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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结果出来后,采购人还有什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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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0 09:36:5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如果采购人对结果有异议,可以要求澄清么?
还是只有接受一条路?
或者说,接受确认后,签约前可以有澄清权?如果不满可以否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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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0 10:26:08 |只看该作者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配套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采购人没有提出质疑的权利,对于采购文件、过程、结果的质疑,只能由参与采购活动且认为采购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提出。而且评标委员会是由采购人依法组建,并且由不超过三分之一的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如果发现评审过程中有不公平或者未能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内容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在评审时提出。在评审完成后,除财政部门规定的几种情形之外,不得重新进行评审。采购人也不得采取考察、样品鉴定的方法推翻评审结果。
但我个人认为采购人有审查评审报告的权利,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如果发现违规评审或者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方法评审的可以向财政部门提出报告,而不是采取所谓质疑的形式。依据是“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 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财政部门可以进行调查。如确实发现评审专家未按规定标准进行评审或有什么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处理,作出中标(成交)结果无效的认定。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第七十一条的第二款: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以及财政部18号令的”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第八十二条  有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同级或其上级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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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0 10:33:0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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哟切客闹: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配套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采购人没有提出质疑的权利,对于采购文件、过程、结果的质疑,只能由参与采购活动且认为采购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提出。而且评标委员会是由采购人依法组建,并且由不超过三分之一的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如果发现评 .. (2015-07-30 10:26) 
如果不是评审有问题,而是采购人另外有异议呢?比如担心中标人虚假投标?有没有要求进一步确认澄清的权利?并以此为依据否定中标人?(如澄清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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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0 10:35:19 |只看该作者
现在的问题是过程没问题,就是采购人不放心。(或者说不满意,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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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0 11:02:3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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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1u:如果不是评审有问题,而是采购人另外有异议呢?比如担心中标人虚假投标?有没有要求进一步确认澄清的权利?并以此为依据否定中标人?(如澄清不通过) (2015-07-30 10:33) 
那是后期履约期间的事情了,当然有明显证据能证明投标人有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当然属于违法行为,在有证据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检举。
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详见政府采购法第77条第一款的第一项。如果属实肯定可以认定为中标无效。
而且根据合同法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合同无效情形,自始无效。
如果欺诈手段、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乘人之危等签订合同损害对方利益(但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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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0 12:56:04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那是后期履约期间的事情了,当然有明显证据能证明投标人有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当然属于违法行为,在有证据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检举。
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详见政府采购法第77条第一款的第一项。如果属实肯定可以认定为中标无效。
而且根据合同法以欺 .. (2015-07-30 11:02) 
假如,采购人证实了投标人虚假应标,程序上怎么走?
先向主管部门汇报,
取消中标人资格
第二人中标
发布更正公告

还是说重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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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0 12:58:58 |只看该作者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假如,采购人证实了投标人虚假应标,程序上怎么走?
先向主管部门汇报,
取消中标人资格
第二人中标
....... (2015-07-30 12:56)
此时中标通知书已经发出,中标公告完成。

对了,没收的保证金怎么处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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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0 13:02:50 |只看该作者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假如,采购人证实了投标人虚假应标,程序上怎么走?
先向主管部门汇报,
取消中标人资格
第二人中标
....... (2015-07-30 12:56) 
自己去看政府采购法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认定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后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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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0 18:45:4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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哟切客闹:自己去看政府采购法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认定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后的处理方法 (2015-07-30 13:02) 
第五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采购人给我看招标法条例,说采购人有权要求重审,我怎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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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0 18:59:4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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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1u:第五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采购人给我看招标法条例,说采购人有权要求重审,我怎么答复? (2015-07-30 18:45)
政府采购活动首先应当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其次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4条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于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而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第四十四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所以你业主给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那一条规定内容,因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已经另有规定 所以并不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活动
财政部门规定的可以重新评审情形 对于招标方式和非招标方式有一定区别 单都不包含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那一条 具体你可以看看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以及财政部74号令和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其中均有详细描述。即使是财政部门规定的可以重新评审情况也是有规定的时间限制的,就是评审正式结束之前,汇总评审时,却有需要也是评审现场修正,并计入评审报告。一旦已经评审结束定标了,也不得再重新评审,更何况中标通知书都发出了。
即使是工程招标项目 审查也是有范围的 针对的是中标单位可能有违法行为、财务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导致其履约,标准是原招标文件得标准和方法 不是招标人事后随便定标准 而不是让你组织评委会对中标人所有的部分重新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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