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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代表如何参与评标 宋军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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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6 10:46: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采购人代表如何参与评标


2015年06月29日 09:12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宋军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5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7条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分别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对于此条规定,由于法规没有过多的解释,使之人们理解各一,甚至在评标过程中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出现相互矛盾的结局。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理解此项规定,采购人代表如何参与评标呢?


首先,该规定只是针对相对应的采购方式和评标方法。在我国已经颁布出台的政府采购法规中,只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只有关于“采购人代表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的评标”的规定。而目前,关于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的有关规定有:《政府采购法》第38条第一款规定: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40条第一款规定: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14规定: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政府采购关于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的规定,只涉及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竞争性磋商以及货物和服务在招标采购中四种采购方式。


其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有专业性和专业人数比例硬性要求。为了使评标委员会组成更加科学化、专业化,保证采购结果符合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所以,政府采购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的中必须有与采购对象相对应的专业人员及有关专家,且专家人数的比例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其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主要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抽取使用专家时,原则上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在财政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特殊情况下,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也可以由财政部门专家库维护管理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后,推荐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但为了维护采购人的利益,保证采购对象能符合采购人的需求,政府采购法规也规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除了采取在专家库随机抽取外,还可以由采购人推荐采购人代表作为评委,进入评标委员会。而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采购人代表的产生,也是采取由采购人推荐与采购对象相关的经济、财务、审议、监察等人员,并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产生。


其四,采购人代表的作用。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代表他是否可以直接产生?在评标活动中到底起什么作用?目前国内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许多采购人代表是采购项目的直接负责人,从采购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到方案的提出,一直到采购,自始至终都参与了采购项目的全过程,他们也与潜在供应商打交道,甚至征求相关供应商的意见,同时也是供应商公关的对象。对于这些一种角色的采购人代表,在评标委员会中发挥怎样的作用和如何评标,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作为采购人代表,在评标委员会的作用,笔者认为主要有四个:一是介绍采购需求。虽然在采购文件中采购人已经将采购需求进行了描述,但可能有不全的地方,或无法描述清楚的地方,通过采购人代表的再次介绍,可以使采购需求更加明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对采购项目和采购人要求更加清楚,便于评审专家决策。二是便于联系。当评标活动出现异情时,可以代表采购人的意志,使采购活动顺利进行。三是便于沟通。能代表采购人与供应商就采购项目的符合性进行沟通。当采购文件表达的内容供应商可能有不同的理解,有些项目是否响应技术要求,评委一时难以分辨清楚时,采购人代表作为使用方,对采购项目的使用与性能比较了解,可以利用与供应商的接触、对类似项目的考察研究所掌握的信息,能够现场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四是提高采购效率。采购人代表可以就采购中误差的方案进行现场修改,能最大限度地保证政府采购的成功率,降低政府采购成本。


既然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有这么多的好处,那为什么又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呢,依笔者的理解,这项规定有两层意思,一是在抽取专家中,该采购人中的相关专家被抽取为专家,也不得参与评标;二是采购人代表在参加评标时,即使该成员是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也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不得挤占专家的名额。这主要是防止采购人代表在评标委员会的名额过多,且挤占技术类(采购对象专业)专家的名额,从而左右采购结果。


其五,采购人代表如何评标。采购人代表如何参与评标,看似一个简单的问题,却十分不好处理。在非招标采购中,并采取综合评分法,基本上采用的是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投标供应商谁报价最低,谁中标。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对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没有一个独立打分的过程,评审专家可以相互讨论,不需要独立评审和打分,采购人代表在评标委员会中的影响力不大,不能一人左右评审结果。但在招标采购中,采用综合评分法时,按规定,“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因为是独立打分,而采购人代表又不能以专家的身份出现(哪怕他是专家),也不能视为专家,在评标过程中。这就有一个关于采购人代表能否对综合评分中主要因素的“技术”项进行打分的问题,打分是否有效?最终采购人代表的分数是否能进行“汇总”进去等等,都是与“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相矛盾的。如果采购人代表不能以专家身份参与评标,那么对“技术”项打分则无效。同理,经济、法律类专家的“技术”项打分也视为无效。也就是说,如果一个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由7名评审专家组成,只有5名评审专家属于该项目的技术专家,其他的一名为采购人代表,一名为经济类专家,那么,在评标中,只有5名技术类专家的“技术”项打分才有效,其他两人的“技术”项打分就是非独立的,也就不能“汇总”进去了。


对于此类问题,目前还没有一定之规,许多地方都是将非技术专家的“技术”项打分汇总平均了,因为,非技术专家的“技术”项打分非独立产生,所以,评标结果是占不住脚的,是否与“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规定矛盾,还值商榷。


在招标采购项目中采取综合评分法时,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采购人代表和非同类技术的评审专家(经济、法律等)对技术项就不能打分,在汇总时,也不考虑他们的技术项打分。这就避免了与法规规定的冲突。


