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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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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7 09:12:4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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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评价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确保政府采购廉洁,深圳启动了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工作。先后与市、区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相关部门及人员召开了二十多次《条例》修订、论证和征求意见会,包括了政府采购中所有参加主体,并赴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请示,了解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新方向和改革创新的新思路,借鉴兄弟省市先进经验和做法。政府采购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正式通过施行。现将《条例》修改情况评述如下:

一、修订《条例》正适其时

《条例》是全国最早出台的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自1999年实施以来,对深圳政府采购工作起到了极大的规范促进作用,在全国树立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标杆,起到改革开放窗口的示范作用。其颁布实施以来,深圳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政府采购工作面临的形势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条例》在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组织实施、采购方式、政策功能、操作规程、采购参加人职责等方面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政府采购工作的需要,亟需修订。

(一)解决政府采购热点问题的需要

政府采购一直是国内外关注的焦点与热点问题。国内关注的是政府采购的质量与廉政建设,最大反映是政府采购时间长、价格高、质量低以及与此对应的采购廉洁问题,如天价U盘、天价药品等。在国际上关注的是政府采购市场开放问题,即WTO谈判中的GPA。我们此次条例的修改主要目标集中在国内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

(二)是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需要。

原《条例》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即财政部门)以及集中采购机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各政府采购参加人的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等,受当时历史条件实践经验不足所限,规定得并不是很明确。这导致深圳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管理架构不清晰、职责关系不对等的问题。尽管相关问题通过部门协调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得到一定的改善,但毕竟没有在立法层面上解决问题,而在执行中产生一些困难。因此有必要通过修订《条例》来明确规范各方职责关系,进一步完善深圳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

(三)是充分吸纳政府采购改革创新成果的需要。

深圳在政府采购领域做了大量改革与创新探索,形成了很多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与办法,如创新建立了预选供应商、商场供货等预选采购制度以及跟标、竞价等采购方式,这些管理创新措施与办法,是深圳政府采购改革发展的重要成果,有必要通过修订《条例》将这些改革创新成果进行吸纳和完善。

近年来,政府采购逐步成为了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热点问题,从国家到省里都加强了政府采购立法建设。2010年,国务院推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意见征求稿)和广东省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均在社会引以较大的轰动与热议,也对深圳的政府采购发展立法建设提供了指导意见和方向。

二、质量、效率和廉洁是《条例》运转三轮

《条例》重点围绕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效率及廉洁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深入的修改和完善,目标就是一个:要在较短时间内花较少的钱买到物有所值的适用东西。在立法中始终坚持并牢牢抓住四个原则,即公开是关键、公平是灵魂、效率是生命、信用是保障!

(一)提高采购效率

为提高采购效率,加快采购进程,条例修订对于采购程序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的时效限制且减少了原有的时限日期,主要体现在:

一是时间上斤斤计较

1、新增规定了集中采购机构受理采购项目申报的时限。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政府采购项目申报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第二十二条)。

2、新增规定了采购文件编制和确认的工作时限。要求招标机构(指负责集中采购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下同)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文件的编制并由采购人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逾期不确认的,视为确认。(第二十二条)。

3、新增规定了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时限要求。要求招标机构对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应当自采购人确认采购文件之日起二十五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对非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应当自采购人确认采购文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第二十三条)。

4、缩短了采购公告的时间。将招标机构发布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的时间由现行条例规定的二十日缩短为十日,提高了采购的效率(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5、新增了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的工作时限。要求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日内签订采购合同(第三十二条)。

二是创新采购模式制度化

1规定了预选采购制度,将商场供货、协议采购、跟标采购、战略合作伙伴等实践证明高效实用的政府采购运作制度纳入立法中,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可以在中标商场中自行按需采购,且商场还必须按协议提供优惠折扣价格,既方便了采购人,同时又确保了采购价格低于商场销售的市场价格。

2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规范结算流程,《条例》创新提出应当鼓励探索和推行公务采购卡制度,在政府采购中逐步扩大公务卡结算的使用范围。

三是再造采购流程

1、《条例》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对政府采购流程进行了全面梳理简化。如将原来政府采购结果须由采购人与供应商依次确认后公告的复杂流程,简化为同步公告一并确认,仅此一项就使得采购所需时间缩短了三个工作日(第79条)。

