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6471|回复: 4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大家讨论下 关于竞争性磋商中开启时间的问题

[复制链接]

125

主题

14

好友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6-15 15:12:3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三)采购项目的预算;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
(五)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六)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大家对于竞争性磋商中的开启时间是怎样理解的,相当于公开招标的开标么
一个类似于开标会议的程序时间点,还是到了这个预先确定的开启时间,所有提交的响应文件都要在这个点开启?
已有 1 人评分威望 收起 理由
大力 + 4

总评分: 威望 + 4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

主题

4

好友

6724

积分

风云使者

最爱沙发

沙发
发表于 2015-6-15 16:48:13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相当于开始时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0

主题

4

好友

2061

积分

精灵王

让城市更美好

最爱沙发

板凳
发表于 2015-6-15 16:55:51 |只看该作者
给你一个案例
2.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5年4月28日上午08:30-09:00(北京时间),逾期递交或未按规定密封的响应文件不予接受。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路。。号)
3.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5年4月28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采购磋商时间:2015年4月28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磋商地点:。。。。
让城市更美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25

主题

14

好友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地板
发表于 2015-6-15 17:08:53 |只看该作者

回 sdsytssm 的帖子

sdsytssm:给你一个案例
2.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5年4月28日上午08:30-09:00(北京时间),逾期递交或未按规定密封的响应文件不予接受。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路。。号)
3.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5年4月28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采购磋 .. (2015-06-15 16:55) 
全程没有开启时间
这貌似是竞争性措施暂行办法规定的公告内容之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10

好友

3221

积分

精灵王

最爱沙发

5#
发表于 2015-6-20 17:50:49 |只看该作者

        我觉的同一个竞争性磋商的项目“开启时间”至少有两个,一个与“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一致,开启的是供应商在此之前提交的《响应文件》。一个是最后报价的开启时间,开启的是经过磋商已经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后提交的最终报价文件。

        我想写条款的人之所以没有明确到“首次开启时间”是给公告留有余地,如果项目复杂,磋商和统一“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那么也可以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通知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那么这里讲到的开启时间就是后者了。开启的重点是解除了相关文件的密封性,即保密性。

        竞争性磋商首次公告阶段的“开启时间”等同于“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好比与公开招标的开标时间等同于投标截止时间。但需要注意的是竞争性磋商法条中没有开标这个词,我想强调的是不应该在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拆了文件就唱标,我认为在没有经过磋商环节时各供应商的报价只是起参考作用不具有投标竞争性,而在提交了最终报价文件后则应该公开的定一个最后报价的“开启时间”,在统一的时间内统一拆封最终报价进行唱标。或者当着供应商代表的面或者当着磋商小组的面,这个有待探讨。

        我对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项目,一上来就拆文件唱报价持反对意见。对谈判或者磋商后一家一家的报价,用上一家的报价诱导下一家供应商的无良砍价行为也非常反感。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应该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投标人的商业机密(报价)也应该保护。招标公司有的项目经理竟然把细节明目张胆的写在《采购文件》中强制性的说供应商既然投标了就必须服从,被质疑投诉又说是采购人的意思,我也没办法呀之类的话装无辜,丧失专业态度和责任感。现在政府采购项目都要求全程录音录像,其实到头来谁也脱不了干系,…吁……我又跑题了。

        
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采购人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改正。采购代理机构拒不改正的,采购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做自己感兴趣而擅长的事情!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8

主题

1

好友

2640

积分

精灵王

6#
发表于 2015-6-29 09:13:31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三)采购项目的预算;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
(五)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六)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竞争性磋商 暂行办法中,设置(六)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的目的,与74号令比较后发现,完善了通过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名单的具体方法,(74号令中没有这一条)。
     同时,给实际工作提供了一条思路。那就是
竞争性磋商首次公告阶段的“开启时间”
不一定等同于
“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公开招标的开标时间等同于投标截止时间
是不同
的。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大部分地区还没有建立供应商库,邀请供应商名单的方法就只有公告和专家及采购人推荐两种方法了。专家及采购人推荐方法,一是采购过程必须请两次专家,二是对于不是太平常的项目,专家是不是就一定能推荐出三分之二以上的供应商。

