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问评审专家费
原创: 杨文君 中国政府采购报
为什么要由采购人支付专家费? 专家的劳动回报与付出是否对等? 专家拖延时间只为钱怎么办?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专家不精”“专家不专”一直是政府采购业内老生常谈的问题,但随着这一轮各地制定或调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一些与专家费有关的问题也重新“浮出水面”,再次进入大家的视野。如,有采购人认为自身支付专家费比较麻烦,有专家认为自己的劳动回报与付出不符,甚至还有专家为多拿劳酬而投机取巧……针对这些问题,《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近日采访了多位业内人士。
采购人不愿支付专家费?
财政部颁布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据了解,在《办法》出台以前,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大多是由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支付的。因此,该《办法》一经“落地”,部分采购人便开始“摇头”。
为什么有些采购人不愿意支付专家费呢?有果必有因,据某集采机构相关负责人介绍,一方面,预算单位支付专家费的流程比较繁琐,一般要经过重重“关卡”。如,北京的某家预算单位在审批程序上就很“麻烦”,首先要打印出纸质的请示报告,逐级批复;再经财务报销系统,逐级批复,一般情况下,至少需要经过三级领导的审核;最后,还要对现金或者电子转账等支付方式进行选择和审批。另一方面则是出于支付习惯。以往,集采目录以外项目的评审专家费都由采购代理机构支付,突然转为由采购人支付,多少也让采购人不太适应。不过随着《办法》的落地实施,很多采购人已将专家费列入预算,承担起了这份责任。
既然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费的流程比较麻烦,那为什么还要规定让他们来支付这笔费用呢?该集采机构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是因为,专家是由采购人选择的,专家的评审活动也是为采购人服务的,“谁的事儿谁负责”。由采购人来支付专家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能充分落实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主体责任。另外,就政府采购流程而言,从专家的抽取到专家的使用、项目评审,这一系列活动都是以采购人为主的,因此由采购人支付专家费也符合采购流程的合规性。
部分评审专家嫌“活多钱少”?
让钱与“活儿”实现“对等”,是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制定的初衷,更是每一位评审专家所关切的问题。
浙江某高校负责政府采购的老师向记者介绍,“其实,很多评审专家都认为自己的付出应该获得更多的劳酬,尤其是一些顶端而又‘稀罕’的专家更是如此。”如, 高校一些专业科研设备的采购项目,这方面的专家往往比较缺乏,而评审工作又比较劳心费神,专家们有时要“折腾”一天甚至数天,因此,许多评审专家觉得“活多钱少”,也就不愿意参与到繁杂的评审活动中了。
各地出台的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难道真的偏低,“配不上”评审专家们的辛勤劳动吗?对此,记者采访了另外一家集采机构的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认为,实际上,专家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审,这一工作并不复杂,尤其是一些比较标准化的评分细则,如供应商若持有某证书给5分,没有则给0分等,更是不需要太多的技术含量。而各地出台的评审专家劳务支付标准,也都是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和工资水平制定的,“劳”与“酬”是相对等的。
该负责人进一步指出,要想打消专家嫌“活多钱少”的念头,还得从评分标准上下功夫。尤其是在电子评标实行以后,让评分标准更加细化和标准化,将大大提升评审效率和质量,可以减轻专家的工作负担,专家的抱怨心理也会逐渐消退。
评审专家拖延时间只为钱?
明明是一个小问题,已经解决了,专家却要“重新来过”;评审时,一位专家说,“慢慢来,投标文件要逐页细细翻看”,然后看了很多遍就是不翻下一页……这种故意拖延时间以获得更多劳务报酬的事例并不鲜见。
面对上述不规范行为,新疆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新疆会根据评审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打分,并依据其履职情况等因素设置阶梯抽取概率来抽取评审专家,专家此类拖延时间的不规范行为都会受到制度约束。如果专家一个自然年度内履职评价记录为“差”达三次的,一年内2次同意接受评审任务后又无故不参加评审活动的等,都会受到“解聘”的处罚。
据安徽省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集团一位工作人员介绍,他们在评标过程中,都会设置一位监督员,对评审专家行为进行监督。一旦评审专家出现了故意拖延时间等违规行为,监督员会对其进行提醒;行为严重者,还将受到通报等处罚。
此外,受访者一致认为,评审专家也要注意提升自身的“修为”,要懂得有为才有钱,有为才有位,不能总是囿于钱多钱少的问题,唯有如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队伍才能更加优秀,专家费的制定与完善也才更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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