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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o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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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招标] 论国际招标中评委会1+1+3组成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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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 18:44:53 |只看该作者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
另外,提醒一下,也请楼主专家不要用特殊性来掩饰,如果你说国际招标有特殊性,我倒要说建设工程特殊性更强、专业性更强!
    楼主的观点:
    1、国际招标相对于国内招标而言,有一定的特殊性,国际经济商务的专业性较强。所以......
    2、只要招标机构的代表是真正的专家,他就是招法提到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完全属于三分之二内的。忽略了........。所以,我可以推断5+0+0,或者0+5+0也是合理合法的。
    哈哈,个人理解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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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 18:53:40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看完钱老的分析,我居然能推断出:5+0+0或者0+5+0 、2+3+0、 3+2+0 、4+1+0也是合情合法合理的
     可以推出很多个组合都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比如:1+1+3、1+2+2、1+3+1、1+4+0;2+1+2、2+2+1、2+3+0;3+1+1、3+2+0;4+1+0;5+0+0;0+5+0,0+4+1,0+3+2,0+2+3…………等等。

     如果有时间、有兴趣的话,每一个组合都可以写一篇论文:
     论国际招标评委会“a+b+c”组合的合法性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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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 19:02:29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楼主的观点:
    1、国际招标相对于国内招标而言,有一定的特殊性,国际经济商务的专业性较强。所以......
    2、只要招标机构的代表是真正的专家,他就是招法提到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完全属于三分之 ..  
     参见我写的帖子:
     《论国际招标中评委会1+4+0组成的合法性》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8415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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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 07:57:19 |只看该作者
实在不能同意“招标人直接指定招标机构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而且要求该代表必须是国际经济商务专家。”
   
       招标机构是谁?在球场上那是裁判啊,裁判下场踢球后果会怎样?

       如果为了“只要招标机构的代表以专家的身份全部进入评标委员会,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中占据大多数,那么定标权就回归给招标人了!”那会不会闹出国际笑话?

       举个例子:

       招标人(国企)要招一台先进的机床,三个投标人(均是制造商,总部在国外)A、B原装进口,C关键件原装进口,国内组装(在国内设有独资企业),折算成到厂价:A高、B次高、C低,技术上都满足要求。

      招标人摆出种种理由就是想要B,专家不同意。经过中场休息后,招标人同意选C了。奥,一个细节的说一下,在开标前,招标人发出了增加购买50万元人民币工装的变更,要求投标人在设备报价中包含此内容。

       我不想臆断,大家自己想想吧。

       还是回到问题中吧,我赞同招标代理机构中的代表或项目负责人只能负责经济等方面的工作,但不能成为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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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 10:42:43 |只看该作者
一点希望 :希望大家在积极参与讨论此问题的时候,更加注意从全面理解《招标投标法》去研讨;不要只依据某个政令就下结论;也不要过多的反问……

我正在写本人的看法,即将发表,献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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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 11:42:14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看完钱老的分析,我居然能推断出:5+0+0或者0+5+0 、2+3+0、 3+2+0 、4+1+0也是合情合法合理的
     这个帖子,为何没有得到“威望+1 关注论坛 参与讨论 支持并对楼主的意见提出重要补充”的奖励?
                [s:84][s:84][s: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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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 12:01:11 |只看该作者
回答14楼网友:

我掌握的原则是:对于积极参与讨论的网友,都给予1个以上威望分;

但是,你的发言,只是重复别人的的发言,我就犹豫了,故而暂时没有评分。

如果,引用论据,阐述理由的,比单纯反驳对方的,要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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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 20:07:01 |只看该作者
1+1+3组成的合法性主要是商务部《13号令》根据惯例制定的条款形成的。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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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 20:30:10 |只看该作者

回 heluhua 的帖子

heluhua:
1+1+3组成的合法性主要是商务部《13号令》根据惯例制定的条款形成的。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8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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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签名,写一个吧~不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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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 20:32:40 |只看该作者

回 heluhua 的帖子

heluhua:1+1+3组成的合法性主要是商务部《13号令》根据惯例制定的条款形成的。

(2013-06-02 20:07)
(薄熙来签发的令还能执行吗??!!赶紧废止了……)即便按照这个令的内容,我也丝毫看不出所谓“1+1+3”的评标委员会的合法性!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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