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住5个关键点 让中小企业驶入政采营商快车道
张 扬 政府采购信息
《政府采购法》、《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为中小企业插上腾飞的翅膀,借着营商环境建设的东风,政府采购领域可以从以下五方面狠抓落实,加强优惠扶持,让中小企业驶入政采营商快车道。
强化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中、小、微型企业,但在具体条款中对小、微型企业与中型企业又做了明显划分。如采购文件要注明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还是小、微型企业;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给予6%-10%的价格扣除等。
界定适用条件 在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基础上,适用条件有二:一是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二是提供其他中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 请注意以下三点:首先,如果提供其他中小微企业产品,那只能是货物,而非工程和服务;这是类别界定问题。其次,虽然是中小微企业制造,但贯以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不适用本办法;这是知识产权问题。第三,无论是提供本企业,还是其他中小微企业的产品,都必须是自己制造的,而非购买的;这是产品属性问题。
注明优惠条款 本办法明确在采购文件中要注明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如果“专门面向”,则无大型企业参与,无须优惠;如果“非专门面向”,则要给予一定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进行评审,包括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计算。 首先,采购文件要规定对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价格参与评审。其次,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项目。
加强政策扶持 采购人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预算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微型企业的不低于60%。 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微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方面给予支持。采购人应当按合同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微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
明确分包转包 中小微企业合同签订后,小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但鼓励采购人允许大型企业向中小微企业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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