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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因素技术指标负偏离每条减3-5分属于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对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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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7 09:04:4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评审因素技术指标负偏离每条减3-5分属于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对应吗

货物类项目,评审因素中对技术指标的考察,一般情况下都是客观分,货物种类多的,涉及到的技术指标很多,评审因素中设置:
技术指标响应部分(
40分),
出现负偏离响应的每条减3-5分,扣完为止,属于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吗?


目前好多政府采购中心比如中央国家机关采购中心代理的货物类采购项目,都有类似的评审因素设置,“出现一条负偏离扣几分,扣完为止”  由于指标很多,只要有其中一部分不满足,这部分分值就为0了。看了下面的案例,困惑了。


请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一十六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先进光源技术研发与测试平台光学与探测配套环境系统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OITC-G1803601003)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建研爱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小黄庄路9号
被投诉人1: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19号(乙)院
被投诉人2: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6号楼13层01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本项目将评审因素修改为“投标人近三年(以项目完成时间计)恒温实验室项目业绩”,导致投诉人不再满足该项要求,该评审因素设置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2.本项目将评审因素修改为“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中检测点少于8个则不得分”,导致投诉人不再满足该项要求,该评审因素设置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3.招标文件中规定控制器须采用PLC系统,该评审因素设置与合同履行无关,具有明显的排他性。4.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人近三年(以项目完成时间计)恒温实验室项目业绩”,属于将特定领域、特定年限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5.招标文件共有上百项技术条款,而“技术指标响应部分(40分)”规定,出现负偏离响应的每条减3-5分,属于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2、3、4,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特点结合实际需求,设置相应的技术标准及评审因素。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招标文件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1、2、3、4缺乏事实依据。但是,在此前项目已因供应商不足3家而废标的情况下,采购人提高了部分技术标准,导致再次因没有供应商响应而废标,相关行为缺乏合理性。
关于投诉事项5,经审查,根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招标文件有关招标产品各项技术参数要求的总分值为373分,评分标准的设置未与招标产品的具体技术参数相对应。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投诉事项5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4缺乏事实依据;根据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5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
201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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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7 10:27:44 |只看该作者
投诉事项5的情形目前很多招标文件都这样写。
我觉得是不是可以成改为:
技术项扣分到0分的属于非实质性响应。
或者借鉴国际招标,比如,可这样设定:主要技术一项负偏离或一般技术指标超过5项负偏离作为非实质性响应。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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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7 15:10:41 |只看该作者
bidboy 发表于 2019-11-7 10:27
投诉事项5的情形目前很多招标文件都这样写。
我觉得是不是可以成改为:
技术项扣分到0分的属于非实质性响 ...

非实质性响应就作无效投标处理了,  无效投标和该项得0分  可不是一个概念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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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7 20:01:2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扣分也得明确具体化,不能这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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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8 10:48:21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9-11-7 20:01
扣分也得明确具体化,不能这样规定

这一条的问题不是扣分没有具体化,人家很具体了。
问题是扣分总数不合理,累计好几百分了。

所以,要么你修改扣分值,满足40分总分标准,要么用负偏离数量来评分。
不过确实如版主说的,实际中很多都是这样扣分的。但是没人质疑,也就马马虎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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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8 12:40:48 |只看该作者
jiayw 发表于 2019-11-7 15:10
非实质性响应就作无效投标处理了,  无效投标和该项得0分  可不是一个概念啊

我觉得这个案例得实质是扣分总数不合理,及可能扣分超出技术项的总分。
设定技术评审的最低要求,技术得分为0分的作为无效投标。这样就可以避免打分的时候扣分可能超出技术项总分的情况。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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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9 13:21:29 |只看该作者
only1u 发表于 2019-11-8 10:48
这一条的问题不是扣分没有具体化,人家很具体了。
问题是扣分总数不合理,累计好几百分了。

加一句,扣到零分为止,是不是就算量化指标对应了呢?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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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1 12:46:16 |只看该作者
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19年第38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南阳师范学院就外语听力语言和同声传译实训室项目(豫财招标采购〔2019〕1110号包B)”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南景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简称投诉人)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5728673937C(1-1)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顾俊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38号3号楼1003号
被投诉人1:南阳师范学院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卧龙路1638号
被投诉人2:华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与园田路交叉口向北200米鑫泉快捷酒店4层
相关供应商:河南腾之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72号院6号楼三单元7楼西户
二、基本情况
河南景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对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处理。投诉事项:一是中标人所提供的产品型号模糊,产品不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不具备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二是中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三、处理结果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本投诉事项与质疑书 “中标人提供的主控电脑启天M410在第24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并未查到”的质疑事项不一致。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超出质疑事项的投诉事项属于无效投诉事项(下同)。鉴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四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8〕73号)已停止执行。对此,本机关不再进行审查。此项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本投诉事项与质疑书质疑事项(表述不清)不一致。
经审核,其1、关于代表席终端产品,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有上述产品厂家“技术参数证明函”且符合采购参数要求。投诉人的证据因网址不全、截图不清晰等无法核查“中科卓软”相关资料。投诉人现有证据不足于说明中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问题。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其2、关于中标产品第17项激光投影机RL-520X(乐丽品牌),中标人投标文件所附技术证明为加盖有投标人印章的“厂家官网产品截图”,截图中有关技术参数显示:一是数字梯形校正为“垂直:±40°(自动和手动)水平±15°手动;功能:1、具备垂直和水平梯形校正、四角校正功能”,与招标文件“7、梯形较正:水平垂直梯形校正≥±30,垂直梯形校正≥±30度;支持快速度四角调节、快速四角调节、弧形矫正、分屏投影”要求不一致,属于负偏差,投标文件却填报为“无偏离”;二是输入接口:“电脑VGA(D-SUB15Pin)×1;电脑音效:Audio in,Minijack×1(3.5mm);Hdmi×1;其他接口HD-BaseT×1(选配)”等指标,与招标文件“ 8、输入接口:2路D-sub15pin、2路HDMI、2路HD-BaseT”要求不一致,属于负偏差,投标文件填报为“无偏离”。腾之源公司随后提供了厂家技术参数满足证明等,但不能改变投标文件所附 “厂家官网产品截图” 中上述技术参数不满足该两条的事实。该投诉事项成立。
按照招标文件评标细则及标准的规定应予相应扣分,但评审委员会对此均没有扣分。扣除腾之源公司该项得分后,中标候选人顺序发生变化,认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
另外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存在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问题。招标文件采购产品技术参数非*号技术指标不少于175个,带*号技术指标不少于25个。评审因素技术指标的总扣分值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诉书、投诉答复书等资料为证。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一和投诉事项二中其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二中其2成立,腾之源公司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重新确定采购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就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
评审专家不按评审标准评审问题将另行处理。
 
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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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1 14:50:21 |只看该作者
qqacj 发表于 2019-11-11 12:46
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19年第38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 ...

和财政部案例一样,明确扣完为止,是不行的。。。。

正好有这个案例,
再讨论一个问题:关于中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该案例中,财政部门已经认定了该问题。随后应该是对公司进行罚款  列入黑名单

此类问题在各地的投诉案例中大量出现,不排除人为故意因素,但是投标人重视程度不够,先全面同意(正偏离)下来中标再说,中了标,没有人质疑投诉,就算完事。认识不到一旦中标出现投诉,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法律意识淡薄应该是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  
法律惩戒力度小,是造成这一现象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请各位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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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2 08:32:44 |只看该作者
技术分参数扣分也要量化对应吗?技术分20分左右,有的产品较多,参数较多,可能要上百条参数,无法对应量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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