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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宋军 文章的疑问
宋文提出了问题,但是,没有很好的回答问题.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5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7条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分别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对于此条规定,由于法规没有过多的解释,使之人们理解各一,甚至在评标过程中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出现相互矛盾的结局。】
【作为采购人代表,在评标委员会的作用,笔者认为主要有四个:
一是介绍采购需求。虽然在采购文件中采购人已经将采购需求进行了描述,但可能有不全的地方,或无法描述清楚的地方,通过采购人代表的再次介绍,可以使采购需求更加明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对采购项目和采购人要求更加清楚,便于评审专家决策。
二是便于联系。当评标活动出现异情时,可以代表采购人的意志,使采购活动顺利进行。
三是便于沟通。能代表采购人与供应商就采购项目的符合性进行沟通。当采购文件表达的内容供应商可能有不同的理解,有些项目是否响应技术要求,评委一时难以分辨清楚时,采购人代表作为使用方,对采购项目的使用与性能比较了解,可以利用与供应商的接触、对类似项目的考察研究所掌握的信息,能够现场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四是提高采购效率。采购人代表可以就采购中误差的方案进行现场修改,能最大限度地保证政府采购的成功率,降低政府采购成本。】
这四条,说明了采购人代表中的技术专家,有着从技术方案角度解释招标要求的作用。它防止了采购人代表仅仅是法定代表人(也许是行政领导的缺点)。
【既然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有这么多的好处,那为什么又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呢,依笔者的理解,这项规定有两层意思,一是在抽取专家中,该采购人中的相关专家被抽取为专家,也不得参与评标;二是采购人代表在参加评标时,即使该成员是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也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不得挤占专家的名额。这主要是防止采购人代表在评标委员会的名额过多,且挤占技术类(采购对象专业)专家的名额,从而左右采购结果。】
本来,评标专家“不得与投标人有关系”的说法,是防止利益干扰;变成了“不得与采购人有关系”的说法;仔细想一想,与采购人,招标人有关系,相互熟悉,更容易认真负责,有何不好 ?
世界银行采购专家杨大伟还主张:评标专家最好由业主和参与编制招标文件的技术和经济专家组成 ( 2009-10-19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世行驻中国代表处杨大伟
我们聘请专家参加评标,主要是在技术问题比较复杂时,更为科学和公正。很难详细一个被聘请的专家(举个极端的例子:水稻专家袁隆平和防非典专家钟南山,能参加各地各种评标,唯独不能参加本单位的评标??!!
另外,评标委员会是一个综合型智囊型组织。不应成为 简单的 “一人一票”的投票组合;
如果,要求评标委员会有技术、经济和法律专家组成;也不能要求技术专家与法律专家一样承担对法律问题的评审责任;同样,法律专家,也不应对技术问题,承担责任。
这里面,还有许多问题要解决。……
比如,举例说明 :
一个由采购人代表;3位专家;一位法律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共计5人.采用综合评标法打分时,是不是都代表了 “此方面的专家意见”??
难道,法律专家的意见,也代表此方面的技术专家的意见吗 ? ?
难道,技术专家的意见,就反映了法律专家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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