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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公告的两大疑问:专家名单和打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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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5 17:46:4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中标公告的两大疑问:专家名单和打分表

中标公告要求公布专家名单,为什么呢?张三还是李四评审,大众关心吗?有什么可监督的。


搞了很多次标,评审专家基本那么几个,大家都认识。现在网络这么发达,公告里大数据一检索,谁评什么基本不出圈。既然是专家,肯定有名头,人肉一下,做做工作,肯定有操作的空间。这完全是有弊无利啊。


所以我不知道为什么要公布专家名单。

还有一个,既然公布评分细则了,为什么不公布打分表?公开了有什么坏处吗?公开公平公正的体现怎么体现?




我不是不知道法律规定,只是质疑一下规定的意义,大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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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6 08:52:33 |只看该作者
1、专家问题


主要是由于专家库系统、专家人员管理制度以及专家进出通道等一系列问题造成的。而法律肯定是前瞻性和理想型,而不能只注重当下和实际情况。


政府采购是财政部、财政系统主管的工作。财政部也正在考虑统一建设、分级管理的专家库系统,也正考虑细化和改进专家库人员管理办法,从而改变诸如专家来回就那么几个人的局面,真正使专家能担当,能上能下,切实负起责任。


2、评分表问题


这个应该就是保密的问题了。


比如一些主管分,有的专家评的很高,有的评的很低,相差很多。不合理、不合法吗?恐怕,主观的东西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事吧!


再比如,是不是能把评标现场的视频公布出来,恐怕也不行。这不仅是制度层面的问题,应该也是理论层面的问题了吧!

不当之处,请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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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6 09:37:13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按照法律法规必须公开的内容就必须公开,不考虑利弊。


法规没有要求必须公开的,采购人可以自行斟酌利弊考虑。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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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6 10:18:44 |只看该作者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政府采购按照法律法规必须公开的内容就必须公开,不考虑利弊。
法规没有要求必须公开的,采购人可以自行斟酌利弊考虑。 (2015-11-06 09:37)
请问您是干什么工作的?您在工作生活中就没违法过吗?


凡是只讲法律,不讲利弊,那政府采购外行不是也能做么?


既然法律那么权威,为什么要修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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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6 10:32:28 |只看该作者
  通过法规条文,我们可以知道什么可以做、应如何做、什么不可以做,但并不一定能直接得出为什么的结论,“为什么”往往有赖于结合上下文,甚至综合理解相关法规才能得出,而这样的结论往往是见仁见智的。
  “为什么”可以争论,但该怎么做不容含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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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6 11:32:07 |只看该作者

回 标途 的帖子

标途:  通过法规条文,我们可以知道什么可以做、应如何做、什么不可以做,但并不一定能直接得出为什么的结论,“为什么”往往有赖于结合上下文,甚至综合理解相关法规才能得出,而这样的结论往往是见仁见智的。
  “为什么”可以争论,但该怎么做不容含糊。 (2015-11-06 10:32) 
你说的没错,不过楼主问的就是为什么,而不是说不这么做。
如果论坛连争议都做不到,大家按法律办就行了,这半死不活的坛子谁爱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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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6 11:45:24 |只看该作者
中标结果公告法定内容不包括所谓打分表,有的地方规定需要全部公布各项评分细项,其实是与上位法有冲突的嫌疑。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至于评审专家名单公布,个人认为弊大于利,虽然阳光了,接受公众监督,信息更加透明,但有的行业专家本来就不多,其次各行业中专家有的与该行业企业经常有业务往来或其他关联,而小地方专家数量本来就不多,但目前法律法规规定,在没有修改之前须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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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6 11:47:27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中标结果公告法定内容不包括所谓打分表,有的地方规定需要全部公布各项评分细项,其实是与上位法有冲突的嫌疑。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 .. (2015-11-06 11:45) 
利大于弊,反了吧。哥咱别说法条,探讨一下利弊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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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6 12:37:11 |只看该作者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利大于弊,反了吧。哥咱别说法条,探讨一下利弊呗。 (2015-11-06 11:47) 
对 写太快 反了  我个人是认为弊大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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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6 13:21:09 |只看该作者

回 玻璃人 的帖子

玻璃人:请问您是干什么工作的?您在工作生活中就没违法过吗?


凡是只讲法律,不讲利弊,那政府采购外行不是也能做么?
....... (2015-11-06 10:18) 
做政府采购工作首先要保证不违法,然后再自由耍。
我觉得我目前的水平能保证不违法都很困难,所以不敢想自由耍。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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