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纵观我国有关评标委员会组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大都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其中只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45条第二款提到: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但没有限定招标人代表不能参加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其具体职责、义务是什么,应当做些什么工作,相关规定没明确,普遍共识就是其了解和熟悉项目的背景和实际情况,能为评标专家快速地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下面就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做一浅析。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其能否独立评审,值得商榷。 招标投标法没有具体明确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和作用,为实际招标活动留下了“方便之门”。《评标委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见承担个人责任”, 此处又赋予了招标人代表评审的权利,据此招标人代表也可以进行评标并出具评审意见。但,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能否进行独立评标,值得商榷。 1、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七部委第12号)第11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为法》(2003年国家计委第29号)第7条之规定,其重要的条件评标专家要具备“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另外要入选国家级或省级专家库还要经过相关内容的培训,特别是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评标标准、方法与评标实务操作的培训。就是说,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专业人员,首先经系统的培训,考核合格之后才能入选专家库,而后才能有资格评标。 2、从招标人单位性质来说,有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还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企业分支机构,也就是说招标人的种类很多,除了一些较大企业能具有相当水平的专业人员外,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可能根本没有相关专业人员,更不用说去评标了。对招标代理机构来说,在实际工作中,代理机构可能同时在多地开展业务,而一地的招标活动基本固定几人去做,这几人未必具有各种专业知识,其专业人员也不能满足评标的需要。具有相关专业的专家评标尚需经过培训,更何况那些没入选专家库、没经过评标业务培训、没有专业知识的招标人代表呢?未必能胜任评标工作。也许会有人说招标人可以去聘请经过培训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家,现实中确实有招标人去外聘的,有的聘会计师,有的聘律师的,这更突显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不必要性。 综上,招标人代表能否独立评审,值得商榷。也许有人认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能为评标委员会快速地提供项目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应当参加,其实,招标人代表完全可以不进入评标委员会也同样能实现此功能。 (二)、招标人代表范围较小,易被锁定,成为舞弊者的猎物。 在实际的评标中,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作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的只是少数,大多是招标单位的人参加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人来说,有的单位仅几十个人,有的甚至更少,特别是对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招标人来说,能代表招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人的范围更小,人数更少;而一些人员较多的招标人,能代表招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人也基本是固定的,数量也是有限的。招标人代表相对于成千上万、分布在不同地域的评标专家库的人数,远远是少数。招标人代表人数少、范围小,易被锁定,成为舞弊者的猎物;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加重了投标人的投机心理,增加了投标人舞弊成功的概率,降低了投标人的腐败成本。2009年,北京市丰台区第五小学委托丰台区政府采购中心就该校教学楼装修和操场维修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为达到中标目的,与区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阴激文串通,并许诺事成后给予“好处费”。评标前,阴激文唆使评标委员会校方代表胡毅彤给金陵公司打最高分。评标中,阴激文将其他评委打分情况泄露给胡毅彤,胡毅彤在阴激文指使下调低了其他公司分数,使金陵公司中标 (注:此案例系2012年5月16日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20起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环节典型案件之一)。 (三)、评标委员会易被招标人代表控制,成为其操纵评标结果的工具。 目前,在实际招标工作中,对于那些本就不想招标的、早已选定意中人的招标人来说,就会利用占评标委员会近三分之一的招标人代表,在评标操作上“发挥”自身便利条件,利用一些手段左右、影响其他评标专家,甚至操纵评标委员会。其言行与评委成员身份不符、有悖情理和法规,严重影响着专家的正常工作。其主要表现有:介绍带有意向性。在评标前,招标人代表向评标委员会介绍项目概况和特点后,往往还有“重点强调”。南京一家大型国有企业的一个办公楼项目进行招标,在招标开始前,企业就内定了一个关系比较好的单位作为中标单位。由于担心通过公开招标竞争的方式并不能保证其中标,作为该项目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单位领导在介绍投标单位情况时,对其他投标单位一带而过,而对那家内定的中标单位,明确表示了与其合作的愿望,并在评标休息期间又与其他评委单独“交流”,结果让预定单位如愿中标
(注:此案例摘自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反腐倡廉”专栏:《检察官披露 建设领域招投标腐败常耍五大花招》);