         通过公告方法邀请供应商名单,也存在一个问题,就是有可能报名的供应商可能有十几家或更多,那么是让这些供应商全部参加谈判呢,还是通过随机抽取或者其他能拿得出手的方法选取至少3家供应商谈判呢。实际工作中,没有人能有拿得出手得方法(容易引起质疑),而随机抽取的方式一般认为是不可取的。

        
怎么处理呢?将
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分开设置,就解决了。大家知道,按照74号令和214号文件 精神,竞争性谈判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应由谈判小组或者磋商小组制定或者确认文件,那么实际工作中都是采取的确认文件的方式。好了,文件提交时间设置为5号下午6:00,开启时间或者谈判时间设为8号上午9:00,那么文件递交截止后6号上午,如果就来了3、4家单位,认为都可以参加谈判或者磋商,那么就直接等8号上午谈判或磋商了,如果报名的有十几家,且不想都让参加的话,那么好了,抽取专家,采取专家推荐三分之二,采购人推荐三分之一的方法,从报名的十几家供应商中通过推荐的方式来选择少数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磋商。当然这样的话,等于采购过程,抽取了两次专家。



     啰嗦了半天, 不知道说清了没有。请大家拍砖。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96

主题

6

好友

5398

积分

风云使者

7#
发表于 2015-6-29 14:35:13 |只看该作者
如果报名的有十几家,且不想都让参加的话,那么好了,抽取专家,采取专家推荐三分之二,采购人推荐三分之一的方法,从报名的十几家供应商中通过推荐的方式来选择少数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磋商。

还有这样的?凭什么不让人家交了文件的参加竞搓?这个违法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25

主题

14

好友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8#
发表于 2015-6-29 14:57:06 |只看该作者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如果报名的有十几家,且不想都让参加的话,那么好了,抽取专家,采取专家推荐三分之二,采购人推荐三分之一的方法,从报名的十几家供应商中通过推荐的方式来选择少数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磋商。

还有这样的?凭什么不让人家交了文件的参加竞搓?这个违法吧。。。 (2015-06-29 14:35) 
采取询价、竞争性谈判的 可以推荐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与谈判或询价 但必须是由询价小组或谈判小组来推荐 采购人是没有这个权利的
详见财政部74号令的第八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
  (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四)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五)编写评审报告;
  (六)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但这个规定并不好操作 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质疑
而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中仅仅对于最后报价的推荐不少于3家供应商有明确规定,对于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采取专家推荐的方式来确定磋商单位并没有规定,因此我个人认为是违规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8

主题

1

好友

2640

积分

精灵王

9#
发表于 2015-6-29 15:04:30 |只看该作者
(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


这个怎么操作呢?

[/table]
还是那个观点,规定中没有列明的,可以为,也可以不为。
[table=100%,#ffffff]如果不确定一个 “
(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的方法,那么就只能让报名的十几家供应商全部参加谈判或磋商了,这也与立法或者两个文件的出发点(相比较招标方式时间快,灵活)是相违背的。


以上都是个人观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25

主题

14

好友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10#
发表于 2015-6-29 15:26:43 |只看该作者

回 jiayw 的帖子

jiayw:(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


这个怎么操作呢?

....... (2015-06-29 15:04) 
你可能搞错了,财政部74号令关于评委专家推荐供应商参与谈判或询价是仅仅针对于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有特定适用采购方式,与竞争性磋商并没有关联,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中有没有如此规定,所以竞争性磋商是不能采取所谓评委推荐确定供应商参与磋商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5-4-9 23:32 , Processed in 0.081662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