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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o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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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招标] 论国际招标中评委会1+1+3组成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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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 12:15:10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论国际招标中评委会1+1+3组成的合法性




       10多年来,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以下简称国际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组成通常都是由招标人代表、招标机构代表和在中国国际招标网随机抽取的相关技术专业的技术专家组成,即,1+1+3模式。由于国际招标的特殊性,在评标委员会中,需要有一位国际经济商务专家。该专家必须精通英文,必须熟悉国际贸易法则及国际惯例,必须熟悉国际贸易实务,必须熟悉国际招投标法规。但十分遗憾的是,在现有的技术专家库中,无法抽取到符合此要求的国际经济商务专家。因为,至今,这样的专家库尚未建立。为解决这个难题,通常由招标人直接指定并要求,招标机构的代表必须是国际经济商务专家。
       如上所述,国际招标的招标人在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时,要求招标机构的代表必须是国际经济商务专家,是十分务实的做法。10多年的实践表明,这样的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国际招标得以顺利进行的原因之一。这样的评标委员会组成既合法也合情合理。

       近来,有人提出,国际招标评标委员会的1+1+3组成是违法的。提出这种论点的人认为,招标机构的代表不能算作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因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因而,是违法的。

       让我们来看看,国际招标评委会1+1+3的组成究竟是否违法?

        国际招标组建评委会的依据是《招标投标法》及其《条例》和商务部《13号令》。让我们来看看这些法规是是如何规定的:

        1.《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
     
        3.商务部《13号令》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依照本办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相关领域专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代表等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人们从上述法规规定中可以看出:
             1.《招标投标法》并没有规定,招标机构的专家不能算在三分之二中。既然如此,那种认为招标机构的专家不能算在专家中的观点就缺乏法律依据。
             2.笔者认为,关键是,招标机构的代表是否是真正的专家,如果不是真正的专家,那当然不能算在三分之二中,如果是真正的专家,是真正的国际经济商务专家,不算在三分之二中就缺乏法律依据。
            3.国际招标相对于国内招标而言,有一定的特殊性,国际经济商务的专业性较强,特别是在国际经济商务专家库尚未建立的情况下,无随机抽取之源。因此,只能由招标人直接指定。这种指定是合法的,合理的,合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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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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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2 15:17:45 |显示全部楼层

回 ynerbing 的帖子

ynerbing:
按本人的操作的经验来看,要规避“1+1+3”是否合法,那就抽5个外请专家吧!“1+1+5”总没问题了吧?
抽5个不是经济的做法,要增加2个评委的评标费。
经济的做法是,1+4 , 招标机构的代表不当评委,当主持人。例如,政府采购国际招标。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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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7 10:30:08 |显示全部楼层

回 lyangel 的帖子

lyangel:
其实,在实际操作中,招标机构的这个人虽然无法以合法身份进入评委,但却实实在在地起着经济方面专家的作用!悲哀呀!
你可能已体会到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中的作用。

至于是否合法的问题,老朽认为是合法的,老朽已在主题贴中作了阐述,至少是符合商务部13号令要求的:“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依照本办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相关领域专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代表等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最主要的是,国际招标的特殊性,老朽在主题贴中也已作了说明:“由于国际招标的特殊性,在评标委员会中,需要有一位国际经济商务专家。该专家必须精通英文,必须熟悉国际贸易法则及国际惯例,必须熟悉国际贸易实务,必须熟悉国际招投标法规。但十分遗憾的是,在现有的技术专家库中,无法抽取到符合此要求的国际经济商务专家。因为,至今,这样的专家库尚未建立。为解决这个难题,通常由招标人直接指定并要求,招标机构的代表必须是国际经济商务专家。”

实际上,无论是《招标投标法》还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都没有考虑到国际招标的特殊性。

可以说,国际招标之所以有较好的口碑,与招标代理机构进入评标委员会是分不开的。

至于你说的“利害关系”,老朽不明白是什么意思,还请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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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7 12:12:05 |显示全部楼层
据老朽所知,尚未有正式文件证明,“商务部关于国际机电招标资格的行政许可都被取消了”。

另据悉,修改后的《13号令》有可能在年内颁布。至于是几号令,颁布后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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