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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法院公布的失信者名单,在招标里该怎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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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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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8 11:33: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新华社北京10月1日电(记者 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于10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全国法院将建立“失信者黑名单”制度,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

    记者日前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10月1日后,最高人民法院将收集、公布第一批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届时将向各商业银行以及社会信用建设成员单位推送,共同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近期已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国有银行签订了备忘录,鼓励商业银行与人民法院建立网络专线,通过网络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各商业银行总行将以网络专线等方式共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共同实施信用惩戒;双方将探索建立最高法院与商业银行总行之间“总对总”的、网络直接对接的执行查控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刘贵祥介绍,备忘录涉及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网络查控机制两项主要内容。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法院,可以按照与银行的协议,通过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简化了程序,提高了效率。网络查询、冻结、续冻、解冻被执行人存款与执行人员赴金融机构直接执行具有同等效力。



两个问题:


1、关于这个黑名单,在招标时该如何应用呢?
2、和这个相关联的,一个项目在开标前,收到某法院函,要求协助冻结某投标企业的投标保证金,这个时候招标人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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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xc1981 + 3 提出关于信用体系应用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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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沙发
发表于 2013-10-8 13:49:13 |只看该作者
1、这个问题,可以写在招标文件里面,类似于“近3年内,没有失信行为,未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为资格要求,限制投标人。

2、这个问题的话,我觉得国务院肯定会出相应的指导文件,或者各地方都会有一些相应的举措。如果都没有的话,最简单的,法院说要冻结,招标人就依照法院的规定,不动这笔钱就好了。之后书面通知这家投标企业,其相应资格被取消,不能再继续参加本次投标活动。对于其他投标人应该是没有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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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8 14:46:24 |只看该作者
不建议以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冻结人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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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地板
发表于 2013-10-8 14:52:52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
1、无明文规定时,可以在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实现约定。
2、应该配合法院工作。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二条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三条 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第四条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第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 2013年7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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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8 16:08:11 |只看该作者
不错,将是否失信作为准入条件在全国范围执行。这样起到很大的约束作用,最后看执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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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0 15:16:39 |只看该作者
基本同意沙发意见。
只是,法院要给下个文,俺好有个交代。一般冻结都会有文,守法公民和单位应该配合司法工作。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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