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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招标及签约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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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5 11:01: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建设工程中经常存在一些以暂估价存在的专业工程,而在施工招标过程中一般是含于工程量清单中,由施工投标人一同报价(固定报价)于建安费中,所以存在以下问题希望各位同仁给予高见:
    1、既然已含于投标人的签约合同价格中,此部分费用是否必须招标?是否可以由承包人直接分包?还是招标人单独招标?还是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招标?
    2、签订合同时的签约主体应该是谁呢?承担专业工程的单位属于施工承包人的分包人,还是属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关系?
    3、费用既然含于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格中,合同价款是可由承包人支付?还是发包人直接支付?
    4、暂估价只是暂时预估的价格,实际图纸出具或根据技术参数计算后,价格超出暂估价,招标时的投标控制价是否可超过暂估价?
    5、如果一个项目分为两个或以上标段,同有某专业工程暂估价,招一个专业工程分包人,是否可分开各自标段签订合同?
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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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5-5 17:16:19 |只看该作者
咋没哪位同仁探讨一下呢?
个人认为需要根据专业工程的性质跟资质要求来确定:
1、如果属于施工承包人资质范围内,当然应由其自行实施,施工承包人资质范围之外的,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2、既然属于施工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格之内,则应属于分包项目,也即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由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价款,承包人向业主申请价款;但为避免施工承包人以过低价分包,导致分包无法实施,业主必须对分包的价格予以监督,并作为签订分包合同的第三方。
3、如果该项目时属于对施工承包人起监控或监测或检测作用的,应由业主确定专业单位,由业主与专业单位签订合同,并直接向专业单位支付价款;
4、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该项目如果分为两个或以上标段,但可以统一招标一个单位来实施各个标段的专业工程,但从工程结算的角度考虑,必须分开标段报价,并应该分开各个标段签订合同。也可以分开各个标段各自招标。
    5、而暂估价既然是无法明确的价格,则实际技术参数或图纸出具后,实际价格可以超过暂估价,而并不必须低于暂估价,否则将难以确定专业工程承担单位。
    但又存在一个问题,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内的项目,两个标段或以上,而单项合同估算价该以各个标段的专业暂估价为标准还是以各标段合计专业暂估价为标准呢?
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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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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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5 19:02:26 |只看该作者
1、既然已含于投标人的签约合同价格中,此部分费用是否必须招标?是否可以由承包人直接分包?还是招标人单独招标?还是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招标?

答:此部分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应该公开招标,如果未达到可在招标文件合同中约定所需的采购方式。

    2、签订合同时的签约主体应该是谁呢?承担专业工程的单位属于施工承包人的分包人,还是属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关系?
答:分包应该由总包单位来招标,合同签约主体是总包。
按照工程施工总包的招标目的来讲,其实如果总包有分包专业的资质,完全可以由总包来施工,只是实际招标中有的业主在招总包时已约定了分包要另行选择。

    3、费用既然含于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格中,合同价款是可由承包人支付?还是发包人直接支付?
答:合同价款由总包支付。
    4、暂估价只是暂时预估的价格,实际图纸出具或根据技术参数计算后,价格超出暂估价,招标时的投标控制价是否可超过暂估价?
答:在招总包的工程量清单中应加入暂定金额项,即如果发生了不可预见的因素使工程造价提高,从此项中支付,费用不至于超过投标报价。
    5、如果一个项目分为两个或以上标段,同有某专业工程暂估价,招一个专业工程分包人,是否可分开各自标段签订合同?
答:可以。
为了成为一个招标专家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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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7 10:53:16 |只看该作者
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有以下规定: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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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0-5-7 11:30:02 |只看该作者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发包人与承包人联名进行招标,则签订分包合同时,则应仍是以承包人与分包人为主,发包人作为第三方。既然如此,那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应由发包人支付还是承包人支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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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思考中

