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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o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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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招标] 论国际招标中评委会1+1+3组成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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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7 15:05:3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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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招标师:看来楼主(以下略去500字)……商务部关于国际机电招标资格的行政许可都被取消了,部令还有效吗?铁道部的部令还需要执行吗? (2013-08-27 12:02)
你真紧跟形势呀!
不过在现阶段,虽然13号令与《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有一些冲突,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要遵从13号令的大框架,其中冲突部分,商务部已作出相应调整,只是目前尚未形成XX号令而已。
你所说的取消行政许可,是不是指国务院取消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批”?这是两码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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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7 16:23:15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
你可能已体会到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中的作用。
至于是否合法的问题,老朽认为是合法的,老朽已在主题贴中作了阐述,至少是符合商务部13号令要求的:“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依照本办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相关领域专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代表等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请看13号令的如下法条:
  第十一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活动中所需专家必须由招标机构及业主在招标网上从国家、地方2级专家库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依照本办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相关领域专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代表等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再看商务部《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已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标。如与招标人、投标人、制造商或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
  评审专家理应知晓本人与招标人、投标人、制造商或评审项目存在利害关系但不主动回避的,主管部门将依法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且当次评标结果无效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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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7 16:26:07 |只看该作者
  是否合法,不能只看13号令中的一个法条,特别是不能只看同一法条中的部分内容,且只取其自己“乐见”的表述,而对其他相关表述视而不见。

  该组成模式的“合法性”问题,其实已经很明了,没有必要再辩论、再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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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9 12:30:3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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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chan:抽5个不是经济的做法,要增加2个评委的评标费。
经济的做法是,1+4 , 招标机构的代表不当评委,当主持人。例如,政府采购国际招标。
(2013-06-12 15:17)
钱老师,您说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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