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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o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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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招标] 论国际招标中评委会1+1+3组成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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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6 00:53:28 |只看该作者
第二个1是保证专家的专业水准,我本人认为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合法性可就大有问题了。

目前来说,专家随机抽取是法规的要求,专家的利害关系回避也是法规的要求。专家随机抽取不是国际惯例,是现阶段我国采购法律的特点,我认为是恰当的,未来当然可以改变。专家的利害关系回避可就是真理性的东西了,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是否起步阶段无关。

对照上述两点原则,这个合法性堪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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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7 15:03:37 |只看该作者
按本人的操作的经验来看,要规避“1+1+3”是否合法,那就抽5个外请专家吧!“1+1+5”总没问题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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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2 15:17:45 |只看该作者

回 ynerbing 的帖子

ynerbing:
按本人的操作的经验来看,要规避“1+1+3”是否合法,那就抽5个外请专家吧!“1+1+5”总没问题了吧?
抽5个不是经济的做法,要增加2个评委的评标费。
经济的做法是,1+4 , 招标机构的代表不当评委,当主持人。例如,政府采购国际招标。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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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7 09:35:05 |只看该作者
而且,楼主,佩服您的勇气!

但我依然认为1+1+3不合法:

您说的两个1,一个是招标人,另一个是代理机构的经济专家(通常只能是这方面的),而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是有利害关系的!那么如果这个代理机构的人以专家名义进入评委(姑且认为他是从招标机构自己的专家库中抽取出来的),就必然存在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这一违法现象;如果以招标人代表进入评委又会不满足三分之二技术、经济方面专家的规定。

不过,目前在国际招标中,出于种种考虑,很多招标机构都采用1+1+3的评委结构,商务部并未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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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7 09:48:19 |只看该作者
其实,在实际操作中,招标机构的这个人虽然无法以合法身份进入评委,但却实实在在地起着经济方面专家的作用!悲哀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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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7 10:30:08 |只看该作者

回 lyangel 的帖子

lyangel:
其实,在实际操作中,招标机构的这个人虽然无法以合法身份进入评委,但却实实在在地起着经济方面专家的作用!悲哀呀!
你可能已体会到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中的作用。

至于是否合法的问题,老朽认为是合法的,老朽已在主题贴中作了阐述,至少是符合商务部13号令要求的:“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依照本办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相关领域专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代表等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最主要的是,国际招标的特殊性,老朽在主题贴中也已作了说明:“由于国际招标的特殊性,在评标委员会中,需要有一位国际经济商务专家。该专家必须精通英文,必须熟悉国际贸易法则及国际惯例,必须熟悉国际贸易实务,必须熟悉国际招投标法规。但十分遗憾的是,在现有的技术专家库中,无法抽取到符合此要求的国际经济商务专家。因为,至今,这样的专家库尚未建立。为解决这个难题,通常由招标人直接指定并要求,招标机构的代表必须是国际经济商务专家。”

实际上,无论是《招标投标法》还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都没有考虑到国际招标的特殊性。

可以说,国际招标之所以有较好的口碑,与招标代理机构进入评标委员会是分不开的。

至于你说的“利害关系”,老朽不明白是什么意思,还请明示。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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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7 11:55:43 |只看该作者
回33楼 :

【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这一违法现象】——很多法律法规说的是“不能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这两者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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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签名,写一个吧~不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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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7 12:02:01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你可能已体会到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中的作用。

至于是否合法的问题,老朽认为是合法的,老朽已在主题贴中作了阐述,至少是符合商务部13号令要求的:“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依照本办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相关 .. (2013-08-27 10:30) 
看来楼主(以下略去500字)……商务部关于国际机电招标资格的行政许可都被取消了,部令还有效吗?铁道部的部令还需要执行吗?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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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7 12:12:05 |只看该作者
据老朽所知,尚未有正式文件证明,“商务部关于国际机电招标资格的行政许可都被取消了”。

另据悉,修改后的《13号令》有可能在年内颁布。至于是几号令,颁布后才知道。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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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7 14:55:45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你可能已体会到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中的作用。

至于是否合法的问题,老朽认为是合法的,老朽已在主题贴中作了阐述,至少是符合商务部13号令要求的:“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依照本办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相关 .. (2013-08-27 10:30)
您老太客气了!
实际在这里,咱讨论的主要是法律法规与实际工作中的一些矛盾和冲突。

作为招标机构,必然是对相关法律、法规非常熟悉,而且要对招标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合法、合规性控制和管理,不进入评委怎么控制?!
再有,如您所说,国家的专家库中并没有国际经济商务专家,无法抽取独立专家,而恰恰大多数招标机构拥有这样的人才,完全可以担当这一职责。

我所谓的悲哀,主要是针对国际招标中"五人"评委的:
1、三分之二的专家,限定了必须四人;
2、从国家或省市专家库抽取,则无法满足国际经济商务专家这一要求-----即只有技术,无经济专家;
3、招标机构这个人是不能以专家身份进入评委的,虽然他实际行使的是经济专家的职责!因为招标机构与招标人之间是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关系,也就是存在利害关系,所以,严格上是不符合专家评委要求的。
因此,目前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尽量避免五人评委(成本高吧)!实在没办法了,就在抽取四人专家时,选一个兼有经济师等类似职称的专家,但实际评委里,经济方面的意见主要由招标机构的那个人提出(悲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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