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楼主: zxc198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综合] [原创]对于公共资源交易改革“一委、一办、一中心”模式的思考 (有补充)

[复制链接]

0

主题

0

好友

8394

积分

风云使者

招标师徽章

21#
发表于 2013-8-11 00:56:47 |只看该作者
[s:125]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8394

积分

风云使者

招标师徽章

22#
发表于 2013-8-11 00:56:55 |只看该作者
[s:56]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308

主题

247

好友

7万

积分

版主

上善若水

Rank: 7Rank: 7Rank: 7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社区明星 原创达人 版主勋章

23#
发表于 2013-8-11 15:59:49 |只看该作者
根据 gzztitc 总版主的建议 在原文基础上又补了一块内容  请各位社友批评指正
乘物以游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

主题

8

好友

825

积分

圣骑士

招标师徽章

24#
发表于 2013-8-11 23:26:06 |只看该作者
我们的党是人民的党,我们的官是人民的公仆。他们做的一切都是为了我们老百姓。不管出台什么规定,不管我们办事是简单了还是麻烦了,我们都应该拥护我们的党,爱戴我们的公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

主题

0

好友

4747

积分

精灵王

忠实坛友

25#
发表于 2013-8-12 12:19:29 |只看该作者
同意------------就这么改吧!
dz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

主题

4

好友

6724

积分

风云使者

最爱沙发

26#
发表于 2013-8-12 13:52:58 |只看该作者

回 zxc1981 的帖子

zxc1981:    在交易过程中是谁在办呢?不是交易双方而是提供场所、设施、服务的中心在办么?交易中心是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运营机构,是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的,你让中心这么一个服务机构来监督政府部门?
    另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县 .. (2013-08-09 16:26)
楼主所说的模式,是我国很多地方使用的。我想明确的有两点。招标是为了什么,交易中心是提供场所服务更重要还是保证交易过程的三公更重要。招标最初的产生即是为了保证政府投资项目采购的三公。因此,我们招标首先就是要保证整个过程三公。其次交易中心提供不管是场所还是设施难道真的就比代理公司或是甲方自己的地方好吗?这种行政规定目的难道仅仅为了设施的充分使用?如果是这样我认为交易中心没有成立的必要,应该交给市场去竞争。
因此我还是觉得交易中心的真正作用在于保障招标的三公,对各方主体进行监督。
不过我的这个想法按照目前的法律来说确实不太可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

主题

4

好友

6724

积分

风云使者

最爱沙发

27#
发表于 2013-8-12 14:32:01 |只看该作者
同时,楼主所说的一办一中心虽然在行政体制上没有隶属关系,但是在党口或是行业主管上难免存在隶属关系,就像有些地方建委与建交中心在行政上没有隶属关系,但是他们都是一家,能说管办分离吗?
另外,交易中心在招标评标过程中提供服务(无论是递送单子,还是为评委服务)其应属于招标交易的一部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

主题

6

好友

2037

积分

精灵王

招标师徽章

28#
发表于 2013-8-12 14:53:31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要么就改革成“一委一办(局)”,要么就“一委一中心”,再要么“一委俩中心”。
1、楼主所定义的“管办”分离是对的,办的主体是交易双方和代理机构,如果这样理解,所谓“一委一办(局)一中心”其实就是“一委一办(局)”模式,因为这种模式下中心只是现实的一个场所,完全可放给市场由物业来管理。虚拟的网站由“办(局)”来代管。
2、"一委一中心”还是由各监管部门各司其责,各行其政,不要参与具体的操作办理。中心的职责就是发布信息的操作平台,就是个媒体网站再加上现实场地,职责只有一个”发布信息前备案交易文件,只要别有违法违规信息“即可。
3、”一委俩中心“就是一个政府采购中心再加上一个交易中心,因为政府采购中心是个集采机构,采购项目需要亲自操作办理,所以势必涉及管办分离问题。俩中心独立存在,共用一个交易大厅。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308

主题

247

好友

7万

积分

版主

上善若水

Rank: 7Rank: 7Rank: 7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社区明星 原创达人 版主勋章

29#
发表于 2013-8-12 19:42:20 |只看该作者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

楼主所说的模式,是我国很多地方使用的。我想明确的有两点。招标是为了什么,交易中心是提供场所服务更重要还是保证交易过程的三公更重要。招标最初的产生即是为了保证政府投资项目采购的三公。因此,我们招标首先就是要保证整个过程三公。其次交易中心提供不管是场所还是设施难道真的就比代理公司或是甲方自己的地方好吗?这种行政规定目的难道仅仅为了设施的充分使用?如果是这样我认为交易中心没有成立的必要,应该交给市场去竞争。
因此我还是觉得交易中心的真正作用在于保障招标的三公,对各方主体进行监督。
不过我的这个想法按照目前的法律来说确实不太可行。
        一、全国确实很多地方都是“一委一办(局)一中心”,但就我所了解的地方(包括全国比较有名的合肥、南昌等地)暂时没有一个是真正如我文章所说的设置模式。主要问题我也在补充内容中提到了那就是:
        1、中心直接隶属于办,直接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中心直接把政府采购中心(集采机构)并入或是承担代理机构工作,中心成了代理机构丧失了独立性,真的管办不分。
        二、公共资源为什么要交易也就是 bob1511 社友所说的招标为了什么?保证过程三公确实很重要,但怎么实现?
        bob1511 社友建议“
交易中心的真正作用在于保障招标的三公,对各方主体进行监督
”,这就涉及交易中心的职能及编制性质问题。
        1、现在各地设置的交易中心全都是事业编制,事业单位承担行政监督管理职能本身就不符合事业单位改革要求。
        2、中心靠什么保证三公?中心制定具体规则?中心凭什么制定规则?各行业主管部门完全可以拿出部门规章要求你中心按规章办事。那中心怎么才能制定规则并让各主管部门没话说,中心就要是和行业主管部门一样的行政机构,你看中心这时候就要改变单位编制性质,他就成了管理办(局)了。
        3、既然有了管理办(局)了,为什么还要交易中心(事业单位)?“交易中心提供不管是场所还是设施难道真的就比代理公司或是甲方自己的地方好吗?” 现阶段,政府建设这个市场的物理场所不仅仅是为了场所、设施等的集约化、节约资源,也是为了更好地行使监管职能。监管机构人员有限,但每天交易的项目又很多,如果项目分散各地,监管人员分身乏术,怎么进行现场的监管。
乘物以游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308

主题

247

好友

7万

积分

版主

上善若水

Rank: 7Rank: 7Rank: 7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社区明星 原创达人 版主勋章

30#
发表于 2013-8-12 19:52:58 |只看该作者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
同时,楼主所说的一办一中心虽然在行政体制上没有隶属关系,但是在党口或是行业主管上难免存在隶属关系,就像有些地方建委与建交中心在行政上没有隶属关系,但是他们都是一家,能说管办分离吗?
另外,交易中心在招标评标过程中提供服务(无论是递送单子,还是为评委服务)其应属于招标交易的一部分
        交易双方及代理机构和专家才是办,中心不是办,自然不存在管办不分。
        交易中心提供的服务一定是要不涉及交易实质、不影响交易结果的。
乘物以游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6-6 12:39 , Processed in 0.060390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