2为规范政府采购执行程序,促进采购程序标准化,《条例》创新提出建立“政府集中采购平台”的概念,要求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全部进入政府集中采购平台实施采购。采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电子化管理交易平台,推广电子化政府采购,提高效率。
3、规定了中止、终止程序。增强了政府采购的可控制性。如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部门同意,招标机构应当终止政府采购:第一,采购价高于市场价,且明显不合理的;第二,采购活动继续进行将给国家、社会或者政府采购参加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导致采购无效的;第三,因出现不可抗力情形,导致采购任务无法实现的;第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提高政府采购质量

一是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系统教育培训制度,对其实施专业化职业化管理。针对目前采购从业人员流动性大、专业性不强等问题,《条例》新增规定要求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专业化和职业化的管理。并要求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政府采购执业资格的标准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二是《条例》新增规定市采购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建立诚信档案、制定行为准则等方式建立健全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管理考核机制。强化政府采购参加人的社会责任感,提高其服务满意度。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规受到处罚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应当纳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对诚信守法的政府参加人,予以表彰。
三是建设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促进采购项目规范化、程序化与标准化。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推广电子化政府采购。

四是对市场货源充足、竞争充分、标准统一的通用类项目实行竞价采购,按最低价中标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是建立采购撤销机制。为防止政府采购价高质低,《条例》规定对有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撤销采购结果。

六是建立合同履行验收制度和采购建议反馈制度。第三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及时组织验收。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采购合同履行完毕三十日之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情况和相关政府采购建议等反馈至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对服务好的供应商实行合同发行期续期奖励。

七是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为突出政府采购的政策引导功能,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条例》首次增加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规定,要求市采购监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的措施,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等产品,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中小企业发展。同时还新增规定了商场供货、战略合作伙伴等预选采购制度,鼓励政府通过选择确定政府采购战略合作伙伴供应商等形式,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三)加强廉政建设

一是明确了政府采购各方主体责任,规范权利和义务

为明确政府采购参与各方的职责权限和义务,理顺深圳政府采购管理架构和关系,《条例》专门新增了政府采购参加人一章作为第二章,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政府采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职责、回避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新增规定了市、区财政部门关于采购监管的具体职责(第四十条)。

二是权责统一,实施“评定分离”,决定权回归采购人  

原《条例》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等组成的评标委员会确定最终中标供应商。本次修订中,我们对原评标定标的程序进行了调整,将最终中标供应商的决定权交予采购人。评审委员会仅出具评审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再由采购单位从中选择中标供应商或者采购单位也可以事先授权给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这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原有评审专家拥有定标权利但责任承担及追究制度缺失,采购人作为采购需求制定者但没有选择权、采购满意度不高的局面,真正实现了“评定分离,各司其责”的新局面,这是全国政府采购制度上的首创与改革。(第二十八条)

三是规范采购程序、标准化建设。条例第四章规定了政府采购的种类,并对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竞价、跟标采购、预选采购、公务卡制度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详细、具体和可操作性的规定,同时对政府采购的中止、终止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范。
四是建立公开透明制度。公开是条例的亮点。在条例中用了公开、公布、公示三个词,都是政府采购要透明的意思。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采购标准、采购信息、采购方式、成交结果等。第十九条规定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其具体标准由市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对公开招标的程序进行了规范。同时规定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经同级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适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经公示且无异议后方可批准。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招标结果要公示。

五是建立政府采购联席机制,多方联动协作,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力度。

政府采购是建设公共财政体系重要方面之一、社会关注度较高,也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为增强政府采购监管力度,《条例》新增监察、审计、市场监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其职责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和管理。采购监管部门组织上述相关部门召开政府采购联席会议,建立协作机制,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活动,处理投诉和举报。

六是法律责任。条例第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八条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

当然,徒法不足以自行,一部好的法律要实现立法目的,必须要让纸上的法律走向生活,这要靠大家遵守,大家维护,大家执行。在条例制定工作完成后,最关键的因素是人!

我们相信,新修订的《条例》的出台,能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促进政府采购优质,确保政府采购廉洁,配合财政源头治腐,为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管理运作体制,推进深圳行政体制改革,构建现代政府管理体系提供立法基础,将深圳政府采购制度创新与改革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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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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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9-7 13:39:19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乘物以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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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9-7 23:08:22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一下,开拓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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