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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重处政府采购违规供应商【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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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 11:09: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成都重处政府采购违规供应商

时间:2015年7月1日  来源:四川日报



11家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除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处以项目金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的罚款外,1-3年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本报记者 李梓溶


    6月25日,四川政府采购网“曝光台”栏目的一则行政处罚公告称,“成都中立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因在投标时提供虚假材料,将被处以罚款59000元(按采购金额千分之五计算得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以及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记者从四川政府采购网获悉,自去年以来,我省强化政府采购监管,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规行为的供应商已开出数张“罚单”。这些罚单轻则会让供应商进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重则1-3年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据了解,该公司在参加成都市政务数据存储与灾备服务采购项目的投标活动中,提供的编号为ISC-CC-2011-ISMS-G-048-R0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C-CC-2011-ITSM-G-029-R0的信息技术服务管理认证证书、ISC-CC-2012-ISV-SI-008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系虚假材料。该公司中标后,项目采购人根据其提供的资质证书在进行查询和核实时,意外地发现其提供的资质证书均为虚假材料,随后将该情况上报至财政监管部门。


    “该公司的此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77条第一款第(一)项‘(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4条第一款第(一)项‘(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之规定。”业内人士指出,除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以外,如存在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等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而据省财政厅采购监管处相关工作人员介绍,针对供应商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一般有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处以项目金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的罚款,而顶格的处罚是1-3年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据悉,截至今年6月,成都市已有四川天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天澄商贸有限公司、成都禾田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富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莱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成都乐颐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新锦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远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南洋职业学校、成都紫玉兰布艺有限公司、成都中立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等11家违规供应商因涉及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而被处罚。


http://www.ggcg.tv/yejie/20157/201571918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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