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379|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突破工程采购“瓶颈” 提升政府采购规模【转贴】

[复制链接]

1308

主题

247

好友

7万

积分

版主

上善若水

Rank: 7Rank: 7Rank: 7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社区明星 原创达人 版主勋章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4-9-15 21:57: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paragraph]
突破工程采购“瓶颈” 提升政府采购规模

发布时间: 2014-09-15 来源:中国公共采购网 作者:宋鸿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工程采购”作为政府采购法定的三大类采购项目之一,从预期规模上来讲,它占有政府采购的半壁江山,同时它也是长期以来政府采购工作的一块“软肋”。一般而言,工程项目的金额比其它采购项目的金额要大得多,政府采购要在短期内迅速上规模、登台阶,应力求在工程项目的采购上求突破。
   


一、工程项目采购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是目前集中采购机构是我国政府采购操作机构的主体,一些地方管采尚未分离,不少监管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认为工程采购是建设部门招标办的事,无须研究学习和理会,也没有必要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有的人认为建设部门搞得好好的,而且有《招标投标法》可依。在这些地方,工程项目不是没有,而是长期游离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之外。





二是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对工程采购的畏难情绪较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因组建时间较短,且大多是依托财政部门的人力资源,经济类、会计类专业人员有余,而精通建筑工程类知识的技术人员则相对不足。因而在很多地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虽将工程列入其中,但并未实施集中采购,这也是有些地方为什么采购规模一直上不去的重要原因。





三是工程采购项目处于“管理、操作”双重缺位状态。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建设行政机关是工程类项目招投标的监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财政机关是包括工程类项目在内采购项目的监管部门。从表面上看,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似乎出现了两个监督管理部门,有些地区财政和建设部门对工程采购项目的管理缺乏协调沟通,要么都抢着管理,互相扯皮;要么谁都不愿意管,互相推诿,致使对工程采购项目的监管处于缺位状态。





四是相当部分采购人认为工程采购只要按老办法搞招标就行。不少采购人遇到工程采购事宜,不管资金来源是财政性资金还是其它资金,都习惯性到建设部门主管的招标机构办理,采购人认为只要不是擅自确定供应商,通过招标就行,不一定非得接受政府采购管理、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实际执行过程中动用财政性资金兴建的楼宇都快封顶了,财政部门还不知道。





五是财政预算管理对工程采购项目的约束力不够。近年来,部分地区大兴土木,行政事业单位相互攀比修建楼堂馆所,相当一部分工程根本未纳入单位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政府工程采购监管基本处于真空和无序状态。





二、做好工程项目采购工作的重要性





首先,做好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工作是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反腐功能的迫切需要。必须尽快地扎实地开展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工作,从监督管理到具体操作都必须依法进行,体现“三公”原则,尽快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其次,做好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工作是政府采购上规模的迫切需要。很多地方政府采购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富有成效,但是采购规模一直在低位徘徊,究其原因主要是这些地区对货物类和服务类采购工作很重视,投入也很大,但却忽视了工程类采购工作,现实的情况是这些地区并非不发生新的开工项目,而是政府采购未能介入其中。因此,采购实绩要上规模必须狠抓工程采购。





再次,做好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工作是节约财政性资金支出的迫切需要。对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规范的招标投标,最大限度地引入竞争机制,节约的资金将十分可观,同时还可让广大职工、群众看到政府采购所产生的作用,形成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更为深厚的群众基础。





三、如何突破“工程瓶颈”





第一,树立全局观念,做好配合支持。首先,各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必须充分认识到工程采购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真正把工程采购摆上突出位置,高度重视工程类政府采购工作,把做好工程采购作为当前最为紧迫的一项任务,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切实抓紧抓好,通过行之有效的宣传活动争取社会各方的理解与支持,依法将工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在《集中采购目录》中进行细化,提高针对性和适用性。





其次,做好配合与支持工作。从政府投资工程采购监管情况看,目前有三种模式,即:建设部门独立监管、财政部门独立监管、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监管。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基本要求,在不改变现行工程管理体制的前提下,借鉴外地的经验和做法,财政部门与建设部门应密切配合,按照“求同存异、分工协作、紧密配合、共同监管”的原则,做好政府投标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部门主要对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报建审批、招标投标过程、专家评委、工程质量、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合同履约监督等有形建筑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主要对建设工程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和采购方式审批、采购文件审查、采购合同审核、工程款核拨、投诉事项的受理和处理、采购信息的统计评价等进行监督管理。做好工程项目的采购,需要财政部门和建设部门携手共进、信息共享、业务互补,通过规范运行和操作,积极对这一领域进行探索,逐步把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监管范围。





第二,强化财政预算管理。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在实施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论证,不能仓促上马,要坚持量财办事、量力而行的原则。财政部门对基层预算单位上报的收支预算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预算一经批复要坚决执行,同时要注意不可为片面地追求采购规模而放松预算管理。





第三,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基础工作,增强风险可控能力。工程类采购技术比较复杂,工程质量的好坏又是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因此必须层层把关,“招标”作为工程项目实施的首要环节尤为重要。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要充实力量,设置专门的工程采购项目部,向社会招贤纳士,提高自主操作能力,以节省采购人的采购成本。





第四,坚持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提高规范化操作水平。《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各级各类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工程项目招标时必须以《招标投标法》为准绳,在招标活动中坚持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提高采购信息发布的时效性,保证工程采购的竞争性,采用科学的评标方法,制订合理的评标标准,确保采购结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第五,财政、建设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建设部门对工程项目的监管有着丰富的经验,供应商库、评审专家库等基础性资料很健全,这些都是工程政府采购顺利实施的可靠保障,离开建设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另搞一套不仅没有任何实际意义,而且也是徒劳无益的。财政部门应主动向建设部门的同志请教,多沟通,多交流,建设部门也应积极支持政府采购工作,与财政部门联手监管,提高行政效率和管理水平,两部门既不“越位”也不“缺位”。




(作者:陕西省澄城县政府采购中心   宋鸿)





(责任编辑:岳亮)




http://www.china-cpp.com/article-252-87738.html
乘物以游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590

积分

骑士

沙发
发表于 2014-9-16 15:29:29 |只看该作者
强烈反对!将比较成熟的工程招标模式强纳入政府采购只能造成经办人员的混乱!
这不得不说是上面争权底下倒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6-6-19 14:51 , Processed in 0.078294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