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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发展之我见

已有 168 次阅读2013-5-15 09:12

[b][size=5]招标代理机构发展之我见[/size][/b]

招标代理机构是为数不多的写入法律:《招标投标法》中的一种民事委托代理机构,法律对其有定位,但其行使的是民事委托职责。这当中,招标代理如何履行好委托职责,提升服务是核心。肯定的说,招标代理业已为国民经济建设作出了卓有成效的贡献,促进了《招标投标法》深入贯彻与实施,也使得招标采购在人们心中的地位日显重要。

但招标代理事业也正面临机遇与挑战。一方面,面临招标采购手段和技术的变革;另一方面是社会的负面评价,对其行为限制日益增多。招标代理在一些人眼中成了“腐败交易”的中介,一些地区已宣布对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允许社会招标代理机构介入,由政府直接主导,如合肥、遵义市等。那么,在这种社会环境下,招标代理要不要持续发展?答案是肯定的!但这当中除社会需要正确看待招标代理在国名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并对招标代理有一种正确评价外;也需要招标代理机构自身职业素质和道德修养的不断提高,履行好社会责任。

招标代理标的是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从微观经济学看,任何一项采购都由缔约过程和履约过程组成,二者不可截然分家。招标代理所代理的,实际上是采购中的缔约,即采用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实现招标人和中标人的缔约,签订书面合同。这种代理,一方面不是一次完整的经济学意义上的采购;另一方面,又对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人员提出了较高要求,即对合同履约及其风险防范有较丰富的经验,进而结合招标投标实现择优宗旨。这也是我最近在许多公开场合讲到的一种观点,就是招标采购从业人员应该有合同管理经验,能够驾驭后期合同管理而不单纯按照法律规定“走一走招标投标程序”,因为如果单走程序,电脑在这方面的功能肯定强于人脑。所以,招标采购人员职业素质和能力需要高于后期的造价工程师、建造师以及监理工程师,因为中国招标采购制度是将合同履约中的“主要事项”作为了招标投标环节的“核心”,采取预判、预估,进而实现和防范。

而制度上,招标代理仅负责前期“招标投标”代理,并不具体负责合同实施,这就造成招标采购人员不愿意深入研究合同管理,特别是合同风险防范而成了事实上的“程序员”,其含金量日益低下,也使得社会对招标代理工作并不认可,认为是简单的“走程序”。把招标代理等同于帮助招标人选择“中标人”或是实现“内定中标人”,加之少数招标代理机构私下与投标人串通而非法获利,败坏了招标代理名声,也使得社会对招标代理的评价负面居多。

在这种社会背景下,提高招标代理从业素质成了一项重要工作。招标代理既然是择优确定中标人,协助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促使合同双方诚信履约实现采购标的,那么,招标代理人员对该合同履约即履约过程的主要事项,比如管理过程、标的检验与验收、违约情形及其防范手段和方法,特别是中标人的投标事项与合同履约之间的关系,以及不按投标事项履约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等有能力预判和评估,进而在招标代理环节帮助招标人进行有效防范,进而实现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的采购宗旨。而合同的多样性,又不可能事先熟知所有类别合同管理,于是就要求在从事一项具体代理项目时,事先学习、分析、研究这类项目合同管理及其风险防范手段,并与招标投标环节进行有机结合纳入招标文件。这是一项硬功夫。当下,招标代理人员忙于“走程序”,使得招标代理停留在“形式”上而无内容。如不及时予以调整,长此以往,对提升招标采购人员素质没有任何益处,也让社会体会不到招标代理的真正“专业服务能力”,这点也希望招标代理人员引以充分重视并积极调整发展思路,应对当前政府职能转变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此外,“诚信是做人的根本”。这当中的“诚”即“内诚”、“勿自欺”,“信”即“外信于人”。虽然社会正处在“大转型”时期,但做人是一辈子的事,做事是一时的事,不能因“一时毁掉一世”。这就需要招标代理人员“自我约束”,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不断提升招标代理业务能力,进而让社会真正体会到招标代理功用。这很难,特别是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和投标人间“夹缝中生存”的现状,但《大学》“八条目”说得好,即[size=2]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size],这是做人的根本,同时也是招标代理机构的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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