其六,法规的界定与解释有待完善。关于采购人代表如何参与评标,前面所说的“回避”办法只治标、不治本,在法律没有作出新的修改和解释之前,只能是权宜之计,而根本的解决办法是出台完善、仔细,操作性强的管理实施细则,也就是规范的评标模式。即各种采购方式中各种评标方式,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的模式规定,并对相关反映出的突出性、普遍性的问题作好法规界定与解释工作。同时,应尽快成立全国性的政府采购协会,由政府采购协会组织对政府采购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出台相关的行业规定,等行业规定成熟之后,再上升成法律或法规。
(湖北省政府采购协会 宋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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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7-6 10:50:33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从文章本身到法规,都可能有争议。


请大家思考,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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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7 09:02:58 |只看该作者
非技术打分对哪个投标人谁都一样,所以最多是整体改变分值,还不算不公平。

话说现在专家也不专,看着响应表对照一下,也没什么技术含量。所以,并非非技术人员就不能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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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7 14:33:15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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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9 10:54:24 |只看该作者
宋军 文章的疑问  
   
    宋文提出了问题,但是,没有很好的回答问题.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5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7条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14分别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对于此条规定,由于法规没有过多的解释,使之人们理解各一,甚至在评标过程中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出现相互矛盾的结局。

作为采购人代表,在评标委员会的作用,笔者认为主要有四个:
一是介绍采购需求。虽然在采购文件中采购人已经将采购需求进行了描述,但可能有不全的地方,或无法描述清楚的地方,通过采购人代表的再次介绍,可以使采购需求更加明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对采购项目和采购人要求更加清楚,便于评审专家决策。
二是便于联系。当评标活动出现异情时,可以代表采购人的意志,使采购活动顺利进行。
三是便于沟通。能代表采购人与供应商就采购项目的符合性进行沟通。当采购文件表达的内容供应商可能有不同的理解,有些项目是否响应技术要求,评委一时难以分辨清楚时,采购人代表作为使用方,对采购项目的使用与性能比较了解,可以利用与供应商的接触、对类似项目的考察研究所掌握的信息,能够现场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四是提高采购效率。采购人代表可以就采购中误差的方案进行现场修改,能最大限度地保证政府采购的成功率,降低政府采购成本。

这四条,说明了采购人代表中的技术专家,有着从技术方案角度解释招标要求的作用。它防止了采购人代表仅仅是法定代表人(也许是行政领导的缺点)。
既然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有这么多的好处,那为什么又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呢,依笔者的理解,这项规定有两层意思,一是在抽取专家中,该采购人中的相关专家被抽取为专家,也不得参与评标;二是采购人代表在参加评标时,即使该成员是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也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不得挤占专家的名额。这主要是防止采购人代表在评标委员会的名额过多,且挤占技术类(采购对象专业)专家的名额,从而左右采购结果。

本来,评标专家“不得与投标人有关系”的说法,是防止利益干扰;变成了“不得与采购人有关系”的说法;仔细想一想,与采购人,招标人有关系,相互熟悉,更容易认真负责,有何不好
世界银行采购专家杨大伟还主张:评标专家最好由业主和参与编制招标文件的技术和经济专家组成 2009-10-19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世行驻中国代表处杨大伟

我们聘请专家参加评标,主要是在技术问题比较复杂时,更为科学和公正。很难详细一个被聘请的专家(举个极端的例子:水稻专家袁隆平和防非典专家钟南山,能参加各地各种评标,唯独不能参加本单位的评标??!!

另外,评标委员会是一个综合型智囊型组织。不应成为 简单的 “一人一票”的投票组合;

如果,要求评标委员会有技术、经济和法律专家组成;也不能要求技术专家与法律专家一样承担对法律问题的评审责任;同样,法律专家,也不应对技术问题,承担责任。

这里面,还有许多问题要解决。……

比如,举例说明 :

一个由采购人代表;3位专家;一位法律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共计5.采用综合评标法打分时,是不是都代表了 此方面的专家意见??

难道,法律专家的意见,也代表此方面的技术专家的意见吗 ? ?

难道,技术专家的意见,就反映了法律专家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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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0 09:59:35 |只看该作者
没有人回答吗 ?


就让俺糊涂下去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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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7#
发表于 2015-7-10 13:42:07 |只看该作者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没有人回答吗 ?


就让俺糊涂下去吗 ? (2015-07-10 09:59) 
只要不违法就行,所以该参加参加,该打分打分,管他合理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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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8#
发表于 2015-7-16 10:29:49 |只看该作者
采购人技术代表参与评标就得了,采购人代表通常是做业务对接的人,两人必须责任分开。还是各打各的分,各签各的字,只要自己解释的合法合理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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