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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否应具有监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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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6 09:55:13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也同意中心应该具备监督功能,但这个监督功能应该只限制在在中心进行的项目。包括了标书审核、招标的备案、档案存放、评标过程中的纪律维护以及将评标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报送有关监督机构进行处罚。也就是其目的就是为了与招标人相互制约,约束其在招标过程中出现的偏向性行为。目前现状就是招标人权利过大,不仅确定最后的中标者,还能指挥评标专家,按着业主的思路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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