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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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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5 09:10:5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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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10-15 09:21:07 |只看该作者
与政府采购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货物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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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地板
发表于 2013-10-15 09:23:22 |只看该作者
关键问题在于:

1、目前尚存的地方法规该如何处理

2、使用财政资金的工程项目,是不是好必须遵守财政部门的规定 我们这财政厅规定50万以上的工程就必须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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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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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5 09:37:55 |只看该作者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与政府采购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货物和服务。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以下保障经济社会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项目: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水路、航空、邮政、运输枢纽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生态环境破坏与自然灾害防治、土地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六)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以下保障公民基本需求的公共服务项目: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照明等城乡设施项目;
(二)非经营性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以及社会福利设施等项目;
(三)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
(四)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六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用特许经营方式融资的项目。
第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 本规定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 第八条所称单项合同估算价,根据项目所处阶段,以估算投资额、概算、施工图预算等为依据确定。
同一工程建设项目 12 个月内发生的同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总估算价达到第八条规定标准的,每次采购都必须进行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或者事先低估单项合同估算价、事后追加投资等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
使用第五条至第七条所规定资金,但其总额少于项目总投资 10%,或者数额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下;

(二)工程建设项目安排投资补助或者贴息之前,已经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或者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三)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用于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的项目;
(四)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
前款第三项的项目,数量上以满足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的实际需要为限,以市场价格支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同意后,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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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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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5 09:38:24 |只看该作者
第一印象:一刀切,偷懒了!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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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7#
发表于 2013-10-15 17:28:46 |只看该作者
建议群主加亮置顶 大家针对一个帖子来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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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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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徽章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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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6 07:26:06 |只看该作者
初一看标题以为和原来差不多,仔细一看内容有了不少变化。解决了几个以前人们觉得不合理,不理解,不好执行的问题:
    1、取消了投额总额的要求;
    2、取消商品住宅的要求;
    3、大幅提高招标合同金额的下限;
    4、只要潜在投标人少于三个就可以不再招标,这样一次公告少于三家报名就可以不再招标;
 5、50万以下不再招标;
   总的感觉这些是可喜可贺的变化,贯彻了李克强总理减政放权、还权于民的思想,法规编制部门人员的指导思想有了新的角度和思路,不再一味考虑加强、细化等强化管理的思路。
   对招标工作会有很大帮助,精华贴,值得大家仔细研究,看看还有哪些可以进一步改进和地方,对法规编制部门提出更好的建议。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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