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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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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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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6-17 12:16:0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财库[2007]2号中,对于综合评分法的价格有如下规定:“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对于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有以下几种说法:
1.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价格为:大于成本价,小于等于预算价的投标报价;
2.满足招标文件初步审查要求,初步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3.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均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报价。
怎么理解才正确?各位老师和同仁是如何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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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6-17 12:20:54 |只看该作者
应该是通过了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报价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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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板凳
发表于 2015-6-17 13:26:46 |只看该作者
2号文下面马上就说了啊。
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所以这里不仅仅是通过初审的,而且要是满足采购需求等的,所以商务和技术评审也要通过的,最后才是价格打分。

不同意版主的意见,与版主探讨一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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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地板
发表于 2015-6-17 13:29:06 |只看该作者
如果是初审合格就行,那么打分就是,价格,商务,技术。。。
如果是要满足需求,那么打分就是商务,技术,价格。。。
楼主的3我觉得是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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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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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7 13:35:08 |只看该作者
切克闹同学赶紧来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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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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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7 14:28:37 |只看该作者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2号文下面马上就说了啊。
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所以这里不仅仅是通过初审的,而且要是满足采购需求等的,所以商务和技术评审也要通过的,最后才是价格打分。

....... (2015-06-17 13:26) 
关键是“相等”二字如何理解:相等”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或者询价通知书规定的实质性要求,换句话说,就是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作了实质性响应,满足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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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7 14:39:20 |只看该作者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2号文下面马上就说了啊。
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所以这里不仅仅是通过初审的,而且要是满足采购需求等的,所以商务和技术评审也要通过的,最后才是价格打分。

....... (2015-06-17 13:26)
我的意见与版主一致  通过资格性与符合性审查即可
资格性指的是投标资格 保证金等 符合性指的是投标文件的完整性 有效性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 在符合性审查阶段是要以确定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这是关键一点。
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 除却资格审查部分(资格性审查 符合性审查)技术 商务 服务等都是用于评分的 分数或多或少的问题 因此你说的技术 商务也要通过评审 我个人认为评分项不是通过项 而是比较择优的过程 评出来谁的分数高 谁的分数低的问题
除非你要求比如技术标得分不得低于多少 否则为无效投标这种实质性否决投标内容 否则无法按你所说得出某某投标人有没有通过技术标和商务标的结果 又不是否决情形 如何认定是否通过呢  评分项得分越多越好 第一名只有一位 剩余都是没通过么 除非你事先在评分标准中设置一个及格线 未达及格线的否决投标还差不多
另外该文件中也明确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低报价”
因此我认为在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中 只要通过资格审查的 最低报价即为评标基准价 不得通过后续的所谓其他方式拿掉或去除 哪怕你设定了一个评分项及格线 评分未及格的无效投标 其投标报价如果是最低的 依然是评标基准价 不予变动 而在财政部18号令的评审顺序也必然是先资格审查 后澄清答疑 再比较评价(评分) 最后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
因此财政部的2007 2号文件指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也必然是对所有投标人最开始的资格审查部分 因为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是不得进入后续评审打分的 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必然是无效投标处理 在资格审查之后 所有通过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比较 此时此刻也不能在通过其他评分标准来去掉最低报价 另外就像18号令规定的那样 综合评分法对于投标文件有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是在符合性审查阶段 而不是在评分阶段 因此说来说去 还是要满足资格审查标准 过了资格审查 哪怕最低报价在后面的评审过程中出现状况 按无效投标处理了 仍然是评标基准价 不得去掉


第五十四条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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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7 14:51:25 |只看该作者

回 xqj661023 的帖子

xqj661023:关键是“相等”二字如何理解:相等”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或者询价通知书规定的实质性要求,换句话说,就是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作了实质性响应,满足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2015-06-17 14:28)
详见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于相等的解释
即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条第四项所称质量和服务相等,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但这里是特定的指向与竞争性谈判 询价等项目 不涉及综合评分法的项目 另外这是2007年的文件 在2014年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出台后 应当按照74号令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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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7 14:55:39 |只看该作者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2号文下面马上就说了啊。
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所以这里不仅仅是通过初审的,而且要是满足采购需求等的,所以商务和技术评审也要通过的,最后才是价格打分。

....... (2015-06-17 13:26)
骚年 你又搞混了 对于质量相等 指的是“所称质量和服务相等,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在政府采购法里原本就针对于特定的评审办法和项目 比如询价 竞争性谈判
与采取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完全是两码事 不要混为一谈
在财政部18号令中明确规定了两者的区别(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第五十一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第五十二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你拿针对于最低评标价法的规定来理解采取综合评分法的项目 我也是无力吐槽
最低评标价法与综合评分法的使用反而本就是南辕北辙 不尽相同 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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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7 15:12:23 |只看该作者
其实我想说 楼主的2和3没有区别
财政部18号令中的初审包含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对于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是在符合性审查阶段 终究算起来还是在资格审查阶段(初审阶段)
其实只要把18号令和财政部2007文件好好看一看 这个问题都不是什么大问题
18号令对于采用综合评分法项目的投标文件评审顺序是这样规定的 初审(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澄清答疑、比较评价(评分) 最后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
财政部2007 2号文件中也明确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低报价。“
那么在综合评分法项目中 所谓评审过程不得去掉最低报价 我认为是指资格审查之后的打分阶段的问题 因为不符合招标公告要求 未通过资格审查(包括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必然是要按无效投标处理“第五十六条的第3项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而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后续的评分评审程序 当通过资格审查进入评审程序的投标文件之中 最低报价的自然就是评标基准价 且在这个评审过程中 不得去掉最低报价 哪怕这个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因某种原因 撤回投标文件也好 被否决投标也好 这个基准价也不得予以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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