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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uomu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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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 签订合同以投标价为准还是以评标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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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0 13:23:30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我不是在回答您在23楼的问题吗?
    “你说说是以此评标价签订合同呢,还是以修正后(如果有的话)的投标价格签订合同呢?” (2013-05-10 12:00) 
[s:34]我以为你了解我的观点呢。所以,我那问题其实不是个问题。

还有,您是长我两岁的姐。多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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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0 13:17:37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个人观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再行协商的做法不合适。
  一、投标文件是邀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承诺不得对邀约进行修改,否则就成了新邀约了。
  二、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这些偏差是允许的,至少是招标人可以容忍的,如果再对其进行修改,实际上已经违背了招标人自己事 .. (2013-05-10 11:52) 
理解您的意见,同时论证也无懈可击。

然后觉得,招标真是一件凶险的事情。

再然后看招标的实践,灵活处理的情况太多了。

再然后就觉得,灵活处理虽一定程度上可以体谅,但明白原则上的道理仍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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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0 12:00:31 |只看该作者

回 huomuto 的帖子

huomuto:

唉。我不知道咱俩在争论什么。
一、关于算术误差修正的问题,我的观点与您一样的:需要投标方确认之后调整投标价格。因为存在算术误差的报价,并非投标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失误造成的错误的意思表示。所以应允许投标方进行修正。
二、关于对技术、商务因素折算后的评标价,我的观点是应按投标价签订合同,您的讨论搞错方向了。
    我不是在回答您在23楼的问题吗?
  
你说说是以此评标价签订合同呢,还是以修正后(如果有的话)的投标价格签订合同呢?”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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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0 11:52:34 |只看该作者

回 huomuto 的帖子

huomuto:
谢谢您的回复。并且完全同意您的观点。
还有一个问题:对技术、商务因素进行价格折算的情况下,合同价格以投标价为准,那么合同具体条款呢?即各项技术参数、设备配置以及商务条件是以投标文件为准吗?(这种情况下,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是存在细微偏差的)
初步观点:在确定了中标单位和合同价格的情况下,以招标文件为基准双方协商确定合同条款。合适吗?
.......

个人观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再行协商的做法不合适。
  一、投标文件是邀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承诺不得对邀约进行修改,否则就成了新邀约了。
  二、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这些偏差是允许的,至少是招标人可以容忍的,如果再对其进行修改,实际上已经违背了招标人自己事先确定的原则和规定。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双方如果再行协商修改这些偏差,并以修改后的要求确定合同条款,实际上已经是对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进行了修改。因为这些细微偏差原先是被允许的,现在成了不被允许的了。
  综上,个人意见是:要么在招标文件中,把这些偏差列入重大偏差;如果列入细微偏差,对方又中标了,则招标人无权提出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额外要求。

  个人观点,如有不对批评。张志军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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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0 11:28:43 |只看该作者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概括地说,应该以投标价格为准;

评标价,只是作为评标时,选择中标人的参考。

....... (2013-05-09 16:46)
非常感谢您的回复,有意见有依据,您费心了。

有两个问题:

一、“第二,如果有需要价格调整的,按照395号令”:

可以有两个理解:

(1)在初步确定中标单位后,与中标单位进行协调,针对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细微偏差进行价格调整,在投标单位确认后形成中标结果(包括合同价格)。这个过程也是合同具体条款形成的过程。

(2)此评标结果公示,目的是公示评标价产生的合理性(不合理的评标价,可能对评标结果产生影响)。所以,并不能据此确定与投标价不一致的合同价。PS:评标结果公示的内容,也公示投标价吧,对此我不太了解。按此理解,此公示的投标价,应做为合同价。

这两个理解哪个更合适一些呢?

二、“第三,个别情况,有招标文件以外的内容,作为签约的;如,原本没有包括在内的国外考察项目”

我的理解:应按招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发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以外的内容签订补充合同。这样导致总合同价与投标价不一致,但招投标过程涉及的部分,合同价是以投标价为准的。

综合以上两点,还是可以说,在不排除算术误差修正的情况下,合同价以投标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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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0 11:08:59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1、先举个例子说明一下为什么以评标价签约不合适:
  在需要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的招标项目中,评标时往往会将不同时间点支付的资金统一折现为合同生效时点的现值进行比较。
  某个投标的投标总价为1000万元,支付进度为合同生效时支付100万元,10个月后交货支付850万元, .. (2013-05-09 19:32) 
谢谢您的回复。并且完全同意您的观点。

还有一个问题:对技术、商务因素进行价格折算的情况下,合同价格以投标价为准,那么合同具体条款呢?即各项技术参数、设备配置以及商务条件是以投标文件为准吗?(这种情况下,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是存在细微偏差的)

初步观点:在确定了中标单位和合同价格的情况下,以招标文件为基准双方协商确定合同条款。合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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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0 11:01:42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您在我5楼的跟帖基础上再思考下。
   1、若投标报价是100万元,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折算计算后的评标价是200万元,最后其中标,您是否按照200万元向此投标人发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2、若投标报价是100万元, .. (2013-05-09 17:14) 
唉。我不知道咱俩在争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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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9 20:25:27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除了明确的可以修正的算术错误可以修改原投标价外,其他均不算,且算术修正要经过投标人的书面确认方可生效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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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9 19:32:04 |只看该作者
  1、先举个例子说明一下为什么以评标价签约不合适:
  在需要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的招标项目中,评标时往往会将不同时间点支付的资金统一折现为合同生效时点的现值进行比较。
  某个投标的投标总价为1000万元,支付进度为合同生效时支付100万元,10个月后交货支付850万元,交货2个月后支付50万元,月利率为1%。该投标折现后的评标价是913.6万元,最后这家企业中标了。
  您说签约时,是按照1000万元签约还是913.6万元签约呢?如果按913.6万元签约,那么首期支付多少万元?第二期支付多少万元?最后一笔支付多少万元?

  2、评标价的性质,是为了便于评审而设立的一个价格评审基准,而不是去更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是更改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
  从这个意义上看,评标价与投标价不一致时,中标合同应当按照投标人的真实报价签约。如果以更改后的投标报价发出中标通知书,这份中标通知书的性质则成了新要约,而不是承诺了。

  不知道我把问题说明白了没有?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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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9 17:25:38 |只看该作者
   其实,想想也正常的,我自己在这个问题上也“折腾”了很久,一直没有理解透彻,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2588  您看这个帖子,我在7楼的跟帖,当初很明显就是没有搞懂。
   到了今年年初,同样内容的帖子,我终于搞明白了,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4071&page=2
   这问题,折腾我很长时间,我曾经说过,对于我来说。“投标报价算术修正”这个问题比“定标权归属”问题要难多了。前者大半年后我才透彻理解,后者从一开始我就理解到位了。
    [s:64][s:64][s: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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