6#
发表于 2010-5-7 11:46:12 |只看该作者
规定如此,实际操作是另一回事,我在参与的一个装修工程招标,就是发包人直接招分包人,但分包人需向总包方支付总承包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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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7#
发表于 2015-8-28 10:58:05 |只看该作者
在条例出来后,该问题就解答清楚有依据了,请看《条例释义》
 二、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一定条件下应当招标
  (一)本条进一步明确了暂估价的定义。本条第2款将暂估价定义为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将暂估价定义为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两者在表述上有所差别,但其含义完全一致:一是必然要发生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二是暂时不能确定价格;三是由招标人暂估给定的金额。
  总承包招标文件中设立暂估价是国际国内工程实践中的常见做法。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合同条款中设有暂估价管理的相关内容,并就暂估价管理设立了相应机制。实践中设立暂估价一般基于下列原因:一是招标人自己的功能需求仍未最终明确,对一些专业工程或者设备材料无法提出具体的标准和要求,无法纳入投标竞争。二是因设计深度不够,招标时部分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仍不明确,无法纳入竞争。三是部分专业工程必须由专业承包人设计才能保证质量、使用功能和可建造性,或者一些对项目质量、使用功能和设计美学非常关键的工程需要由经验丰富的专业承包人完成。四是一些重要材料设备价格因品牌和质量差异很大,且对工程使用功能十分重要,为防止过度竞争而降低品质,也设为暂估价,以便在履约过程中以专项采购方式给予适度的控制。鉴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禁止肢解发包和鼓励总承包,
本条规定的暂估价的设立应限于因招标人需求未明确、设计深度不够或者招标人规定进行专业分包和专项供应的,暂时无法纳入招标竞争的工程、货物和服务。
  《条例》起草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对暂估价占合同估算价的比例作出规定,即暂估价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估算价的10%或者30%。该意见反映了实践中存在的招标人滥用暂估价或者不具备招标所需的图纸等技术文件即启动招标的情况,这些情况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和进度构成了危害,应当加以规范。鉴于本条主旨是为总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依法进行招标提供依据,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也存在一定的差别,故《条例》未做统一规定。
  ()暂估价工作内容一定条件下应当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法》第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强制招标的目的之一就是利用竞争机制提高投资使用效益。包括在总承包招标范围之内的暂估价事实上并没有经过竞争,如果应当招标而不招标,将在事实上构成规避招标。当然,本条规定也明确了必须招标的条件是“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而不是所有的暂估价项目均必须进行招标。
  关于暂估价项目的招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56号令)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7号令)均有相应的规定。实践中相对成熟的做法主要有三种:一是总承包发包人(也即总承包招标人)和总承包人共同招标。二是总承包发包人招标,给予总承包人参与权和知情权。三是总承包人招标,给予总承包发包人参与权和决策权。三种做法的核心原则均离不开共同招标。之所以“共同招标”,是因为就暂估价项目的实施而言,总承包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双方都是利害关系人:一是暂估价项目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依法应当由承包人承担工期、质量和安全责任。二是暂估价的实际开支最终由总承包发包人承担,其在关注质量的同时,更有关注价格的权利。三是共同招标是一个确保透明、公平的实现途径,可以避免总承包发包人和总承包人之间的猜忌,从而有助于合同的顺利履行。但是,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将“共同招标”简单地理解为由总承包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双方共同作为暂估价项目的招标人,双方共同与暂估价项目中标人签订合同。这种做法并不是完全没有可操作性,也受到了一些有强力控制项目实施愿望的总承包发包人的欢迎。但是,由于由此形成的合同法律关系不清晰,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所提倡的总承包责任主体一元化的原则,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界定难免出现遗漏、重叠或者冲突,实践中出现了扯皮多、易投诉和进度慢等诸多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总承包合同的顺利履行。由总承包发包人自己作为暂估价项目的招标人是实践中最受招标人青睐的方式,尽管执行中总承包发包人可能会给予总承包人一定的参与权和知情权,但这种方式最终是由总承包发包人与暂估价项目中标人签订合同,而暂估价项目属于总承包人的承包范围,不但在实施过程中难以协调,一旦出现质量、安全、进度等问题,容易出现总承包发包人和承包人相互推诿。由承包人作为暂估价项目招标人已经被实践证明是最佳的选择,该做法同时给予总承包发包人足够的话语权,由承包人与暂估价项目中标人签订合同,有利于理顺合同关系,方便合同履行。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暂估价项目在竣工结算时进行审价即可,如果采用招标方式,依法有承揽资格和能力的总承包人不一定能够中标,会导致责任主体缺失。鉴于暂估价项目属于总承包人的承包范围,由总承包人作为招标人并签订合同非但不存在主体缺失的情况,反而突出强调了总承包的主体责任,而不招标正是本条规定努力加以避免的。如果允许总承包人承揽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将为规避招标大开方便之门。
  需要说明四点:一是总承包招标中的服务不包括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制是我国基本建设制度之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5禁止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存在利害关系。二是广义的暂估价包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暂列金额。暂列金额是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暂列金额与暂估价的区别在于前者不一定发生,而后者是必然要发生但因某种原因暂时无法确定最终的和准确的金额。但暂列金额项目是否招标,需要综合考虑《条例》第9条,以及合同变更条款等因素。三是暂估价项目必须招标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分包工程招标范围内的货物。四是为避免暂估价项目招标时无法吸引足够多的潜在投标人投标导致招标失败,总承包发包人在启动总承包招标前应当充分重视招标规划工作,数量或者金额过小等可能无法以合理的标包或者标段进行招标的专业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应当纳入总承包招标竞价的范围,因设计深度不够等原因无法纳入竞争的,招标人也应当在完善设计后再启动总承包招标。

    在实践中,由于因招标人需求未明确、设计深度不够或者招标人规定进行专业分包和专项供应的,暂时无法纳入招标竞争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很多项目从开始就采取了工程总承包(EPC)的方式招标,这样产生的中标人有自行施工资质能力的,就自己干了,也不用再招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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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 09:01:33 |只看该作者

回 crazyforjie 的帖子

crazyforjie:在条例出来后,该问题就解答清楚有依据了,请看《条例释义》 二、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一定条件下应当招标  (一)本条进一步明确了暂估价的定义。本条第2款将暂估价定义为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 (2015-08-28 10:58)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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