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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对话 | 标前介绍该不该取消? 【轉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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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7 16:37:0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专家对话 | 标前介绍该不该取消?


2014-10-16 政府采购信息 政府采购信息  微信


微信号 zfcgxxb
功能介绍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第一份专业报纸。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宣传媒体。服务政府采购事业,为采购政策的制定者、采购实务的操作者、采购标的的供应者以及采购理论的研究者,搭建沟通交流的桥梁。国内统一刊号:CN11-0273

  评标是政府采购活动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在评标环节,许多采购代理机构都设置了采购人进行标前介绍这样的环节,而为了让评审活动更加顺利、更加高效地进行,推荐评标委员会组长也成为政府采购评标中的重要程序。本期邀请业界专家对评标中的这两个问题进行探讨。


  本期嘉宾

  姜爱华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副院长

  张雷锋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

  欧阳克勇 陕西省政府采购中心顾问

建议废止采购人"评审前介绍"

  姜爱华: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正式开始之前,由采购人代表介绍项目情况是有必要的。一方面,政府采购的直接目标决定了由采购人对项目需求进行必要的介绍,是符合逻辑的。政府采购是采购人为了满足日常政务或社会公共需要而实施的一种采购行为。由采购人对项目进行介绍,能够更直观、清晰地表达采购方的需求,有利于采购到"物有所值"的采购对象。另一方面,采购人对项目进行介绍有利于消除采购方与除采购人代表外的其他评委之间信息不对称,使评委更好地了解采购需求,从而公正地评选出最有利于采购人的投标人。

  采购人在进行项目介绍时,应紧密结合项目的需求标准进行阐述,切忌带有任何偏见,特别是不能有任何品牌或者供应商偏好倾向。反过来,如果需求标准非常明确的项目,采购人只需进行补充介绍即可。

  张雷锋:采购人项目介绍完全没有必要,因为所有的介绍都可以编写在招标文件中,没有任何事情是文字说不清楚而必须采购人当场语言说明的。项目介绍最大的弊端就是将不能光明正大地写在招标文件中的内容,用语言或隐晦或直接地表达出来,比如和哪个供应商合作很久非常顺利、哪个产品其实更加符合他们的要求等,暗示评委倾向性评标。因此完全应该取消这个环节。

  欧阳克勇:财库﹝2012﹞69号文件(以下简称"69号文件")规定, "采购人需要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69号文件规范了"评审前介绍"。但由于实践中容易出现采购人代表未按69号文的要求进行标前介绍,因此建议取消采购人标前介绍。

【采购人代表不得任组长】

  姜爱华:评标委员会中还是应该安排采购人代表,采购人是采购对象的直接需求者,其对评审结果最有发言权,反对采购人进入评标委员会的顾虑主要是怕采购人在评审过程中有意或无意地表露出对某个品牌或者某个品牌的倾向性,而且实际中也确实有过这种情况。但个人认为,产生这种问题的根源不在于采购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而是缺少对采购人代表的约束机制。

  张雷锋:评标委员会中确实没有必要安排采购人代表。因为设置采购人代表的初衷无非是希望评审能更好地反应采购人意志,但是采购人的意志完全可以转变成文字通过招标文件反映出来,评标委员会只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审,就能准确反应采购人的意志,也能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投标的供应商。如果评委有倾向性意见或者徇私舞弊,那么评标委员会中即使有采购人代表也于事无补,因为采购人代表并不拥有比其他评委更多的权利。因此评标委员会中设置采购人代表并无益处;反之,更常见的是采购人代表在合适的时间表达采购人想用哪家的意愿,甚至有的评委一开始就征求一下采购人代表的意愿,使评标流于形式,不能公正客观评审。因此评标委员会中安排采购人代表有害无益。

  欧阳克勇:采购人代表是政府采购"法定"的参与评标委员会评审工作的一员。由69号文件可知"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的明确限定,而且其他评委也"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这明确是在对采购人代表"限权"。

【评委会组长需承担连带责任】

  姜爱华:推荐评标委员会组长作为招标程序中的一环,也应写入招标文件之中。组长的评选程序、评选要求也应列入其中。组长的权责应进一步细化,既要防止组长不作为,也要防止组长越权行使职责。组长主要职责包括主持评审工作、组织有关评审的讨论和表决、负责询标工作、审核其他评委的评审情况、撰写评标报告等,组长对评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若组员在评标过程中出现玩忽职守、违纪等行为,组长需承担"连带责任"。

  张雷锋:组长只是在评标过程中发挥召集和组织作用,并没有比其他评委更多的权利,完全由评委们商量确定人选,没必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推荐组长的程序,其作用和权责也没必要细化。

  欧阳克勇:政府采购的法律规章过去从没有涉及到评审委员会要设组长的问题,69号文件第一次规定:"评审委员会应当推选组长"。可以说这是对法律的细化和完善,而且为了减少采购人代表对评审过程的影响,69号文件还规定"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建议此项政策最好再补充两项内容:一是确定推选组长的方法或程序;其二是规定组长的职责或权限。(编辑/万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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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7 16:40:35 |只看该作者
專家的看法也不一致。


我比較贊同 姜愛華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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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7 17:36:45 |只看该作者
法律制定的设定应以“人具有良知”为初衷,个人认为“由采购人作适当介绍”是有实际需求的,也有利于短时间内评审专家了解项目情况,并不会因为“采购人作适当介绍”而必然存在“猫腻”。


个人认为“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正式开始之前,由采购人代表或代理机构代表介绍项目情况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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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7 17:40:15 |只看该作者
从刚出台的政府采购磋商办法中”允许对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的规定可以看出,政府采购的立法正在回归招标采购制度固有的市场和经济的基本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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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8 08:07:23 |只看该作者
不应该有面对面的接触机会,


如果一定觉得有必要进行标前介绍,也可把现场介绍进行录像后给评委播出。评委不应该受任何形式人为的影响,就事论事,才是最公平的。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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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8 11:09:27 |只看该作者

回 汪才华 的帖子

汪才华:从刚出台的政府采购磋商办法中”允许对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的规定可以看出,政府采购的立法正在回归招标采购制度固有的市场和经济的基本属性。
 (2015-02-17 17:40) 
我记得好像是 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 允许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者举办答疑会吧
这和对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是两个意思
或者我记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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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8 22:45:33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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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8 22:45:59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我记得好像是 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 允许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者举办答疑会吧
这和对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是两个意思
或者我记错了 (2015-02-18 11:09)
你的理解是对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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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0 08:59:53 |只看该作者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不应该有面对面的接触机会,


如果一定觉得有必要进行标前介绍,也可把现场介绍进行录像后给评委播出。评委不应该受任何形式人为的影响,就事论事,才是最公平的。
(2015-02-18 08:07)
这种介绍方式既解决了帮助评委快速了解项目情况,又解决了防止面对面接触可能带来的人为干扰问题。但如何解决专家有问题需要互动的问题呢?在公正公正和帮助招标人达到招标之本义的目的,一直是一对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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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6 15:50:31 |只看该作者
这三位坐的位置不同当然观点不同了。屁股决定脑袋是一贯的。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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