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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实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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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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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9 20:05:2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政府采购法》(简称“政采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简称“18号令”)

第四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总结起来就是:政府采购项目废标时(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处理办法


政采法:在招标采购中……; 可以重新招标。也可以经报批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18号令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由财政部门按照两个原则处理(貌似采购人没有自由裁量重新招标的权利)。
(一)经评标委员会专家论证“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可获批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具有惩罚性:“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询问:
1.以上两个出处的规定相互矛盾吗?一个说可以重新招标,也可以经报批采取其他方式采购。一个说只能去主管部门申报。


2.针对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采购人是否有权直接发布二次公告,继续招标?还是必须申报主管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上述两个存在因果关系的工作原则处理?


3.如果必须申报的话,那么本来公开招标的项目如果没有违规行为,是不是就可以推断为一定不会获批继续采用公开招标发二次公告 的情形(详见原则一)?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的情形,是不是就是默认了“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详见原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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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4-21 14:36:47 |只看该作者
可以自己重新招标。
只有改变方式才要申报
一般都是重招,因为手续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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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板凳
发表于 2015-4-21 14:38:27 |只看该作者

回 2008biaoye 的帖子

2008biaoye:自己顶一下。
 (2015-04-20 22:14) 
37说的是原则,43说的是37以后的事。先走37,再走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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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5-4-22 11:20:10 |只看该作者
首先我觉得两个规定不矛盾,采购法是给出了两个选择,18号令从效率出发,更加明确应该如何做。 如果单纯讨论采购人是否有权重新招标,我认为,采购人有权,但也需要先报告财政部门。原则一主要指变更采购方式,如果不变更采购方式,仍采用公开招标的,这更符合政府采购的大原则,财政部门不应不批。所以由重新招标推论招标存在违规、不合理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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