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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欧盟明确的单一来源采购规定【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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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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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6 13:29: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他山之石 欧盟明确的单一来源采购规定
时间:2013年11月6日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部



    单一来源采购具有零竞争性和低透明度的特性,在发生一些特殊状况时,独具优势,能有效节约采购时间以及公开招标的管理成本。然而,供应商垄断所带来的好处远不足以抵消未通过竞争方式使用公共资金的弊端。出于这样的原因考虑,各国公共部门多会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审批严加限制。


  欧盟的案例极具代表性。在一起欧盟委员会对意大利政府间的诉讼案件中,意大利方称新防洪池建设工程含新技术,只能由具有防洪工程经验的原承建商完成,因此采用了无公告谈判程序(单一来源采购)。欧洲法院认为意大利仅按照有关当局的咨询意见就采纳基于连续性原因使用同一建筑商的理由是不充分的,即在不同的工程使用同一承建商对不同承建商承担举证责任是困难的。


  事实上,欧盟采购制度中一般用透明度原则防止歧视,而无公告谈判程序通常缺乏竞争性也无需发布公告,因此,对这一采购方式的应用,欧盟的态度十分谨慎。在欧盟公共采购指令中,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各种适用状况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是当采购项目单纯用于研究、试验、学习或开发时,可采用无公告的谈判程序。如,政府需要一种协助警方调查的新式监控设备,可采用谈判方式指定一家供应商进行研发及供货。但这项规定并不适用于当企业想依靠产品建立起自己的商业可行性,或支付研发费用的情况。


  二是当合同因“技术性”原因,“与专有权相关的条款”或“艺术因素”而只能授予特定的经济经营者时,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其中“技术因素”包括只有一家企业能提供采购方需要的工程或产品,或只有一家企业有能力完成采购方要求的项目规模。在证明供应商是否为唯一来源时,“只有该企业能提供最高效的产品”理由并不充分,除非能有充足理由证明只有这家供应商能提供采购方所需产品。


  而“专利权”则是因法律因素只有一家可能的经济运营商,特别是获得专利或著作权等财产权利。在使用该理由时,需要特别证明是否有可以被其他供应商提供的“等效”产品所替代,如果可替代物存在,采购实体坚持通过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专有产品或服务则相当于违反规则。即使在极罕见情况下,该实体必须采购某种享有专有权的产品,当该权利的使用许可权被授予多个供应商时,仍无法使用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


  “艺术因素”可被解释为当实体需要购买独特的艺术作品,或需要与特定艺术家签署合同时,可启用无公告的谈判程序。然而,《欧盟公共和公用事业采购指令》中建议,当以为艺术家作品高于一般商业率溢价时,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证明该作品不存在“等效”替代选择,然而无法因此推断,在另一些项目中,可以从其他供应商处购买到同等替代作品。


  三是发生紧急事件,在采购是绝对必要,且因紧迫性缘故无法通过公开程序完成的情况下,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对于此类事件的判定需遵循两个原则:一个是事件发生具有不可预见性,另一个是事件发生不归因于采购实体。


  四是与现有供应商续签合同,采用无公告谈判程序的适用情况包括:在“不可预见情况”下产生的额外工作;对之前工作的重复,并在之前合同中已表明;对现有物资部分更换或补充,购买其他供应商产品也许会导致不兼容或不相称的技术困难。


  五是在公开程序,限制程序或竞争性谈判失败的情况下,包括没有收到合适的投标书或投标申请时,只有不合规或不能接受的投标时,可采用无公告谈判程序。


  六是按设计竞赛程序规定选择未来服务供应商时,可采用无公告谈判方式选择比赛中的获胜者。


http://www.ggcg.tv/yejie/201311/201311694041.html
乘物以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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