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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o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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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招标] 论国际招标中评委会1+1+3组成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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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6-1 15:41:26 |显示全部楼层

论国际招标中评委会1+4+0组成的合法性

     最近,钱总版主提出“国际招标评标委员会1+1+3的组成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观点。本人深表赞同。根据钱总版主的论证逻辑,本人最新研究表明:“国际招标评标委员会1+4+0的组成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故草作一文,以此佐证和呼应钱先生的观点及论证过程。
————题记


     近来,有人提出国际招标中“1+1+3”这种组成是违法的。提出这种论点的人认为:招标机构的代表不能算作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在总数为5人的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少于成员总数的2/3,因而是违法的。
     笔者认为:不但1+1+3的组成合法、合情、合理,而且1+4+0的组成也是合法、合情、合理的。

     1、1+1+3的组成合法、合情、合理
     理由和论证过程参见钱总版主发表的主题帖,不再赘述,本人是完全赞同滴。

    2、1+4+0的组成也是合法、合情、合理滴
     由于国际招标项目的特殊性,在现有的专家库中,无法抽取到符合要求的国际经济商务专家。为解决这个难题,通常由招标人直接指定招标机构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而且要求该代表必须是国际经济商务专家。
     由于该代表一般都是国际经济商务专家,因此无疑属于经济专家之列。在招标人指定多个国际经济商务专家的前提下,招标机构可以把这些国际经济商务专家分分类别,一部分列入经济专家之列,另一部分列入技术专家之列。
     也许有人会说:兄弟,你搞大了吧?经济商务专家也是技术专家?我说,你别急,我们指定的招标机构的代表不是国际经济商务专家嘛,也就是说,这些代表既是经济方面的专家,也是商务方面的专家。————法律没有规定商务专家不是技术专家嘛,法不禁止皆可为,咱说哪几个人属于经济专家就是经济专家,哪几个人属于商务专家(即技术专家)就是技术专家。要不然,你找出一条法律明确规定“商务专家不是技术专家”的试试?既然找不到,指责招标机构的商务专家不是技术专家就缺乏法律依据。

      3、国际招标项目具有特殊性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7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
由于在现有的专家库中无法抽取到符合要求的国际经济商务专家,毫无疑问属于招标法规定的特殊项目之列,因此由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委派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是完全合法的。

       4、证明1+4+0组成的合法性将拯救中国招标
      中国招标最根本的问题是什么?根据钱总版主多年的研究表明:中国招标最根本的问题是招标人的定标权被剥夺。
      《招标投标法》颁布以后,由于条例、规章的许多规定违背了《招标投标法》,对中国招标造成很巨大的不良影响。现下,中国招标已经到了最危险的时刻,钱总被迫发出最后的呐喊:“把定标权还给招标人,拯救中国招标!”然而,多年来响应者寥寥。除了去年南方某市出台了“评定分离”的规定以外,全国各地招标人定标权被剥夺的现象还是普遍存在。
     如果解决了招标机构代表在评标委员会成员中的身份问题,那定标权问题就迎刃而解了。由于招标机构是招标人的委托代理人,因而只要招标机构的代表以专家的身份全部进入评标委员会,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中占据大多数,那么定标权就回归给招标人了!

      中国招标,将因为招标机构的代表以专家身份进入评标委员会而迎来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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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6-1 18:53:40 |显示全部楼层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看完钱老的分析,我居然能推断出:5+0+0或者0+5+0 、2+3+0、 3+2+0 、4+1+0也是合情合法合理的
     可以推出很多个组合都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比如:1+1+3、1+2+2、1+3+1、1+4+0;2+1+2、2+2+1、2+3+0;3+1+1、3+2+0;4+1+0;5+0+0;0+5+0,0+4+1,0+3+2,0+2+3…………等等。

     如果有时间、有兴趣的话,每一个组合都可以写一篇论文:
     论国际招标评委会“a+b+c”组合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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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6-1 19:02:29 |显示全部楼层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楼主的观点:
    1、国际招标相对于国内招标而言,有一定的特殊性,国际经济商务的专业性较强。所以......
    2、只要招标机构的代表是真正的专家,他就是招法提到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完全属于三分之 ..  
     参见我写的帖子:
     《论国际招标中评委会1+4+0组成的合法性》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8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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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6-5 21:41:36 |显示全部楼层
商务部《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招标机构应当按照13号令有关规定推荐评审专家入库,…………。

      第二十二条 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已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标。如与招标人、投标人、制造商或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本款所称的利害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评审专家在某投标人单位或制造商单位任职、兼职或者持有股份的;
  (二)评审专家任职单位与招标人单位为同一法人代表的;
  (三)评审专家的近亲属在某投标人单位或制造商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
  (四)有其他经济利害关系的。
  评审专家理应知晓本人与招标人、投标人、制造商或评审项目存在利害关系但不主动回避的,主管部门将依法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且当次评标结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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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8-27 16:23:15 |显示全部楼层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
你可能已体会到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中的作用。
至于是否合法的问题,老朽认为是合法的,老朽已在主题贴中作了阐述,至少是符合商务部13号令要求的:“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依照本办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相关领域专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代表等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请看13号令的如下法条:
  第十一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活动中所需专家必须由招标机构及业主在招标网上从国家、地方2级专家库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依照本办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相关领域专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代表等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再看商务部《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已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标。如与招标人、投标人、制造商或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
  评审专家理应知晓本人与招标人、投标人、制造商或评审项目存在利害关系但不主动回避的,主管部门将依法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且当次评标结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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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8-27 16:26:07 |显示全部楼层
  是否合法,不能只看13号令中的一个法条,特别是不能只看同一法条中的部分内容,且只取其自己“乐见”的表述,而对其他相关表述视而不见。

  该组成模式的“合法性”问题,其实已经很明了,没有必要再辩论、再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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