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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尝试监督“一把手”新做法 法院院长不能越权审批案件 2
法院院长不分管业务部门
广东早就认识到对“一把手”监管的重要性。早在2010年1月,广东省委在出台《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时,就专门提出,要强化对“一把手”的监督。
该实施意见明确,要规范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一把手”职权。党政机关正职一般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等重要部门工作,不得违反程序干预、插手工程项目建设、城乡规划、征用地审批。逐步实行党政“一把手”家庭财产在一定范围内报告制度。探索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述责制度。重点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检查。对有群众实名举报的“一把手”,必须及时核查;对已不适合担任现职的,要及时调整。
对此规定,当时,省委领导解释,对“一把手”的监督,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难点之一。该规定的出台,就是要规范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一把手”的职权行使。
近年来,广东各地早已开始摸索如何监督“一把手”。记者近日打开广东省各厅局机关官网,在领导分工栏里,很多厅局级“一把手”已经不分管人事、财务。比如,在省财政厅,分管人事教育处的是厅巡视员邓桂明。在省民政厅,人事处由巡视员叶秀仁分管,机关党委办由副厅长王长胜分管,办公室、计财处由副厅长张元醒分管,厅长刘洪主持全面工作。
广东各地积极尝试“一把手”监督新做法。在惠东县法院,法院院长不仅不分管人事、财务,不直接管大宗商品采购,甚至不分管具体业务部门,业务部门交三位副院长分管、审签,院长只能查阅、了解案件各个环节的执行办理情况,不能超越权限范围审批签发。
重大事项会议表决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广东有些地方对“一把手”监管规定更细,比如将全县所有人财物管理集中在几个重点部门,“一把手”绝对不能单独过问,否则视为违规。
长期以来,部分地方的党政“一把手”为了维护自己的绝对权威,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上往往习惯于先开口、定调子,其他班子成员即使有不同看法也不敢提出来,一些重大决策往往变成了“一把手”一个人来决定。
深圳等地明确规定,本单位全局性、政策性问题,本单位的权力配置、人员招录、规模较大的投资等六类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
公开透明是监督的利器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政策研究室主任竹立家说,现在“一把手”腐败比较普遍,将某些关键事项不再由“一把手”分管,对“一把手”权力制约的确有很大帮助,至少没有以前顺手、随意。
不过,竹立家认为,要从根本上遏制“一把手”腐败,应该加强权力的公开透明化运行,比如财务审批、报销公开,提拔任用人选投票当场公开、电视直播等,这才能真正约束“一把手”。“权力不论分给了谁,都有可能腐败,如果不公开透明,不论是‘一把手’管还是‘二把手’管,都有可能腐败,所以权力运行过程必须公开透明。”(羊城晚报记者 尹安学)
[责任编辑:刘琼 ]
保存时间:2014/3/22
原标题:广东尝试监督“一把手”新做法 法院院长不能越权审批案件 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03/21/c_119886640_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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