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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管理单一来源采购手段不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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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4 12:36: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重庆:管理单一来源采购手段不单一
时间:2013-08-14 09:02:29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邓勇



  本报讯 重庆市日前发布通知,通过明确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采取“晒”公告、组织专家论证等方式对单一来源采购加强监管。
  一直以来,由于单一来源采购只同唯一供应商“一对一”签订合同,具有直接采购、没有竞争性的特点,被业界共识为“控制和慎用”的采购方式。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管理,近日,重庆市财政局出台了《单一来源采购申报及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不仅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进行了明确,而且对法律关键词作了解释或界定,细化了操作流程,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审批和监管过程中有了更详尽的参考依据,减少了管理风险。
  《通知》对《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的3种情形作了进一步界定。即“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包括因特殊业务工作,所采购货物或服务有特别要求,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购买的;所采购货物属非通用产品,招标文件无歧视性条款,实行两次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均只有1家合格供应商参与投标,或经评审后技术条件合格的供应商只有1家的;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对采购项目有统一规划和实施要求,已统一组织政府采购并正式发文要求采购人向特定供应商采购的;拟采购服务项目是原采购项目质保期满后的维护、升级维护服务,必须由原中标供应商实施,且采购金额不超过原有合同金额的。
  “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包括为应对地震、火灾、水灾等灾害或社会突发事件,需要马上实施紧急采购的;采购人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或服务工作中出现紧急情况,实施公开采购不能保证时间要求,需要向特定供应商采购的,且已经同级政府批准。
  第三种情形是,必须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配套服务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为了避免采购人对品牌存在倾向性,《通知》要求引入社会监督,通过“晒”公告的方式将单一来源采购申请公布于众,从而降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审批风险。具体规定是,财政部门接到申请人关于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事项的申请后,在批准之前,应当就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所涉及到的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编号、拟采购品目、拟采购供应商名称、采购预算、采购数量、单一来源采购理由、公告时间、财政部门监督电话等事项,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潜在供应商的意见,并做质疑处理。
  而在申请审批环节,该市要求采购人组织专家论证。一位多次参与此项业务的采购人士表示,行业专家较熟悉标的物的市场行情,了解本地区经济情况,能掌握价格的主动权,化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在组织实施阶段,经财政部门批准的20万元以下项目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单位采购工作组组织实施单一来源谈判;2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区(县)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单一来源谈判;由其他采购方式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由原采购机构组织实施。谈判小组由政府采购专家库2名评审专家、1名采购人代表组成。


http://www.china-ggzy.com/news/nsc/2013-08-14/9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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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4 14:48:24 |只看该作者
  对单一来源采购加紧箍咒确实必要,对其适用情形进行细化规定是种有益尝试。没有深入了解过重庆的具体做法,但仅就此文来看,相关规定设计者有两方面的认识需要厘清:一是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一些“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属政府采购法适用的例外情形;二是采用分散采购还是集中采购,通常取决于该项目是否在集中采购目录之内,而不是其金额大小或采用的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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