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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投标函中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有误,评标委员会能废标吗?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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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0 09:51: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投标函中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有误,评标委员会能废标吗?


2013-09-10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案例背景:

有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90万元。某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要求提交了90万元保证金,并已到达招标文件所指定的帐户。

开标后,在宣读投标函时,发现该投标人将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金额错写为90元。工作人员按90元唱标后,进入评标程序。对于这份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该怎么评审,能废标吗?

记者调查:

本案例介绍的情况比较特殊,但也确实是招标实践中容易遇到的情形。任何一个招标案例的处理,都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按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进行处理。记者连线了多位业内人士,多方声音整理如下:

意见一:评标委员会应该废标

持这种意见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条第二款中的相关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宝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在该规定第二项中,投标文件出现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等情形,评标委员会初审后应该按废标处理。本例中,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函没有按照规定填写,内容没有填写全,投标函作为投标文件中最重要的部分,出现这样的错误是不被允许的,所以应该废标。

二是该投标函已经公开唱标,其他投标人都认为该投标人提交的是90元保证金,而不是90万元投标保证金。评标委员会如果不废标,会引起其他投标人的投诉。

意见二:废不废标由评标委员会自主裁量

这种意见的依据是认为在《招标法》和七部委30号令中,相关法条赋予了评标委员会一定自由裁量权。评标委员会除了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标办法进行评标以外,针对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可以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自主决定这份投标文件废不废标,当意见不能统一时,最好是进行投票表决形成决议。本例中出现的这种情形,一般在招标文件中,都不会有这么详细的针对性评判规定。因此出现这种情形时,应该让评标委员会自己决定是否废标。

意见三:评标委员会应该听取招标人的意见,再作决断。

持这种意见的专家认为:对于这种情形,评标委员会如何处理,确实比较难以决断。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听取招标人的意见后再作决定。因为招标人是这个招标项目的项目业主,也是评审结果最大的利益相关方,征求招标人的意见合情合理。

意见四:评标委员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澄清,不必废标。

持这种意见的专家认为:这种情况属于纯粹的笔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本着竞争精神,更好做好投标企业的比对。

专家分析:

国家评标专家库评审委员会委员刘精益:可以做澄清,没必要废标

他指出,在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在核实事实、确认该投标人投标保证金递交的金额、时间和方式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后,针对此案例中的这种错误,应该按照30号令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

他强调,当然,在允许投标人作出澄清时,不得允许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而应当只允许其改正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

浙江省松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张志军:明显文字错误,不应该废标

在本案例中,投标人确实已经递交了9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文件和保证金的递交时间和方式,都符合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因此,这是一份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书。至于在投标函上的书写错误,属于一种明显的文字错误,而不能认定为是投标文件内容不全

所谓的内容不全,一般意义上,应该是指这种情形: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了投标文件中应当具备某些方面的内容,而投标文件中没有作出响应,没有相应的内容存在。打个比方说,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其季节性施工措施应当包括雨季施工措施和冬季施工措施,而投标文件中只有雨季施工措施没有冬季施工措施,或者只有冬季施工措施没有雨季施工措施,这种情形就属于内容不全。明显因为标书制作时打字、书写不慎而产生的漏字漏词,不应当认定为内容不全,而应该认定为是一种文字错误

广西政府采购中心沈德能:可以澄清,废标不合理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他指出,此案例可以澄清,但是如果直接给予废标是不合理的,按照上述的文件规定,可以对该情况予以澄清,继续参与评标的其他审核环节。(记者 王日谭)


保存时间:2013/9/10
原标题:资讯中心 投标函中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有误,评标委员会能废标吗?
http://www.chinabidding.com.cn/zbw/zxzx/zxzx_show.jsp?record_id=8944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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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9-10 10:54:39 |只看该作者
这种情况太多了,

前面也看了一位标友关于投标报价大写错误的问题。

我觉得应该从两个方面来深入分析:

        一、投标人方面,为什么总会出现这样的文字或者报价的数字错误在投标函中或者一些关键部位。

        按道理讲,投标函或者一些比较关键的作为以后签订合同的主要依据的部分,应该慎之又慎,多次检查后再装订封装的,有的投标单位甚至经常把其他的投标文件组成部分先做完,剩下关键部分等开标前老总亲自定夺再填上去。按道理这些地方出现笔误的可能性应该远远小于其他地方。
   
       但往往根据我们多年的经验,有部分投标单位还真就是故意这么弄的,留下一个较明显的口子放那,目的就是为了控制中标单位;在这家单位后面的那家单位如果是自己要中的单位,那就可以废掉这家,省下挂靠、管理费等,如果不是那就只能这家顶上。多重保险。

       二、从专家评委方面,在评标过程中频频接触各种类型的错误,相对肯定否定该类错误的法律法规条款都能解释通,多数会参考招标人的意见,如果招标人否定它,则多会找出这家单位更多的错误加以否定,不然则会给该单位澄清补正的机会。而招标人投标人多有默契,也清楚会否有投诉,再加上确实投标单位有错误在先,即使以后审计纪委查起来也不好评判处罚。
   
       如果遇上正好是两拨都有关系的人争一个项目,那出现低级失误的一方就更加被动,另一方肯定抓住一切机会把他踩死。
   
       像上面这个例子,唱标的时候委托人如果不是傻子或者有猫腻,在唱标勘误的时候就肯定会提出来自己保证金应该是有误的,核对一下招标文件里面的提交保证金凭证复印件或者自己的原件就清楚了。其他单位也提不出什么意义,毕竟你交足了数,实质性条件并没有改变。

        所以出现了这类问题,我们还得多思考,表面上的文字数字错误并不值得我们纠结,还得好好思考一下这背后到底有多少文字数字外的问题。是否能够真正的解决掉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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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0 16:51:46 |只看该作者
意见四:评标委员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澄清,不必废标。

认为应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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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0 17:14:54 |只看该作者
从尊重事实的角度说,不应该否决其投标,毕竟不管是条例还是招标文件,都是说的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了投标保证金,这指的是行为本身而不是你怎么写的,反过来说,如果他交了90元写了90万呢,这个一定是需要否决其投标的?所以把握实质性响应与否要从事实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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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0 17:19:13 |只看该作者
专家们回答的时候,都用了“废标”措辞?还是小编自己写的呢?[s:90]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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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0 17:25:18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专家们回答的时候,都用了“废标”措辞?还是小编自己写的呢?[s:90]  (2013-09-10 17:19) 
事情或许发生在条例之前 或许专家习惯了 呵呵 其实在招标行当里,废标这个词大家是都可以理解的
使者还是宽限点时间 让专家慢慢自己改吧 呵呵[s: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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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0 17:38:07 |只看该作者
建议记者发稿的时候,先放到社区给大家帮忙校对下![s:69]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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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1 15:46:52 |只看该作者
上周开标还真发生一这样的事情,当时是在开标记录上做了备注,评标时评委既没有废标也没有澄清。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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