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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次GPA谈判年中启动 政府采购八年“入世”路【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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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9 22:26:1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第六次GPA谈判年中启动 政府采购八年“入世”路
时间:2014年4月29日  来源:ggcg.tv



   近日,《华夏时报》记者从权威处获悉,GPA谈判第六次出价将于年中进行,具体时间和细节还在商议中。


   这是自去年年底,国务院成立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谈判(GPA)谈判工作领导小组后进行的第二次出价。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此前表示,该小组由一位副总理担任组长。


   “高规格说明了中国加入GPA的重视程度。”一位参与谈判的业内人士对《华夏时报》表示。


   事实上,主导谈判的财政部、商务部多位官员在不同场合均表达了加入GPA的决心。财政部今年的重点工作中,GPA谈判也赫然在列。


   不过,业内专家表示,对出价清单问题在此前的多次谈判中始终难以达成共识;而其中最受关注的法律问题,例如《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协调与衔接等问题,暂无实质性进展。加入GPA仍需要多方努力。


  谈判在路上


   从2007年12月,时任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代表我国政府签署中国加入GPA申请书开始至今,我国GPA谈判已经进入第8个年头。


   GPA即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以消除针对外国货物、服务和供应商的歧视,增加透明度,将国际竞争引入传统上属于国内公共财政管理的政府采购领域,实现国际贸易更大程度的自由化和世界贸易的扩大为宗旨,是迄今为止参加的国家和地区最多的一个关于政府采购方面的协议,有 43 个缔约方及 22 个观察员。缔约方主要包括美国、欧盟及其 27 个成员国,其中包括加拿大、英国、瑞士、中国香港等,以发达经济体为主。


   早在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就成为GPA观察员,并承诺将尽快启动加入该协议的谈判。2005年9月,财政部成立GPA谈判研究小组。2008年,由财政部牵头、23个部门共同参与了首轮磋商,谈判正式拉开序幕。


   “谈判很不容易,尤其在出价范围和门槛方面,有很多的争论。中国的市场很大,国外希望能多开放,但又对我们的政策、法律心怀疑虑。怎样在不伤害我国利益的情况下进行最大的开放,这确实是一个艰难的任务。”上述参与谈判人士表示。


   “加入GPA谈判涉及面广,不仅需要GPA谈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全力支持,与其他中央单位和各级地方财政部门也密切相关。”财政部副部长刘昆此前在全国政府采购工作网络视频会议上表示。


   据了解,在此后的谈判中,中国做出了多次让步,例如降低了工程项目门槛价,增加了开放程度,缩减了过渡期,将中央政府实体和地方实体纳入范围,增加了货物附件,删减和调整了有关例外情形等。


   “在中国加入GPA一事上,有关部门几乎每天都面对着欧美一些国家的询问和压力,在很多方面已经‘政治化’了,并不完全是就GPA谈GPA。”一位接近财政部的官员表示。


   2010年10月,时任国家副主席的习近平在联合国[微博]贸易和发展会议第二届世界投资论坛开幕式上表示,中国政府正在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加入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谈判,并表示,“对涉及政府资金的采购和建设项目,中国政府将采取公开透明的办法,让内外资企业及其产品享受平等的待遇。”


   在去年的第五份出价清单中,我国一次性增列了6个省(市)和多个服务项目,大幅降低了工程项目门槛价,并将实施期限从原先的5年调整为3年。此外,清单中对于采购实体开放清单,包括中央政府实体、次中央政府实体、其他实体及各自开放项目的门槛价;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项目开放清单;以及执行GPA规则的例外情形都做了详细说明。


   为了进行第六次出价,今年2月,财政部下发的《2014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中,要求“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继续积极稳妥开展GPA谈判,深入推进谈判应对工作,抓紧研究进一步改进出价方案,为今年提交第六份GPA出价做好相关准备”,并要求“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具体情况,积极开展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加入GPA谈判应对工作”。


   不过,上述接近财政部的官员认为,谈判的最终完成,仍需一定时日。


  博弈进行时


   谈判8年,中国与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韩国等就出价清单进行了多次交流,但是仍未找到满足各方利益的方案。


   《政府采购法》起草工作参与人之一、清华大学教授于安对媒体表示,加入GPA和开放中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再一次“入世”。其中,谈判的所有困难和解决困难的智慧都集中在出价清单上。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副院长桑百川此前撰文表示,修改并清理国内政策法规,避免国内政策与GPA发生冲突是非常重要的,不仅要明确承诺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范围,而且要在政府采购的招标程序、技术规范、供应商资格审查、原产地规则等方面与GPA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目前的焦点一个是关于法律和制度层面的问题,我们的公共采购两部法,公共采购市场是被分割的,在国外是很难理解的,因为在国外来讲,招投标只是采购的一个程序而已,是几种采购方式中的一种,对一种采购方式进行立法,在国外是很少见的。”上述参与谈判的人士告诉《华夏时报》。


   这个问题在和美国的谈判中被多次提及。在我国,政府采购涉及《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双重约束。由于两法分开,国有企业应否纳入也成为焦点。美国认为,既然国企采购受到政府采购制度的制约,那么国企的采购就应算是政府采购。


   不过,如果将国企放开,中国加入GPA或长期处于“逆差”中。财政部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政府采购总额达到1.39万亿元,如果加上国企、军队、高校、公益采购等在内的全国公共采购,总规模超过20万亿元。这个规模可能相当于目前GPA成员国的总和。


   目前,在欧美国家给我国的出价清单中,涵盖了国有企业,在公共领域共有9个出价范围。按照互益原则,对方提供了什么样的清单,我方需返还相应的清单。例如,如果对方将铁路纳入范围,我方就得把铁路加进去,在以后的招投标中给予优惠。


   不过,对于受《企业法》约束的欧美国家,专家认为其并不了解中国国企。“我们的国企在走去行政化的老路子,实际上从上世纪90年代末,国企改革一直贯彻政企分开的原则,所以我们的国企实际上是一个商业主体,既体现了公益主体功能,也体现了商业主体功能。而在欧美国家,他们的国企基本都是公益主体,不涉及到商业领域。这是我们在谈判中的一个难点。”上述人士表示。


   事实上,按照国家影响原则,一个企业是不是国有企业,是不是列入出价清单,主要是看它的控制力和影响,不过,由于我国国企许多都不承担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职能,和其中一条原则不相符,因此,具体划分仍在博弈中。


   据了解,GPA缔约方提出的问题中,包括我国应当合并《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应当撤销涉嫌歧视的政府采购扶持自主创新的政策;地方政府采购政策需要透明化等多项问题,中国已经做出了调整,包括废止政府采购扶持自主创新的政策。不过,仍有许多问题正在讨论中,在第六次出价中,或有新的进展。

http://www.ggcg.tv/yejie/20144/2014429103138.html
乘物以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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