) 
看来楼主(以下略去500字)……商务部关于国际机电招标资格的行政许可都被取消了,部令还有效吗?铁道部的部令还需要执行吗?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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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7 11:55:43 |只看该作者
回33楼 :

【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这一违法现象】——很多法律法规说的是“不能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这两者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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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7 10:30:08 |只看该作者

回 lyangel 的帖子

lyangel:
其实,在实际操作中,招标机构的这个人虽然无法以合法身份进入评委,但却实实在在地起着经济方面专家的作用!悲哀呀!
你可能已体会到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中的作用。

至于是否合法的问题,老朽认为是合法的,老朽已在主题贴中作了阐述,至少是符合商务部13号令要求的:“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依照本办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相关领域专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代表等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最主要的是,国际招标的特殊性,老朽在主题贴中也已作了说明:“由于国际招标的特殊性,在评标委员会中,需要有一位国际经济商务专家。该专家必须精通英文,必须熟悉国际贸易法则及国际惯例,必须熟悉国际贸易实务,必须熟悉国际招投标法规。但十分遗憾的是,在现有的技术专家库中,无法抽取到符合此要求的国际经济商务专家。因为,至今,这样的专家库尚未建立。为解决这个难题,通常由招标人直接指定并要求,招标机构的代表必须是国际经济商务专家。”

实际上,无论是《招标投标法》还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都没有考虑到国际招标的特殊性。

可以说,国际招标之所以有较好的口碑,与招标代理机构进入评标委员会是分不开的。

至于你说的“利害关系”,老朽不明白是什么意思,还请明示。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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