评标带有倾向性。初评时,对非“中意”的投标人进行重点分析查找;详细评审时,不断对左右边专家暗示“重审严抠”,商讨深挖细微偏差,直到废标为止。中国科学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职员张冀黔作为业主代表参加基建分包项目招标,其中,在瓷砖供应招标中,将倾向于烟台市唐记陶瓷有限公司中标的意见告知招标代理机构,并在评标中给该公司打最高分,使其中标(注:此案例系2012年5月16日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20起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环节典型案件之一);插言带有暗示性。当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就一些问题进行澄清、询问时,担心答错的招标人代表立即作些暗示性的插言;发言带有导向性。初评结果汇总时,招标人代表抢先发言,对非“意中”投标人存在的问题进行重点强调,对“意中人” 进行大加赞赏;有的招标人代表在评标委员会等候评审期间,通过与专家成员的“沟通交流”,表达招标人“意愿”,甚至给专家成员许以承诺;有的项目,专家成员碍于情面等因素,直接推选招标人代表担当评标委员会主任。这样,对那些本就想舞弊的招标人来说,可能直接控制主动权,完全掌控了评标活动。以上,招标人代表表现出的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四)、招标人违反评委员会组成的相关规定,擅自增加招标人代表人数,以期控制评标委员会。 目前,在实际招标工作中,有的招标人在五人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中,不管是不是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是否具有评标的能力,违规直接硬派两名招标人代表参加,目的就是增加在评标委员会中的话语权,控制其他评委。有的招标人采取外聘人员参加评标委员会,美其名曰“外聘专家”,这些外聘人员受招标人聘用,由招标人支付聘金,当然要替招标人说话,按照招标人的意愿说话。有的招标人利用“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规定的不足,在“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的情况下,发挥组建权的优势,增加评标委员会人员数量,扩大进入评标委员会招标人代表的人数,在评分上达到优势,以期达到控制评标委员会,让其想要的投标人中标。有个BT项目,九人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三名,外聘会计师、律师等“专家”三名,随机抽取专家三名。这样的招标可能完全被有“非分之想”招标人控制。 二、治理对策与建议 (一)、正本清源,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修订,明确规定招标人代表不许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完全由专家库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介绍项目有关信息,其实这些工作完全可由招标人在评标前对项目进行详细介绍,或简要解读项目重要信息,大可不必为了介绍项目而参加评标委员会。把评标决定权完全交给评标专家,这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3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的规定,才具有实际的意义。
另外,招标投标法如果不做修正,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不得禁止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因为这是法律赋于招标人的权利。要治根本,就得修正招标投标法。 (二)、设定条件,限制进入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 尽管招标人代表进行评标委员会存在一些问题,但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也不应禁止招标人进入评标委员会,因为这是法律赋于招标人的权利,在招投标法未对评委员会组成做修正之前,可以对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设制一定的条件。 1、明确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条件,一是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投标人无利害关系;二是熟悉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三是熟悉招标项目的性质、建设规模、质量、技术及工期要求、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实质性要求、废标条款以及评标定标办法;四是在专业技术方面能够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及商务报价的合理性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与判断。如果招标人本单位有符合以上条件的专业人员,不论规模大小均只限派一人参加评标委员会,如无,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确定。 2、对进入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实行严格备案制。实行“先备案,后参加”的备案政策,只有在招标人代表提供符合上述条件相关证明材料,并出具履职保证后方可参加。对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代表不履行备案手续的,行政监督部门禁止招标人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3、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如果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材料不实或出现责任问题,对招标人单位负责人和派出的代表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三)、建章立制,规范招标人代表行为。
在不限制招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下,建立健全具体规章制度,尽量减少招标人代表对评标委员会的不良影响。可以采取:
一是规范招标人代表介绍的内容。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事先要求招标人写出招标项目概况和特点的介绍材料并备案,进入开评标程序时照本宣科,决不允许在评标会上“借题发挥”,表达招标人的意向。 二是明确招标人代表一般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的负责人,应推选评标委员会中有能力和专业水平相对较好的专家主持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工作。
三是明确招标人代表的职责作用。明确规定,招标人代表可以参加评标委员会,其作用主要是提供项目招标的重要信息和数据,如不具有评标能力不许参加评标并出具评审意见;评审期间发言时,只许做客观评价,不许“旁征博引”专题强调。
四是设立专家专用等候区。在专家等候评审期间,设立专家专用等候区,对招标人代表和专家成员实行“屏蔽隔离”,杜绝评审前招标人代表与专家成员“单独交流”。
招标人代表表现出的一些弊端,随着全国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建设和应用,随着远程异地评标系统的建设和功能的实现、完善,评标标委员会可能将由一省不同地域的、乃至全国不同省份地市的专家组成,这些弊端将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虽然有所缓解,但招标人代表现出的一些问题始终是存在的,对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设定一定的条件进行限制,也是应当和必要的。 但是,在招标投标法对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未做出禁止的情况下,任何规章和地方法规都不应当明确禁止,因为这是法律赋予招标人的权利。 参考文献: 【1】《浅谈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违规问题与对策》 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陈寿鹏 【2】《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上、下)》 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易佩富 高注:色彩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