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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renxiang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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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招投标法中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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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月亮是我踢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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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1-10-21 10:56:37 |只看该作者
同意8楼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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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中建担保—专业工程担保供应商

金点子奖

27#
发表于 2011-10-21 10:48:27 |只看该作者
这个日期应该从发出公告之日起计
专业为企业提供投标,履约,预付款,业主支付等各类工程保函   www.chinabaoh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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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26#
发表于 2011-10-21 10:22:44 |只看该作者
无须争论,按照法律规定的,从上网发出招标公告开标算超。发出招标公告也是发了招标文件的日期,两者同步。如果有前期的批复没有下来,就不要发出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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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25#
发表于 2011-10-20 21:42:04 |只看该作者

回 16楼(zzj0102) 的帖子

同意你的观点。这是法律表述的不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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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24#
发表于 2011-10-20 21:39:58 |只看该作者

回 14楼(bidboy) 的帖子

陈人买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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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1-10-19 12:05:08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0楼bidboy于2011-10-19 10:41发表的 :


你学习一下招标投标的起源就可以发现,尤其是2000年以前基本上是借鉴世行亚行招标的很多说法,招标投标法是2000年颁布的,起草应该是在2000年之前,觉得借鉴英文来理解应该是合理的。
咱们看一下13号令怎么规定的,13号令的第27条  招标文件的公告期即招标文件的发售期,自招标文件公告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对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不得少于五十日。

  一、即使源于英文,也只能是“借鉴”英文来理解,何况这一法条的母本本身就是中文呢?
  二、用母本为中文的英译文去解释中文含义,逻辑上说得通吗?
  三、13号令是招标法的下位法,您的意思是对上位法的理解,应该以下位法的说法为准?
  四、对于“发出”一词的理解,应该考虑大多数人的通俗理解,不能以自己的习惯操作作为理解的依据;
  五、“发出”一词,在《招标投标法》中,除了楼主提到的法条外,还出现过三次。第45条第一款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通知书……”;第45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如果按照您对“发出”一词的理解,中标通知书加盖了招标人的公章,根本不需要邮递出去或者以其他方式发送给中标人,即使还在招标人的手上,也就等于是“发出”了,也就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了,您不觉得荒唐吗?
  六、 在同一部法律中,在相同的语境下(一个是发出文件,一个发出通知书,语境一致),使用同一个词,或许会有两种完全不同的解释?

   归根结底,我们不能以自己的习惯操作作为答疑解惑的依据,而要考虑该词条的通俗理解。习惯操作,往往是偏离本意的。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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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1-10-19 11:17:02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法》的起草人没有考虑到或考虑到而不便写明:招标文件给潜在投标人是要收费的,不是“free”的,本应该用“发售”。但是,如果用了“发售”一词,就等于规定招标文件要收取费用。于是,就用了“发出”一词,没想到,遇到个较真的楼主。
用什么词比较合适呢?能否都从投标人的角度来描述呢?例如,是否可以写成:
自招标文件开始索取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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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1-10-19 10:41:57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9楼zzj0102于2011-10-19 09:21发表的  :

不赞同这一观点。
  一、这一说法,本身就包含着两个假设的前提:一是“肯定”什么什么;二是“可能”什么什么。作为论据,是不严谨的。
  二、如果这一法条的母本是英文,我赞同可以参考英文的本意去解读该词条;如果这一法条的母本原本就是中文,用英译文去解释中文的本意,就有点本末倒置了,是不太恰当的。
  三、同一英文单词,在不同的语境下,可以有完全不同的中文解释。打个简单的比方:“yes”通译为“是的”,但在下列的句式中“——Excuse me?——yes?”,是不是该译为“什么事”更为确切些呢?因此,即使母本是英文,也应该在充分考虑其语境的前提下意译,而不是直译。
.......

你学习一下招标投标的起源就可以发现,尤其是2000年以前基本上是借鉴世行亚行招标的很多说法,招标投标法是2000年颁布的,起草应该是在2000年之前,觉得借鉴英文来理解应该是合理的。
咱们看一下13号令怎么规定的,13号令的第27条  招标文件的公告期即招标文件的发售期,自招标文件公告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对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不得少于五十日。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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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9 09:21:23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7楼bidboy于2011-10-18 12:53发表的 :


制定招标投标法的时候肯定会参考了国外的一些采购招标法规,规则和习惯说法,然后用中文表达。英文可能是原貌,所以借鉴英语的说法可能更准确。

不赞同这一观点。
  一、这一说法,本身就包含着两个假设的前提:一是“肯定”什么什么;二是“可能”什么什么。作为论据,是不严谨的。
  二、如果这一法条的母本是英文,我赞同可以参考英文的本意去解读该词条;如果这一法条的母本原本就是中文,用英译文去解释中文的本意,就有点本末倒置了,是不太恰当的。
  三、同一英文单词,在不同的语境下,可以有完全不同的中文解释。打个简单的比方:“yes”通译为“是的”,但在下列的句式中“——Excuse me?——yes?”,是不是该译为“什么事”更为确切些呢?因此,即使母本是英文,也应该在充分考虑其语境的前提下意译,而不是直译。
  个人观点,请批评!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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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9 08:54:56 |只看该作者
这 个 问题似乎有些牛角尖了。
从第一天开始出售时间算起,到投标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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